季度进口业务现场核查工作会材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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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口业务单证传递和归口匹配管理制度等。
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让从事进口业务的人员和办理进口业务的财务会计人员,熟悉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及系统操作,做到专职专责;
保证企业进口业务部门责任落实到位,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助和沟通顺畅;
进口付汇差额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
各种进口业务单证完整无缺和规范交接,账务准确规范,且管理有序等。
五、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准确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外汇局总量核查的数据信息,来源于各外汇指定银行贸易进口付汇和进口项下收汇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其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对企业的监测预警、异常识别和分类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对外付汇的任何一项错误、遗漏或延迟申报,都可能导致正常企业的核查指标失真和异常,从而误入现场核查范围。
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企业必须主动及时向银行准确、完整申报所有基础数据信息。
其中,原来容易忽视的数据信息尤其重要,这些信息有:
最迟装运日期、合同号、发票号、关单号、信用证/保函号等。
同时,提醒企业在货物报关时,也应做到准确、完整申报所有信息,以确保货物流信息与资金流信息的一致性。
由于不同企业的业务流程、组织架构等不尽相同,因此,企业适应改革的措施也千差万别,上述提示也不可能以一概全。
因此,企业要通过不断的摸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使业务指标逐步趋于正常。
同时,对于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情况,只要企业报告情况清楚,事实确凿,贸易真实,也是能顺利通过现场核查的。
资料二:
关于开展2011年1季度进口业务
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进口企业:
根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将开展2011年1季度进口业务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进口业务指标异常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范围
各有关企业2011年1季度进口业务。
三、核查方式
以企业报告方式为主,辅以其他必要现场核查方式。
四、实施步骤
(一)召开工作布置会
2011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省外汇管理局8楼会议室召开现场核查工作会。
对需核查对象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主要内容为:
讲解进口核销改革相关政策、《进口单位现场核查操作指引》等,辅导企业适应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提出工作要求等。
(二)发出并反馈现场核查通知书
5月16日上午,各单位须再次测试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联通情况。
与此同时,外汇局将通过系统发送《现场核查通知书》(企业端第二天收到系统通知),企业须通过系统确认签收通知书并即时反馈签收信息。
系统签收完成后,即时电话告知外汇局。
(三)企业自查和业务情况报告
自系统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完成业务指标异常期间进口业务的自查工作。
按照《进口单位现场核查操作指引》(附件2)要求,及时向外汇局提交纸质进口业务自查报告、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
同时,通过系统反馈自查报告。
(四)现场核查结果确定
外汇局将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对企业进口业务指标差异进行分析判断,甄别正常因素和非正常因素,将企业确定为现场核查正常企业和现场核查风险企业。
同时,通过系统向企业反馈现场核查结果。
(五)追加现场核查方式
本次现场核查主要采取企业报告方式开展。
当该核查方式无法掌握具体情况时,外汇局将根据法规,采取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现场调查以及其他必要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六)处理违规业务
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企业违规问题,根据外汇管理相关法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立案处罚。
情节严重的,外汇局可直接将违规企业进口业务考核等级列为B或C级。
此外,还可通过情报定期交换机制,与海关、税务等监管机关共享监管信息。
六、工作要求
现场核查结果是确定进口企业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将对企业今后进口业务产生重要影响,为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向企业高管清楚报告核查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要加强领导、组织和实施,为本企业自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做好充分准备,配合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确保顺利实施本单位的现场核查。
(二)指定人员,落实责任
由于本次核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企业应指定部门和专人,具体承办本企业进口业务自查工作,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业务自查并向外汇局报告。
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核查工作的,外汇局可根据法规移交立案处罚或列为B、C类管理。
(三)规范操作,详尽报告
各企业须按照《进口单位现场核查操作指引》要求,认真自查相关期间的进口业务,备齐业务证明材料,规范化填制业务报告表,详尽说明企业数据异常情况,清晰报告企业资金流与货物匹配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1年1季度进口业务现场核查企业名单
2、进口单位现场核查操作指引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2011年1季度进口业务现场核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是否为新进入
核查企业
1
江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2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是
3
泰丰轮胎(江西)有限公司
4
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
南昌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6
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7
南昌兴飞科技有限公司
8
南昌市欣渝进出口有限公司
9
荣晶(南昌)科技有限公司
10
南昌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11
江西恒益经贸有限公司
12
克林尼科医疗器械(南昌)有限公司
13
江西省通用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14
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
15
通用硅太阳能电力(南昌)有限公司
16
南昌菱光科技有限公司
17
南昌绿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8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江西有限公司
附件2:
进口单位现场核查操作指引
自进口核销改革之后,相关政策法规及业务操作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企业进口付汇由以前的逐笔核销转变为现场核查工作。
为帮助企业尽快适应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现场核查工作中的具体操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一)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时间
外汇局每季度(定期)对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数据、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进行总量核查;
外汇局也可根据地区进口付汇监测情况,随时动态地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
(二)非现场总量核查规则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按季度进行总量比对核查,其主要监管指标为:
货物总量核查率。
货物总量核查率=∑某季度已核查进口到货金额/∑某季度已核查的进口付汇金额
到货核查的规则:
当季进口货物都将参与核查(不包括三类报关单)
付汇核查的规则:
该批货物“最迟装运日期+30”落在当季之内的进口付汇,计入分母项参与核查。
因此,当季进口付汇并不一定计入分母项参与核查,不在当季的付汇也有可能参与核查。
举例说明,假设核查期为第三季度:
(1)付汇日期为7月20日,付汇凭证上“最迟装运日期”为7月20日,加上30天为8月20日,落在第三季度,这笔付汇参加第三季度付汇核查;
(2)付汇日期为7月20日,付汇凭证上“最迟装运日期”为5月20日,加上30天为6月19日,落在第二季度,这笔付汇不参加第三季度付汇核查。
(3)付汇日期为7月20日,付汇凭证上“最迟装运日期”为9月20日,加上30天为10月19日,落在第四季度,这笔付汇不参加第三季度付汇核查
(4)付汇日期为6月20日,付汇凭证上“最迟装运日期”为6月20日,加上30天为7月19日,落在第三季度,这笔付汇参加第三季度付汇核查。
收汇总量核查规则:
以收汇日期与付汇日期在同一个季度内的进口项下收汇金额(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收汇数据)与付汇金额(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付汇数据)进行总金额比对。
(三)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信息查询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非现场总量核查与监测预警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选择【企业信息查询】>
【进口信息查询】>
【进口总量核查信息查询】,进入查询页面,输入核查起至日期,查询相应时间段的总量核查信息。
注意:
没有发放现场核查通知书的进口单位只能查询总量核查信息,只有发放了现场核查通知书的进口单位才能查询到付汇与到货的逐笔明细信息,且每次查询时间段只能为一个月。
二、现场核查方式
现场核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
2.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
3.现场调查;
4.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三、现场核查流程
(一)现场核查通知书的签收
进口单位被确定为现场核查名单时,需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并及时通过系统反馈给外汇局。
外汇局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后,通过数据同步,企业端第二天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
系统操作:
1.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
(1)登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选择【企业信息查询】>
【其他信息查询】>
【现场核查通知书查询】,输入适当的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2)链接【核查通知书编号】,显示现场核查通知书(参考附件1)。
2.反馈现场核查通知书
(1)选择【进口付汇业务处理】>
【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反馈报告】;
(2)勾选【现场核查通知书编号】,点击【填写反馈信息】按钮,录入企业传真、企业编码、企业电话、企业联系人、企业签收人、企业地址等相关信息,并在备注中录入“现场核查通知书已于XX年XX月XX日收悉”;
(3)保存后点击【报送】按钮,向外汇局反馈签收信息。
(二)现场核查资料收集
被列入现场核查名单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参考附件2),报告需重点说明付汇与到货的异常情况;
2.填写《进口单位报告资料清单》及报告表(见附件5-8)。
其中,填写三张明细表(附件6-8)需把握一点,就是分别以核查付汇和核查到货为源头,查找与之匹配对应的到货和付汇,根据付汇与到货是否都参与核查,填入对应的明细表。
3.对于付汇与到货存在差额的情况需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证明材料(材料参考表见附件4)。
对于实际能够匹配的付汇到货信息,只需提供报关单和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不能完全匹配的付汇到货信息需提供合同或延期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进口单位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进口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所在行业经营特点、着重说明多付汇、多到货或多收汇、不付汇或无到货等异常情况出现的原因等。
(三)企业现场核查报告
进口单位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还需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报告,并报送至外汇局。
系统操作如下:
1.登陆系统后,选择【进口付汇业务处理】>
【企业现场核查报告】,进入【企业现场核查报告】主界面;
2.选择一条现场核查通知书,点【填写报告】按钮,进入企业现场核查报告填写界面。
输入【联系电话】、【联系人】、【报告内容】后,点【保存】按钮。
【报告内容】中包含【企业报告】、【约见法人代表】、【现场调查】等选项,企业须根据具体的现场核查方式填入对应的方框中。
报告填写的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口及付汇情况、多付汇和多到货原因等内容。
3.选择一条或多条现场核查通知书,点击【报送】按钮,将企业现场核查报告报送至外汇局。
(四)现场核查结果查询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现场核查结果。
1.选择【企业信息查询】>
【现场核查结果告知书查询】;
2.链接告知书编号,查询现场核查结果。
四、进口单位主动报告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可在进口付汇或进口货物后,持情况说明附清单(参考附件4),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报告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收汇)偏离情况,外汇局可根据企业主动报告的资料,将进口单位从现场核查名单中撤销。
1.进口单位采用延期或远期付汇方式对外付款的;
2.进口单位采用海外代付方式对外付款的;
3.进口单位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属出口抵扣使用或用于资本项下验资询证使用的;
4.进口单位属大型成套设备进口或行业特殊性,造成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收汇)周期较长的;
5.进口单位发现错误填报付汇核查单证中最迟装运日期等相关信息的;
6.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属于有条件对外收付汇且合同规定无需对外付汇的;
7.其他需主动说明报告的业务。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现场核查通知书
编号:
进口单位名称:
进口单位代码:
根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相关法规,现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发生的进口项下收付汇业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方式为:
□进口单位报告□约见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现场调查□其他(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核查情况调整核查方式)。
收到本通知后,请将签收联反馈外汇局,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接受外汇局及授权单位的核查。
经办人签字:
处室负责人签字:
(外汇局签章)
年月日
本通知一式两联,第一联进口单位签收后外汇局留存,第二联进口单位留存
附件2
年第季度现场核查情况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分(支)局:
1.预付货款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
我司部分进口业务采用预付货款结算方式,已在贵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
我公司对重要客户**有限公司经营流程如下:
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下订单——预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生产商品——商品最终进口。
完成这一流程一般需要90-180天甚至更长时间。
由于商品本身存在大约90天的生产周期,使得我司进口货物的付款日期一般都会在到货日期之前的90-180天之间,所以我司第一季度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如清单所示:
我司第一季度付汇USD5223162.43,其中第一季度到货金额仅USD1805244.03,大部分货物都在第三季度到货,这样就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很大差异。
2.延(远)期付汇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
我司部分进口业务采取延期付款方式,已在贵局办理延期付款手续。
我公司从事部分进料加工业务,对客户的一般经营流程如下:
从供应商进口原材料——原材料生产加工——制成成品对外出口销售——销售回款——支付供应商货款,完成这一流程一般需要60-90天甚至更长时间。
由于本身存在大约60天的生产周期,对各个供应商的支付账期不同,支付方式不同,使得我司进口货物的付款日期一般都会在到货日期之后的60-90天,所以我司第一季度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我司第一季度到货USD4446324.86,对应的付汇金额仅为USD1000000,大部分的付汇发生在第二、三季度,这样就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很大差异。
3.海关估价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
我司经营废纸进口业务。
由于海关对废纸进口实行报关价格审核制度,故海关报关价格高于我司与境外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价格。
造成废纸进口货物报关单总价大于对外实际支付金额。
一季度涉及到海关高估价的到货金额为USD3000000,实际对外付汇仅为USD1181785.57,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差异。
4.进料抵扣业务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
我司出口业务以加工贸易为主,部分出口货物(主要为服装出口)收汇以进口料件(主要为棉布、扣子)抵扣,故此部分进口货物不再对外支付货款。
经核实,我司一季度抵扣金额达USD3856753。
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差异。
5.付汇核查凭证中“最迟装运日期”填写错误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
我司通过对合同、提单、报关单及核查凭证核对发现,第一季度付汇核查凭证有部分“最迟装运日期”实际为1季度,但在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时,误将“最迟装运日期”申报为2010年5月,涉及金额USD3338002.97,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差异。
特此报告。
1.明细清单;
2.进口合同、代理协议等;
3.其他证明材料。
×
公司
法人签字(签章):
经办人:
20年月日
附件3
进口单位报告资料清单
进口单位名称(盖章):
企业代码:
资料名称
数量
具体情况说明
年月日
附件4
进口单位提交材料参考表
1.贸易融资:
包括海外代付、进口押汇等业务,提交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延期付款、预付货款:
提交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打印出的合同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有条件对外售(付)汇报关单无需对外付汇业务:
对于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贸易方式属于25种有条件对外售(付)汇,且合同规定不需对外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用于出口抵扣无需对外付汇业务:
提交经外汇局核注的用于抵扣的进口关单和相应的出口关单,或经出口核销部门审核的报告表。
5.人民币结算进口货款的:
深加工结转业务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提交经外汇局核注的进口关单和相应的出口关单;
与特殊监管区域区企业贸易、跨境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6.海关估价:
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7.最迟装运日期申报错误:
提交进口付汇核查凭证、进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8.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申报错误:
提交已修正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9.不应参与总量核查的收入/支出:
提交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10.使用贸易出口存放境外收入支付进口货款:
提交《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5
年第季现场核查情况说明汇总表
进口单位(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万美元
核查信息
笔数
金额
核查付汇信息
核查货物信息
1、系统能够匹配核查信息
核查到货信息
合计
一对一情况
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情况
2、已核查付汇未核查到货信息
实际到货信息
核查期前到货
核查期后到货
付汇无到货
申报错误
……
3、已核查货物未核查付汇信息
实际付汇信息
核查期前付汇
核查期后付汇
到货不付汇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如有其他未匹配原因,请依次详细列明。
2.“3、”中“核查期前/后付汇”指付汇日期在本核查期前/后,且没有参加核查的数据;
“申报错误”填写付汇日期在本核查期,但由于申报错误不参加核查的数据。
附件6
年第季度贸易收付汇核查数据匹配明细表
美元
匹配
进口付汇信息
货物报关/收汇信息
合同号
数据
差额
备注/原因
申报号码
付汇
币种
付汇金额
折美元
最迟装
运日期
结算
方式
总量核
查状态
报关单编号/收汇申报号码
报关/收汇币种
报关/收汇金额
报关/收汇金额折美元
进口
日期
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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