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局及各科室主要职责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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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惠州市旅游市场社会监督制度47
30、惠州市旅游投诉受理制度48
31、惠州市旅游团队游客监督员反馈意见制度52
32、惠州市社会导游人员考核奖励制度53
33、惠州市导游人员公示制度54
34、惠州市旅游业科学发展机制55
三、党建工作61
35、市旅游局党组会议制度61
36、市旅游局党务公开制度63
37、市旅游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65
38、市旅游局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67
39、市旅游局领导班子成员双重组织生活制度70
40、市旅游局民主生活会制度70
41、市旅游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73
42、市旅游局联系沟通制度75
43、市旅游局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76
44、市旅游局民主评议党员制度78
45、市旅游局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80
46、市旅游局“六有达标”制度82
47、市旅游局发展党员工作制度82
48、市旅游局党员汇报制度87
49、市旅游局党员缴纳党费规定88
50、市旅游局党员学习制度89
51、市旅游局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制度90
52、市旅游局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制度91
53、市旅游局禁止赌博规定92
四、人事制度93
54、市旅游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交流暂行规定93
55、市旅游局干部任免工作暂行规定97
56、市旅游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管理办法103
57、市旅游局请休假规定104
58、市旅游局工作人员因公、因私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109
59、市旅游局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使用及慰问伤病人员工作规定111
60、市旅游局人事档案管理规定112
61、市旅游局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113
62、市旅游局机关工作人员丧事办理试行办法114
63、市旅游局计划生育工作措施115
五、后勤制度117
64、市旅游局财务管理办法117
65、市旅游局公务用车及交通费管理规定122
66、市旅游局执法车辆使用及管理规定124
67、市旅游局水电设备维护管理制度127
68、市旅游局卫生管理工作制度127
69、市旅游局会议室工作制度128
70、市旅游局文书档案管理办法128
六、附件:
129
71、市旅游局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请审批表130
72、市旅游局请休假呈批表131
73、市旅游局工作人员出国(境)呈批表132
74、市旅游局工作人员出国(境)回执单133
75、惠州市旅游局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国(境)领用证照登记表134
76、市旅游局慰问金审批表135
77、市旅游局特殊公务(出差)审批表135
一、市旅游局及各科室主要职责
市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则;
拟订我市旅游行业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培育发展旅游市场,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
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旅游资源的规划建设方案、指导旅游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四)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队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
负责旅行社的审核、报批;
指导和监督旅游饭店及旅游设施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旅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指导市旅游协会等有关社团工作;
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九)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十)负责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工作;
(二)负责机关会议、文电、宣传、外事接待、因公出境报批工作;
(三)负责人事、编制、劳资、旅游统计、保密、档案、治安保卫、机关后勤、财务工作;
(四)研究拟订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机关的党群、纪检、信访、监察、计划生育、老干部和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八)承办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质量规范与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行社的审核、报批及旅行社的年检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应急、救援、保险、卫生管理工作;
(三)负责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工作;
(四)负责对旅游购物点的审批、检查、监督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六)负责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八)负责指导市旅游协会等社团有关工作;
(九)承办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资源与市场开发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工作;
(二)负责制订全市旅游资源开发计划;
(三)负责指导全市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开发项目进行审核;
(五)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创建国家级旅游景区工作;
(六)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市场的发展规划;
(七)负责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策划;
(八)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市旅游市场促销;
(九)负责指导与国际国内旅游界间的协作与交流;
(十)负责培育发展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指导和组织旅游产品的开发。
(十二)承办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旅游市场秩序及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二)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检查工作;
(三)负责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作;
(四)负责全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督促缴纳工作。
(五)负责受理并处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工作;
(六)负责发布旅游质量公告工作;
(七)负责全市旅游信息咨询工作;
(八)负责旅游经营场所旅游投诉标志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九)协助省质监所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的专项调查;
(十)负责市旅游监察大队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导游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旅游教育培训计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和有关业务;
(二)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包括星级酒店、旅行社、景区、度假区、旅游车船队)的上岗培训;
(三)组织实施星级酒店、旅行社的管理人员、导游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四)建立旅游业人才档案库,指导旅游业人才交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
(五)实行导游员集中管理和服务。
(六)承办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业务工作
市旅游局局务会议制度
为了提高局务会议质量,发挥局务会议的作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人员组成
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各科室(所、中心)负责人和其他指定人员列席。
涉及督办或资料事宜时,办公室可视情况派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
必要时也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
三、会议时间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部署本局的重要工作和落实措施;
(三)听取工作汇报、意见建议,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五)讨论制定局机关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六)局长认为应由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组织
(一)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各科室(所、中心)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二)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登记,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局领导的要求,提出召开会议的安排建议,报请局长审定。
(三)确定的议题需准备书面材料的,有关单位要认真准备。
书面材料要内容充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四)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组织工作。
(五)各科室(所、中心)负责人不能到会的,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其他副职可以参加会议。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干部不能代本单位负责人参加局务会议。
六、会议议题的研究和决定
(一)议题提出人或议题提出部门应按事先准备并印发的书面材料汇报。
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最后,由局长做结论讲话,对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二)局务会议参加者要遵守保密制度,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三)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记录。
七、会议决定事项的发布和落实
(一)局务会议通过和议定的事项需要形成局务会议纪要的,由记录人员负责于次日整理完毕,经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局领导复审后,报请局长签发。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局务会议议定事项,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三)办公室要及时将局务会议议定事项列入督办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努力做好会议事项的落实。
八、根据会议的内容及其它具体情况,必要时,局务会议可与党组会议合并召开。
市旅游局优质服务承诺制度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局郑重地向社会公众承诺如下: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全市旅游行业的管理工作,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切实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局的各项管理职能。
二、忠于职守,按章办事,严格按照旅游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程序办事,做到公开身份职责,公开办事流程和规定,公开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履行公务时,做到维护群众利益,不草率行事,不弄虚作假,不消极怠工,不推诿扯皮,不拖延公务,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办事项,应作退件处理,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三、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
增强公仆意识,坚持实事求是,光明正大,尽职尽责,依法行政,不徇私情,为政清廉。
不运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接受馈赠、宴请,不获取不正当收入。
四、优质服务,热情待客。
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解答问题时,做到耐心细致、准确详尽;
对待来访者,做到文明礼貌,接待热情、服务周到。
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五、四项便民服务:
(一)首问责任制度
1、办事群众遇到的第一个工作人员(指国家公务员/参、依照公务员执行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两人以上者,职务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应详细了解办事人的要求,要有服务的责任意识,不得语言生硬、推诿和拒绝。
对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答复、解释、联系。
3、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约定时间办理,暂无法办理的事项应给予明确的答复、解释。
4、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须为办事人提供帮助,告知对方该事项的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及电话号码或做好领办和解释工作。
5、对涉及的业务工作有交叉的,被首问的部门、人员应协调主要职能部门给予办理或做出明确的说明。
6、首问责任人对不清楚的事务,应了解清楚后再予以回复,不得简单从事。
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做出妥善处理。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2、对审核(查)审批事项所需提供的有关材料,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提供服务指南。
3、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三)限时办结制度
凡对外提供服务事项,科(室)、所、中心工作人员都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结,不得推诿、延误,如超时限未办结造成不良影响者,后果由经办人员负责,分管领导负责整改工作,及时纠正错误。
(四)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违反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或者在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中被投诉两次以上、情况属实的,给予诫勉教育。
2、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以上承诺,请予监督。
投诉电话:
2210919
六、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旅游局及其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市旅游局及其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市旅游局及其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旅游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旅游业统计信息;
4、旅游宣传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旅游质量投诉受理的原则、条件、程序、处理期限、适用的行政处罚及复议、申诉;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旅游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旅游扶贫、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旅游安全生产、旅游市场、旅游企业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市旅游局及其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市旅游局及其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
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市旅游局及其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惠州旅游网上公开;
还应以政府信息查阅点和政府信息公开栏或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等方式,将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全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旅游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惠州市旅游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各部门协同办理本局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谁制作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局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局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
1.形式审查。
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2.实质审查。
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
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第二条办公室对纳入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
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惠州市旅游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并将《处理单》及《申请表》转送相关科室处理。
第三条承办部门收到《处理单》和《申请表》后,按照《条例》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
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1、属于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
2、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3、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
4、不属于本部门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
5、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注明选项;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7、属于非政府信息的,注明选项。
各部门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下列免于公开的七种情况中的一种,即:
①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②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③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④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
⑤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⑥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承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如果承办部门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四条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科室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科室或部门进行会签,会签后送办公室。
会签科室或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处理单》进行确认签字。
第五条办公室根据承办部门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第六条申请人对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办公室协助承办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部门室会同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局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办公室及承办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五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或者掌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本局保存的信息。
前款所称的行政管理职责,包括本局及本局授权的组织行使有关的职能。
第三条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本局应当在惠州旅游网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本局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
对本系统、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六条本局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八条本局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对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在《惠州日报》、惠州旅游网全文刊载。
第九条本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本局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
本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
第十条本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局和其他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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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局 各科 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