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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卖双方很少,难以形成集中的市场,买卖双方单独协商讨价还价达成协议,谈判技巧和技巧掌握的多少对形成价格影响极大。
(4)合同规范程度低。
每签合同都要重复寻找客户,询价,初步谈判,签约等一系列环节,都要就品种质量、时间、运输等因素争论不休,对大宗商来说,这种签约和执行都很复杂,交易成本相应增加。
现货交易中通行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或者采取以货易货的交易方式。
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买卖、小额批发和零售交易。
在中国,零售企业现货交易,一般采取一手交货一手收钱,银货两清的方式;
批发企业现货交易,除采取一手交货一手收钱的方式外,还采取通过银行托收承付的方式在限期内结算。
这里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不只是指当时钱货易位、贷款两清的情况。
现货交易既包括物物交换、即期交易(钱货两清)、还包括远期交易。
一般来讲,现货远期交易分两种:
1、要签订现货合同。
现货合同作为一种协议,明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交易时,双方必须制定细致的条款,来规定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和交货日期等。
买卖双方签约后,合同必须严格执行,转让合同须经对方的同意。
在合同期内,现货合同的转让非常困难,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风险。
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概念。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备生产资料大宗货物的战略储备、调节物价、组织生产和套期保值四大基本功能。
在合同期内,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及时转让合同,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
履约可以采取实物交割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冲合同的方式。
这是因为,现货网上交易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而是现货仓单。
在交易成交后,合同没到期之前,买卖双方并没有真正移交商品的所有权。
21世纪是网络的世纪,以网络为载体的新的商业运作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世界已慢慢变成地球村,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现货电子交易走上新经济的舞台。
现货电子交易(也称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或现货仓单交易)是以现货仓单为交易的标的物,采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集中竞价买卖,统一撮合成交,统一结算付款,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
其本质就是现货商品的电子商务。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对大宗商品做了明确的规定: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现货仓单是货物所有人将货物运抵现货交易市场定点仓库后,由现货交易市场向货物所有人开具的代表商品所有权的一种凭证。
现货仓单经交易市场注册后,即可通过互联网进入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现货仓单可在市场内自由转让,买卖,也可进行现货实物交收。
现货交易实际上是标准化的货物交易。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就是采用以网络为工具,以电子商务的模式进行交易,买卖双方不见面,以电子交易市场为交易平台,国家政府为裁判;
是一种网上和网下相结合,现实与虚拟相结合,传统经济与网络经济相结合的双赢模式,充分解决了现货商品交易的住处源、客户源、在线结算、物流配送等众多难题的交易形式。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指在传统商品批发市场基础上,依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架构,借鉴期货交易的模式,采用电子化标准合同并通过网络加以撮合,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是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备生产资料大宗货物的战略储备、调节物价、组织生产和套期保值四大基本功能,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
标准化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是指由市场制定的,除价格外,其它条款都规定好的标准化的远期合同。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中规定了标准化现货电子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包括:
合约名称:
即是该合约的品种名称
交易单位:
是市场交易的每批合约所代表的标的商品数量。
报价单位:
是指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的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
合约交收月份:
是指某合约最后的履约期限月份
最后交易日:
是指某个合约交收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这个期限的未平仓合约必须进行实物交收
交收日期:
是指合约进行实物交收的时间
交收等级:
是指由市场统一规定的、准许在本市场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
交收地点:
是指由本市场指定的可以进行实物交收的仓库.
交易代码:
是指代表商品名称的交易代码.如铁缸(TGA)
合同与合约的区别:
1、交易场所不同。
合约在交易所内交易,具有公开性,而合同在场外进行交易。
2、规范性不同。
合约是标准化合同,除了价格,合约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内容者有统一规定。
合同的所有事项都要由交易双方一一协商确定,谈判复杂,但适应性强。
3、交易风险不同。
合约的结算通过专门的银行或结算公司,这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投资者无须对对方负责,不存在信用风险,而只有价格变动的风险。
合同须到期才交割实物、货款早就谈妥不再变动,故无价格风险,它的风险来自届时对方是否真的前来履约,实物交割后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风险。
4、保证金制度不同。
合约交易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而合同因不是标准化,存在信用风险,保证金或称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双方确定,无统一性。
5、履约责任不同。
合约具备对冲机制、履约回旋余地较大,实物交割比例极低,交易价格受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
合同如要中途取消,必须双方同意,任何单方面意愿是无法取消合同的,其实物交割比例极高。
国内贸易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建立了排斥市场机制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后,又经历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朝着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迈进,流通体制改革也朝着大流通、大市场、大贸易的方向发展。
国内贸易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仿效苏联模式选择了封闭半封闭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体制(1949~1978)
1949-1978年,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国家集经营、管理于一体,统负盈亏。
实行一边倒的政策,完全仿效苏联模式建立了以高度集中的行政协调为特征的计划经济。
由于当时社会主义阵营与资本主义阵营实行两大平行的市场体系,相互之间总体上是封闭的,认为周转自由就是贸易自由,而贸易自由就是倒退到资本主义去。
因此逐步建立了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封闭半封闭型经济模式,人们几乎对所有商品都有着强烈的需求,生产完全决定消费,企业生产什么,市场上卖什么,人们就买什么,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基本生活用品是定量供应,凭票购买,排队等待,供不应求。
(一)1949-1952:
国家干预下的市场调节
1949-1952年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国内经济中存在多种经济成份,生产基本上是个体自主生产,实行国家干预下的市场调节体制。
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自由,由于恢复较快,生产量增加,而城市因为“统一财经”造成暂时的需求不足,为了保证国内贸易商品交易有序进行,中央人民政府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严格取缔。
国营贸易机关担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
人民政府鼓励人民储蓄,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1952年为了提高私营经济的积极性,取消对私商的各种不当的限制,加强对工农产品比价的调控,以实施国家生产计划。
(二)1953-1978:
商品统购统销阶段
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城镇人口迅速增加,各类产品不能满足国家高速推进工业化进程需要的问题立刻显现出来,再加上私人商业的投机倒把行为,进一步加剧供不应求状况。
上海、广州等地,供求紧张非常突出,并有进一步蔓延之势。
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决定采用统购统销,对私营工商业进行严格管制,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的政策;
允许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个人在国家指定的集市上出售部分商品,可以自己决定出售价格,可以买卖双方自由议价。
二、(1978~1984年)逐步取消商品统购统销,改革的起步阶段
放开部分商品市场和对原国有商业企业进行扩权让利。
具体而言,包括国有商业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和所有制改革,非公有制商业企业的发展,调整和改革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和价格体系,改变了国有独家经商和渠道单一的状况,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
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允许有营业执照的商贩下乡采购、贩运,也可以在城市制定的市场向贩运者批量进货,就地销售。
此后,陆续恢复和发展了一批日用工业品、小商品市场和旧货市场,以批发牌价作基础,按批量作价或协商作价,同时着手创建贸易中心,学习重庆贸易中心经营经验(无偿征用原批发公司的仓库创建贸易中心开展业务),在所有城市逐步建立日用工业品贸易中心。
试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鼓励扶持集体、个人等多种所有制商业的发展。
调整国营商业所有制,将部分国营小型商业、饮食和服务企业,转为集体或个体所有。
三、(1985~1991年)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规定:
从当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取消统购派购制度,国家对商品改为定购合同,由商业部门签订合同。
1990年国务院决定筹建郑州中央粮食批发市场和地方粮食批发市场,并建立用于调节供求和市场价格的专项储备制度。
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要求商品形成以市场购销为主,合同定购为辅的格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全面商品价格随行就市,提出尽快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正式形成了政企分开,简政放权,改革商业企业行政管理体制。
逐步扩大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物价、人事、工资、奖罚等权利,到1991年推广重庆市“四放开”(即经营、价格、用工、分配放开)经验后,企业自主权的问题有了较大突破,打破了国营批发企业延续30多年的“三固定”(指固定供应对象、固定货源、固定价格)批发模式和“一、二、三、零”(指一级、二级、三级批发站和零售企业)封闭式经营,取消了商品流通领域的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和国家管理的价格品种,推行“四放开”增加国有批发企业自主权,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和减少流转环节的“三多一少”的开放式经营的新的运行机制。
明确提出探索发展批发市场。
继续在大中型企业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改、转、租、卖”。
商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
主要采用职工内部持股和定向法人持股的方式。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股票交易市场的出现,为股份制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市场保障。
商业体制改革的推进,促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商业所有制格局。
四、(1992~2000年)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阶段
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经过1992~2000年的发展,商业经营主体更为多元化,商品流通渠道不断多样化,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日益现代化、科学化,产品价格逐步市场化,同时出现了超级市场、便利店、货仓式超市、专卖店、邮购、网上商店、网上批发市场等新型商业业态。
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后,全国性及区域性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都获得迅速发展,试行了商品期货市场。
1990年10月12日开业的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1991年3月22日签订了第一份大宗商品交易远期合同,此时参与者纯为贸易商,通过场内交易。
1993年5月正式推出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
此后,期货市场出现了盲目发展势头,交易品种过滥过乱。
经过1993年10月至1995年、1996~2000年的两次整顿,中国证监会把33家期货交易所压缩合并为大连、郑州、上海3家期货交易所,将57个商品期货品种压缩到12个,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正常经营的期货经纪公司为178家。
与此同时,零售企业也不断发展,不断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流通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制改造,发展连锁化经营,出现了百货商店、专业店、购物中心、超级市场、便民店、连锁店、仓储式销售、邮购、直销等多种业态以及经销、代销、租赁等多种销售形式。
国有、个人、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并存
。
零售企业朝着大型化、多样化、一体化、自动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1992年以来,我国的商品流通宏观调控体系不断建立和健全。
首先,进行国家商业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1993年撤销原商业部、物资部,组建国内贸易部,主管全国商品流通,结束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流通长期分割管理的局面。
1998年将国内贸易部改组为国家国内贸易局,作为商业流通行业的主管行政机构。
其次,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与商业、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制定《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商事特别法规,《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商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拍卖管理办法》、《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等商品市场法规,等等。
再次,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农产品风险基金。
发展各类中介组织。
机电、金属、木材、副食、纺织、百货、餐饮等行业都建立了自己的全国性专业协会;
出现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服务中介机构和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劳务公司等从事经纪业务的经营性企业和公司。
四、流通体制改革深化阶段(2001~至今)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成了国有、集体、个人及私营、外资多种所有制结构,大型百货商店、超市、专业店、专卖店、便利店等多种业态,连锁代理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新型商业流通格局。
这一阶段的流通体制改革主要是围绕着提升流通网络和规范商品流通市场展开。
提高商品流通企业的现代化水平,升级改造商品批发市场;
促进和加强商品现代流通体系的建设。
与此同时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协议,为市场体系建设提供融资便利。
商务部组织研究建立健全了我国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框架方案,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调控与管理五个方面法规制度。
国家制定和发布了《反垄断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等一批重点法律和规章。
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监测体系以及应急管理系统,增强了运行调控能力。
国内电子商务发展
一、电子商务发展总体情况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近两年我国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将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极大的效益。
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现代电子交易手段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发达国家已纷纷制定政策,发展中国家正在加紧制定总体发展战略,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力争在新一轮国际分工中占领制高点,赢得新的竞争优势。
电子商务模式逐渐趋向多样化,目前主要有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企业、个人对政府(B、C2G)。
在商务部编制的《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
到2010年我国将建成法制健全、体制完善、发展协调、秩序规范、结构合理、方式先进、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市场体系。
中国电子商务经过近年的发展,当前,已经逐渐形成了规模化、有序化、品牌化的网上市场体系框架,已经涌现出一大批为国外买家欢迎和重视的网上采购市场。
这种市场体系的网络化,不仅将进一步增强流通对拉动消费、引导生产、扩大就业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作用,而且将成为联通跨国网上市场,吸引跨国买家进入中国网上市场的通道和落脚采购的基地。
一些媒体咨询公司和理论研究工作者,只看到电子商务未来几年复合增长的提升,看不到中国市场体系的形成和成长是不应该的。
是网络经济学理念研究中的一种短视现象。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体系的主体框架已经形成。
阿里巴巴、中国钢铁网、中国化工网等一大批网上市场,已经主流化、规模化、有序化。
所以,跨国企业和国际买家才把中国作为重要的网上采购市场。
二、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发展程度低,目前处于初级阶段。
1.发展战略问题
网站的爆炸式增长和网站的无效益落地形成了巨大的反差,网络公司为了创造所谓的“品牌”效应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意识和观念问题
中国购物习惯和方式比较保守和陈旧,不肯轻易相信网上的“花言巧语”。
3.国内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质量问题
网络技术、网络管理、信息内容、技术标准、资费水平、通信速度、安全和保密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这些都影响了网络的继续扩大。
4.企业信息化普及率低
在15000家左右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有10%左右的企业基本上实现了企业信息化,有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有20%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但除了用作财务、打字机外很少有其它应用。
5.金融体系支撑不足
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不高,网上支付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
6.社会化信用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要过五大关:
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系统(设备和网络)信用、社会信用及司法信用。
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建设为实现银行、税务、法律、保险等部门信息库共享。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信用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是专业的资信公司和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但由于信用评级还属于行业和个人行为,评级的中介机构、依据等都未得到法律认同,致使评级缺乏有效性和权威性。
7.商业模式的创新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对传统商业模式和海外先进经营模式的抄袭、模仿的水平上,很少有结合我国国情的创新模式。
8.管理体制问题
现行管理体制基本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条块分割,设置不合理,协调性不够,办事效率低下,对新经济适应性较差。
9.我国市场法制建设还不健全。
在目前情况下,尤其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加大了电子商务活动的风险。
虽然已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但它只是在一个很浅的层面上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控制。
由于对电子商务活动缺乏法律制约,一些交易者利用法律空白和漏洞从事网上欺诈活动,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
10.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我国信用系统严重滞后,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11.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技术上的特点都不可避免地导致买卖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更改性、主体的复杂性等自身特征,决定了其信用问题更加突出。
一旦一方发生信用问题?
交易就会成为泡影,甚至导致另一方上当受骗。
尤为严重的是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进行诈骗,严重干扰了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
12社会信用意识差。
在我国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的意识还很薄弱,因为人们的失信成本很低,甚至有时还不存在失信成本,这使得部分人越来越不诚实、不守信。
三、中国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
1.积极参与国际对话,以便建立一个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电子商务框架
2.突出重点,由点带面
首先,在一些管理和经营的特点比较适合电子商务发挥长处的领域中推行电子商务,例如银行、民航、证券、外贸、批发市场、连锁店、软件、出版物和影视产品等。
其次,对那些经济比较发达、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对电子商务有需求和有效益的地区,特别是一些有条件的沿海省市,以及内地的少数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应不失时机地发展各种方式的电子商务。
第三,采取在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结合中逐步扩大电子商务比重的做法。
3.加强标准制定、安全技术研究,加快法律法规建设
4.大力推动企业信息化进程,搞好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
5.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电子商务常识,提高全民族电子商务意识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产生与发展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从我国的大宗商品批发市场开始发展起来的。
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批发市场完全掌握在国营企业手中,依靠完全的行政手段,通过分配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
随着改革的深入,1985年在重庆率先提出了建设工业和农产品的贸易中心,由此拉开了批发领域改革的序幕,把产品的商业批发模式改成自由贸易流通模式,并产生了贸易中心。
1989年商业部决定在国内建立批发市场,并开始组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领导小组,从那时开始,批发市场进入了从展销摆摊的交易方式发展到可以开展中远期合约订货的交易方式。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经国内贸易部批准,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委出席了商品现货仓单交易座谈会,推出了一种新型的现货交易模式,即通过网络与电子商务搭建的平台,对相应物品进行即期现货或中远期订货交易,用这种方式进行现货交易的市场就被称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
从那时开始至今,虽然只有短短的12年时间,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初,全国各类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已有200多家,交易的品种涉及化工、金属、农产品等。
目前,此类市场的管理规范和法律依据主要是2003年7月出台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和2004年8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电子签名法》。
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促进这类市场的发展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交易所通过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国内外现货交易商提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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