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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指中国商业银行根据法律或行政命令要求或授权予以停业的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日期之外的其他任何日期。
“交割日”
指投资方向【XX】网支付投资款人民币400万元(定义见下文)之日。
“上市”
指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控制”
指针对任何一方而言:
(i)持有该方超过50%的已发行股份、其他股权或注册资本,(ii)或通过拥有该方超过50%表决权或者通过拥有该方超过50%表决权的表决代理,或通过有权委派该方的董事会或类似的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或通过合约安排或其他方式,能够控制该方的管理或决策。
“控制权变更”
(i)公司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或重大资产(包括将公司的全部或重大知识产权出售或独家许可给第三方使用)或(ii)公司合并、重组或并入任何公司或实体,致使在该等合并、重组或并入交易之前公司股东于该等交易后在存续公司或实体中持有的股权不足二分之一。
“审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审计”指由公司聘任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执行审计。
“关联企业”
指由【XX】网或其创始人持有股权或实际控制的任何实体。
“留存利润”
指公司生产经营所获得的,留存在企业尚未以股利形式分配给股东的利润。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人民币、元”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中国法律”
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并为公众所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仅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第二条投资概述
2.1投资/认缴增资
投资方将以人民币400万元(合计人民币肆佰万元)认购公司新增7.02万元注册资本,投资款的其余部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下称“增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40.35万元,投资方持有公司增资后5%的股权。
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金额(元)
持股比例
1
%
2
3
4
5
6
合计
1,403,500
100.00%
2.2投资补充条款
依照1.1公司定义,【XX】网收到投资款后,需在三个月内,将上海盛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为【XX】网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投资款支付及交割
3.1投资款支付
3.1.1投资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i)【XX】网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投资;
(ii)本次投资所必须的所有政府审批、备案程序及前置程序(若有)均已完成;
(iii)截止至交割日,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公司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
3.1.2投资方投资款的支付及交割
双方签订协议并投资方按双方约定全部投资款到帐之日视为交割日。
各方确认,【XX】网在交割日前后的实际股权比例参见附件公司股权结构。
3.2出资证明书。
交割日后,公司应向投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权益比例、出资额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出具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公司应登记和留存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经各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由董事会保存,并向投资方提供一份副本。
第四条投资方的陈述与保证
4.1投资款项的合法性。
投资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支付投资款。
投资方签署本次增资的交易文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拟定的增资交易已通过投资方的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被正式批准。
第五条公司、创始人、原始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5.1.1授权。
公司、原始股东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都已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
本协议对公司、原始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5.1.2投资。
除已向投资方披露外,公司和创始人没有在其它子公司、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内持股或拥有类似股东权益;
或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参股的任何其他实体或于其中持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实体。
5.1.3不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公司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且将不违反任何中国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
5.1.4公司有效存续。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
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依据其各自的章程、批准文件、批准证明和营业执照(“成立文件”)中出资时间表的规定充分缴纳,符合中国法律要求。
5.1.5财务报告。
公司的所有审计账目及管理账目(包括转让账目)均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而制定及真实和合理地反映公司在有关账目日期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公司的财务记录和资料完全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以及符合中国标准会计准则。
5.1.6资本结构。
公司章程中所载的公司注册资本权益结构与原始股东向投资方提供的公司章程的记载完全一致,且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协议签署日公司的资本结构。
5.1.7税务。
公司已经完成所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税务登记,且没有涉及任何与税费有关的纠纷和诉讼。
5.1.8资产。
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各自所有的全部固定和无形资产。
5.1.9诉讼。
不存在可能对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消极影响本协议的订立、效力与可执行性以及本协议下交易的下列情形,无论是已经完成的、未决的或是可能发生的:
(i)政府部门对公司的处罚、禁令或指令;
或(ii)针对公司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仲裁等其他程序或争议。
5.1.10遵守法律。
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它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管理规定,并且没有违反任何法规,以致对公司经营的业务或资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1信息披露。
原始股东、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和之后向投资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无遗漏和无误导的。
5.2完整性。
原始股东、公司向投资方陈述与保证上述各项声明在交割日前仍然真实、准确和完整。
6.1投资方权利。
原始股东、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投资方有权依本协议的约定,行使作为公司股东可享有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XX】网股东会及董事会
7.1【XX】网的股东会。
7.1.1股东会会议。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其中必须包括投资方),方能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7.2【XX】网的董事会。
7.2.1董事会组成。
【XX】网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人。
结构如下:
第七条投资方权利
8.1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
在交割日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新发行股份的,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按持股比例同比认缴增加的注册资本。
8.2优先受让权及共同出售权。
8.2.1优先受让权。
在公司上市前,如果任一原始股东(“转让方”)拟向任何第三方(“受让方”)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待售股权”),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照转让通知中规定的同等条件及价格,按持股比例优先购买待售股权(“优先受让权”)。
8.2.2共同出售权。
如果投资方选择行使其共同出售权,其应在转让通知交付投资方后三十(30)日期限内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并在其中注明其选择行使共同出售权所涉及的股权比例。
如投资方选择行使共同出售权,则转让方应采取包括相应降低其出售股权比例等方式协助共同出售权实现。
8.3领售权。
自交割日起两年内,如果投资方(简称为“领售方”)拟出售公司全部股权,且公司出售的价格不低于本次投资后公司估值的5倍,即售价不低于[8000万*5]人民币,则领售方应就该出售事项书面通知公司其余股东,该通知应注明:
(i)受让方的名称,(ii)公司出售价格,以及(iii)该出售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在书面通知交付其余股东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公司其余股东应当同意该出售并以出售通知中规定的同等条款和条件及价格出售其持有的股权。
8.4股息优先权。
如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进行股息分配或利润分配,由投资方和现有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8.5信息权。
(年度报表和预测)
8.5.1财务报表。
只要投资方尚持有公司股权,公司则应按照相应时限的约定向投资方提交以下信息资料:
(i)每一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送交该季度合并财务报表;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九十(90)日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后的合并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报告;
(ii)所有提供给股东的文件或者信息的副本;
(iii)在下一财务年度开始前的四十五(45)天内提供下年度预算报告与年度商业计划。
(iv)向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的任何报表或文件。
8.5.2会计准则。
上述所有财务报告均需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准备,所有经营报告均需包括财务数据与对应季度或年度预算目标的对比。
8.6优先跟投权
若公司发生清算事件且投资人未收回投资款,自清算事件发生之日起5年内创始人从事新项目的,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对该新项目进行投资,且投资人本次投资额与清算事件投资人所得总额的差额部分,将视为对新项目的投资款。
8.7优先清算权。
在公司解散、清算或整体出售时,对于依法可分配给股东的资产或收益,应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8.6.1在公司解散、清算或整体出售时,投资方享有如下权利:
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取得公司的所有知识产权、数据库、客户数据等所有可继续提供公司或其子公司原产品与服务的资源;
8.6.2分配给投资方等值于投资金额加上之前已宣布但未付的股息(但最高不超过可合法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数额);
公司剩余可以合法分配给股东的资产或收益再由所有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8.6.3如果公司被兼并或者合并而公司原股东在新公司中并未保留多数投票权,或者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被出售,都将被视同为公司发生清算。
如果公司发生前述情况,本第8.6条款将被适用。
8.8反稀释条款。
如果公司在本次投资交割后进行下一轮融资或者增资时(以下简称“下轮融资”),公司在该下轮融资前对应的估值(简称“下轮融资低估值”)不应低于本次投资的公司投资后估值,即8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其他约定
9.1公司上市。
原始股东和公司须尽全部努力争取在首次交割日之后的四年内实现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和原始股东应根据法律采取措施以尽量缩短投资方股权在上市之后的锁定期。
9.2最优惠条款。
如果公司在未来或既有的任何融资中存在比本投资协议更加有利于投资方的价格和条款(“更优惠条款”),则投资方有权享受该等更优惠条款并将此种更优惠条款应用于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
第九条赔偿
10.1原始股东及公司的赔偿。
对于因原始股东及公司在本协议下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误述误导,或者原始股东或公司违反本协议任何其他承诺或约定而导致的或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责任、主张、程序、成本和费用(投资方与赔偿方或任何第三方在有关诉求的调查或评估的诉讼中,合理产生的费用、补偿和其他顾问费用)(合称“损失”),原始股东及公司应就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0.2投资方违约责任
投资方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投资方将投资款实际存入验资账户的时间为准);
逾期履行的,投资方应当赔偿给原始股东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一十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解除
11.1协议的修改。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1.2协议的终止。
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协议终止的情形出现,本协议终止。
协议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1.3协议的解除。
11.3.1解除方式。
本协议可通过下列方式解除:
(i)本协议各方共同以书面协议解除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ii)下列情形发生时,一方可提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并于通知中载明解除生效日期:
(a)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在作出时或在交割日前是重大不真实的或有重大遗漏(但经投资方书面豁免的情形除外);
(b)另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承诺、义务,并经对方发出书面催告后十天内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c)公司及原始股东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各次增资变更登记。
11.3.2解除的效力。
(i)当本协议依上述之11.3.1条任何一款解除后,本协议即无效力;
(ii)协议解除后,如任何一方均无违约行为,则本协议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返还从对方得到的本协议项下的对价、尽量恢复本协议签订时的状态(其中,公司及原始股东应向投资方返还投资款及银行同期的利息,自投资款支付至公司账户之日起算,但如果协议是根据第11.3.1(ii)条的规定解除且过错方是投资方,则投资方不应享有利息返还);
(iii)本协议解除后,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一方对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或对于本协议之解除没有其它任何索赔,但按本协议第十二条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除外。
第一十一条违约责任
12.1违约行为。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12.2违约损失。
除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以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赔偿守约方。
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
第一十二条不可抗力
13.1不违约。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部份不能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3.2通知。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发生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以及不能履行、或者部份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
按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本协议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份免除履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六十(60)日内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给本协议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3.3不可抗力情形。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或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更、或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或任何政府行为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第一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十五(15)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
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第一十四条通知和送达
15.1通知方式。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投资方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公司及原始股东
15.2通知到达时间。
上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以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5.2.1若面呈的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
15.2.2可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寄后七日视为已经送达通知人;
15.2.3任何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通知,需经收件方确认后方可视为有效送达,收件方确认的日期视为送达的日期。
15.3通知变动。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7)日内通知其他方。
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一十五条信息披露
16.1保密信息。
有关本协议约定投资的条款和细则(包括所有条款约定甚至附件的存在以及任何相关的投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本协议有其它约定。
若根据法律必须透露信息,则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与另一方商讨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且应在他方要求披露或提交信息情况下尽可能让获知信息方对所披露或提交信息部分作保密处理。
第一十六条附则
(二)创业弱势分析
17.1
17.210、如果学校开设一家DIY手工艺制品店,你希望_____完整性。
我们认为:
创业是一个整合的过程,它需要合作、互助。
大学生创业“独木难支”。
在知识经济时代,事业的成功来自于合作,团队精神。
创业更能培养了我们的团队精神。
我们一个集体的智慧、力量一定能够展示我们当代大学生的耐心.勇气和坚强的毅力。
能够努力克服自身的弱点,取得创业的成功。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正文互为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条款独立性。
本协议代表各方对本协议项下事宜的完全一致的协议,并替代此前各方就此项事宜所做出的任何其它书面及口头的协议或其它文件。
(2)文化优势
17.4效力延续。
5、就业机会和问题分析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由于对其适用的法律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应当视为自始不存在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协议各方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
本协议对各方当事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有效,上述继承人和受让人可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据调查统计,有近94%的人喜欢亲戚朋友送给自己一件手工艺品。
无论是送人,个人兴趣,装饰还是想学手艺,DIY手工制作都能满足你的需求。
下表反映了同学们购买手工艺制品的目的。
如图(1-4)
17.5
17.6beadorks公司成功地创造了这样一种气氛:
商店和顾客不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营业员只是起着参谋的作用,顾客成为商品或者说是作品的作参与者,营业员和顾客互相交流切磋,成为一个共同的创作体非豁免。
8、你是如何得志DIY手工艺制品的?
5、就业机会和问题分析除非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17.7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7.8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6)份,协议各方各执壹(3)份,
[本页无正文,为《投资协议》签署页]
此证,本协议的每一方已促使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文首所载的日期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上海【XX】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北京有限公司(盖章)
附件
股权结构
单位:
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姓名)
(1)交割前
(2)交割后
工商登记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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