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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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2.11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2.12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2.13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4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15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16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2.17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2.18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2.19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标的证券
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3.2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3.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5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6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3.7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8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9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
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
4.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五)权证的折算率为0%。
4.3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
买入价格)×
100%
4.6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卖出价格)×
4.7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
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
折算率〕、?
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4.1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前述期限不得超过二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4.11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4.12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4.13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14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
5.1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
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
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5.3会员应当在每月结束后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风险控制
6.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6.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6.3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5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6.6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6.7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
第七章其他事项
7.1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7.2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客户未表示意
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7.3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8.1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2)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3)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4)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5)波动幅度,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6)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场内份额的乘积。
(8)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8.2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8.3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8.4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8.5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加到乘”评析
静安区教育学院特级教师曹培英
万航渡路小学副校长张敏
万航渡路小学罗杰
张:
“从加到乘”这节课,罗杰老师上得比较轻松,感觉效果蛮好的。
我们发现罗老师的教学设计很有特色,把教材用活了。
你能不能介绍一下,这节课的教学设计思路和教学活动安排的意图。
罗:
“从加到乘”是数学新教材第三册第二单元中“乘法的引入”的第二课时。
这节课的主要教学目标是在上节课初步接触了几个几~会写连加算式的基础上~让学生懂得同数连加用乘法简便~会把同数连加的算式改写成乘法算式。
知道乘法算式怎么写、怎么读~以及乘法算式中各部分的名称。
这节课的教学设计~
首先是进一步加工教材内容。
新课程理念强调不要一味地“教教材”~而是“用教材”。
“乘法的引入”这部分教材是由游乐园、几个几和从加到乘三部分组成的。
我将游乐园作为一个贯穿全课的情境~利用这个情境展开从加到乘的教学。
为此~我适当处理并拓展了教材内容。
在引入环节~借助课件让学生观察游乐园里划船的项目~数几个3来引出同数连加。
教材中是6个3~但现在的学生计算水平还是比较容易算出答案的。
于是~我一边引导学生数数有几个3~一边把6个3拓展到了10个3来进一步感知几个几。
这样~当学生要一口气报出10个3连加的算式时~当他们看到长长的板书时~明显地感到同数连加太繁了~造成一种强烈的冲突~他们迫切地想去找到用何种方法使同数连加的算式简便~为乘法的引入打好了基础。
其次是采用了自学的方法。
这节课中有关乘法的认识、读法、写法和各部分的名称~都是需要学生理解并掌握的。
我是用了看书自学的方式~让课本来告诉学生。
虽然~他们只有二年级~但是通过新教材一年多的学习~完全有能力独立看书理解。
通过课堂实际反馈~学生也的确具备了基本的自学能力。
还有就是让学生尝试把同数连加改写成乘法。
学生看书自学后~他们是否真正理解了呢,这时~关键是让学生交流~通过表达把这些知识内化。
反馈后再通过进一步应用~引导学生把引入部分几个几的同数连加算式~改写成乘法算式。
这个过程既是一种展现数学思维的互动的过程~也是一种数学文化的渗透过程。
这个过程始终紧扣课题~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了加号和乘号、加法和乘法的关系。
从实际教学效果看,你的设计思路和安排意图,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请你再介绍一下这节课的练习设计是怎样考虑的。
特别是谈谈你在用好、用足教材方面的经验。
如果认真钻研教材~找到教材内容之间的关系~我们会发现新教材中有些内容的设计是可以反复使用的。
例如~我在巩固练习层次中引导学生“找找还有什么内容求总数也可以用同数连加来表示的,”学生回到游乐园这幅图中找到了:
有4个小朋友~每个小朋友手中有5个气球。
4个5~4×
5=20。
后面~判断是不是同数连加的香肠图、馒头图的题目和最后把12个小圆点
圈一圈~说说有几个几~并用乘法算式表示的这些题目~都是课本前面一课时几个几中的内容。
我充分利用课本资源~进行了运用和拓展。
比如~由馒头图引出了3个0。
这些练习设计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我们还是请曹老师对这节课作一些更深入的分析。
曹:
“从加到乘”这节课的成功经验,罗杰老师刚才自己总结了四点:
第一,对教材进行适当的加工,也就是在理解了教材编写意图的基础上,从教学实际出发,对教学内容作出进一步的加工、处理。
第二,采用了让学生阅读课本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第三,让学生尝试把同数连加改写成乘法,以此检验学生的阅读成效,是不是真正看懂了。
第四,充分利用课本资源,一题多用,一图多用,而且用的比较自然,比较有效。
这些都是其他老师可以借鉴的。
我再谈三点。
首先,从教学目标的达成来看:
这节课的主要目标是初步认识乘法,具体地说,就是初步理解乘法的含义,会写、会读乘法算式,以及知道乘法算式中各部分的名称。
其中最重要的是乘法的含义,包括对引进乘法必要性的认识,即为什么要引进乘法。
怎样让学生获得这些认识,当然,最好是让学生自己体会、感悟,而不是简单的办法就是教师讲,学生听。
那么,怎样才能让学生自己感悟呢,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让学生经历从加到乘的过程。
这正是这段教材和罗老师这节课最重要的一个特点。
它反映了新的课程观,即课程应当给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经历。
由此可以看出,教材的这个课题取得非常好,凸现了学习的过程性。
老师对教材的加工,把6只小船增加到10只,可以说也是为了让学生经历更为强烈的认知冲突,便于学生感悟乘法的简便。
老师对教学的处理,引领学生边观察边数,一个3,两个3„„一直到十个3,也起到了强化同数连加概念的效果。
其次,从学生的思维活动过程来看:
在这节课中,学生经历了由具体到抽象的思维过程,也就是由直观的小船,抽象成连加算式,再抽象成乘法算式。
还经历了由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即由一般的几个几到几个。
再次,从数学的人文性来看:
教师采用话外音的方式,介绍了乘号的来历,乘号为什么用一个×
来表示,原来,发明者认为,既然乘法是一种特殊的加法,那就把加号旋转45?
,用来表示乘,不是很好吗。
介绍这个背景知识,也可以帮助学生理解乘法与加法的关系。
可以说结合教学内容,有机地渗透数学的人文性,是这节课与众不同的一个亮点。
我感到自己这节课中还有不少可以改进的地方。
例如在学生理解了同数连加可以用乘法来表示时~我原先的设计是让学生把2个3、3个3、10个3的连加算式改写成乘法算式后~一起来考虑1个3可以写成1×
3~更有利于学生体会数学知识的完整性。
可当时在拍摄课堂实录的时候~一紧张把这个环节给漏了~我觉得挺遗憾的。
不必遗憾。
因为认识不能一次完成。
在今天这节课上,已经出现了3个0的特殊情况。
可以了。
过分追求一节课内容上的完整,有时利少弊多。
不过
在今天这节课上,如果提出1个3怎么用乘法表示,估计学生能回答。
但即使解决了这个问题,整数乘法的概念也还需要补充:
0个3怎么用乘法表示。
这个问题就不适合在今天这节课上解决了。
其实,在数学的理论中,整数乘法定义为同数连加,则相同加数的个数至少
,一个几、零个几都需要经过补充定义,才能成立。
是2
另外~由于新教材规定的“6个3”用乘法“6乘3”来表示。
这样一来~几个几的个数写在×
前面~相同的加数写在×
后面~用乘法表示几个几的读、写顺序都一样了。
但是~这对学生来说是全新的知识~这个内容~我感到由老师来讲~效果不太理想~但是教师不讲~学生有的就是看不出来。
这也是我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希望能和各位老师探讨。
本来可以采用画外音的方式讲出来,感觉会好一点。
总的来说,今天这节课,老师讲的是多了一些。
曹老师,你看呢,
罗老师的有些语言是还可以再精练一点。
但评价一节课,并不是教师讲得越少越好。
一般来说,学生自己能理解的,就让学生讲;
需要教师讲的,教师也应该讲。
同时,我们还应该考虑,该讲的,怎样讲效果更好。
以乘法的书写顺序为例,完整地大段讲解,小学生不一定能听进去。
不如改成提问。
比如,这样问:
小朋友,请仔细看,写乘法算式时,6乘3与6个3,它们的顺序一样吗,必要时,还可以指着算式再问一遍。
这样比较容易使全班同学都注意到几个几的读、写顺序是一致的。
当然也可以采用画外音的方式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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