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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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其他部门(厂、部)
3.3.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日常交通安全教育、管理;
3.3.2负责对本部门外来车辆及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管理等。
3.5设备部
3.5.1建立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技术数据、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进使用日期及车辆保险等。
配合企管部开展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审、检测,建立相关台帐。
4内容
4.1交通标志
4.1.1公司区域内设置的交通标志分为警告、禁令、指示三大类,由办公室(保安中心)、安环部等部门会商,委托相关方按国家有关规范制作。
4.1.2公司区域内交通标志由企管部、安环部、办公室(保安中心)会同企划部统一策划、设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和仿制。
4.1.3进入公司车辆、行人必需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如遇交通标志与交通安全管理员指挥不一致时,必须服从安保中心人员的交通指挥。
4.2机动车
4.2.1内场机动车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才可以上路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外协工程队自购三轮电瓶车、机动三轮车,必须经办公室(保安中心)备案、挂牌,指定专人持证驾驶。
4.2.2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接受年度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和使用。
车辆行驶前应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得上路行驶。
4.2.2.1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尾气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4.2.2.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灯光、后视镜和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否则不得上路行驶和使用;
4.2.2.3全车各部件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所有车辆应配备防止油品泄露应急处置物资、器具,一旦发生油泄露应立即停车对车辆漏油部位进行检修,对路面进行清洁后方可离开。
4.2.3机动车发生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
4.2.3.2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被拖带车辆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4.2.3.3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必须用硬牵引装置,不得拖带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的车辆;
4.2.3.4无阻火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域。
4.3车辆行驶
4.3.1驾驶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横过路面时,车辆必须在确保直行车辆、行人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4.3.2厂区道路限速行驶
主干道行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0Km/h,码头、引桥、进出大门、车辆转弯不得超过5Km/h,非生产用车辆不得进入码头、生产区域;
叉车、电瓶车等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特殊情况下执行任务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
4.3.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3.4车辆转弯时必须减速慢行,打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4.3.5当车辆驶入码头、作业场地时应注意避让门机等起重机械,不准与其抢行。
4.3.6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相反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
4.3.7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自行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制动器、转向灯、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4.3.8机动车会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减速靠右通行,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4.3.9公司内道路行驶不准任意超车。
机动车倒车时,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三轮电瓶车、三轮机动车不得进入车间内场的设备运转区或生产区,严禁在车间危险区域、起重机械工作区域、设备构件下串行。
非机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不准突然猛拐;
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严禁载人。
遇有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时,任何机动车辆必须靠边避让,不得故意不让。
遇有交通安全管理员示意停车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4.4机动车驾驶员
4.4.1公司内场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机动车辆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只允许驾驶同类型的厂内机动车辆。
4.4.2内场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4.2.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操作证或代证卡;
4.4.2.2不准转借、涂改驾驶操作证;
4.4.2.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
4.4.2.4不得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不相符的车辆;
4.4.2.5未按规定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4.4.2.6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4.4.2.7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4.4.2.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4.4.2.9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时,不准驾驶车辆;
4.4.2.10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4.4.2.11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拖鞋、高跟鞋等驾驶车辆;
4.4.2.12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4.4.2.13试车时必须挂好试车牌照,不准在非指定时间和道路上进行试车;
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3内场机动车学习(实习)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学习驾驶员必须持有所属单位核发的学习(实习)驾驶证,在指定教练员的指导下进行学习(实习);
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路线学习驾驶,学习驾驶员在教练期间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教练员应负全部责任;
学习驾驶员须有不少于六个月的学习期,学习期满后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龄、持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许可证,才能操作驾驶。
4.5机动车装载
4.5.1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5.1.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4.5.1.2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后栏板、侧样板应关好拴牢;
垃圾清运车等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网严密;
4.5.1.3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
超出时(大型车辆应≤2M、中小车辆≤1M),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同时必须拉设红白旗标志,晚上应设置警示灯;
4.5.1.4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
4.5.1.5大平板车装运大件时必须专人指挥了望,确保装运安全;
4.5.2机动车装运超长超宽物件时,需减速缓慢行驶,有专人指挥和监管。
4.5.3机动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5.3.1驾驶室内不准超过核定的载人数;
4.5.3.2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中间及物体夹缝间不准站人,货物上不准坐人;
4.6车辆停放
4.6.1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停放,须在划定的地段、划定的区域依次停放。
对外来车辆,保卫科应对其进行告之车辆停放相关规定,严禁乱停乱放。
机动车停放时,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4.6.2车辆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6.2.1按顺行方向靠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有妨碍时须迅速驶离;
4.6.2.2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6.2.3在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4.6.2.4交叉路口、弯路、窄路、公司大门口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地段,不准停车;
4.6.2.5应急通道或消防栓前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地段,不准任意停车;
4.7道路
4.7.1未经安环部、安保中心批准,任何部门不准私自占用道路或人行道用于堆物、作业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4.7.2因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到安环部、安保中心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4.7.3在挖掘道路的现场,施工单位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4.7.4公司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行人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自觉在道路两侧通行。
4.8处罚与考核
4.8.1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按以下条款处罚:
4.8.2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
4.8.2.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8.2.2无驾驶证(代证卡)驾驶或把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4.8.2.3私自挪用或转借机动车牌。
4.8.3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
4.8.3.1实习机动车驾驶员单独驾驶车辆的;
4.8.3.2不按规定停车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4.8.3.3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4.8.3.4驾驶的机动车辆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驾驶车辆时抽烟的;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4.8.4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罚款:
4.8.4.1货、人混装;
4.8.4.2超速驾驶车辆或违反其他交通标志;
4.8.4.3驾驶车辆时吃零食、使用(玩)手机、或穿拖鞋驾驶机动车;
4.8.4.4驾驶车辆时没有关好门、车厢的;
4.8.4.5机动车辆所载人数超过额定人数的。
4.8.5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擅自占道堆物或占用施工,视情节处以500-2000元罚款。
4.9事故处理
4.9.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除立即停车抢救负伤人员外,驾驶人员应立即报告安保中心和安环部,并做好事故现场维持。
4.9.2事故调查处理参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规定开展。
4.9.3外来单位车辆在公司内发生事故由地方交警部门负责调查与处理,公司社会牌照车辆在公司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当地交警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4.9.4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承担。
4.9.5交通事故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5.此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厂内运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内运输、装卸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企业内运输和装卸的所有人员和车辆。
3.职责
3.1车辆所属单位负责公司内运输和装卸的日常管理;
3.2其他相关单位职责参照《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管理内容
4.1驾驶员的安全要求
4.1.1内场机动车辆驾驶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只允许驾驶注明类型相同的机动车辆。
4.1.2内场机动车实习驾驶员,须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培训实习,操作熟练后参加考试、取证。
实习期间不得单独驾驶车辆。
4.1.3驾驶员作业时要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代证卡),以便有关部门随时检查。
4.1.4驾驶员必须年满18周岁、体检合格后才允许上岗。
凡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如:
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弱视、色盲、耳聋、精神病、残疾人等不准从事驾驶工作。
4.1.5驾驶员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驾驶与操作证上操作项目不符的车辆;
驾驶室不应超额坐人;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接听手机、饮食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应驾驶车辆;
工作间隙不应在车内睡觉;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该离开驾驶室、带好安全帽;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卸作业情况,符合车辆安全行驶有关规定方能开车;
不得将车辆交给没有操作证的人驾驶;
不应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不应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车门、车厢栏板没关好时,不应行车;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安全部门。
4.2装卸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
4.2.1装卸作业指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掌握运输线路、作业方式、货物情况、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将上述情况向驾驶员和装卸工交代清楚,并办理有关手续;
合理配备作业人员并进行分工;
对作业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包括货物捆绑情况和装卸货物情况等。
4.2.2装卸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乘坐人数不应超过该车辆核定的人数;
货物未靠车厢前栏板装载时,货前不应乘人;
不允许以扶、靠等手段来固定货物;
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允许乘人;
货物不固定,车厢内不应乘人;
跟车人员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车厢栏板高度不足1米,人员不应载车内站乘;
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
跟车人员不准乘坐在车厢外的任何部位;
作业中,人站的位置应留有充分的安全余地,不准站在死角处;
不准酒后跟车随行,不准在货物上躺卧、睡觉;
应主动配合驾驶员,密切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情况,做好安全喊话,确保行车安全。
4.2.3装卸指挥人员及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应戴妥安全帽,正确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具。
4.3车辆的要求
4.3.1车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日常管理、技术性能管理和档案管理,按维护保养制度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4.3.2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如有变迁、报废、更新等情况,应到设备部门办理变动登记手续。
4.3.3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由所在辖区技监局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应挪用、涂改和伪造。
4.3.4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按技监局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检的车辆,不应继续使用。
4.3.5设备动力部要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保养档案,记录车辆的技术数据、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进使用日期及车辆保险等,记录车辆的维修保养部位、日期、维修结果、修理人和使用情况。
4.3.6车辆的车质车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车辆必须标出车辆所属单位名称、牌照放大号、驾驶室可载人数等项目标志;
制动系统应灵敏、可靠、符合车辆本身技术指标的要求;
转向系统应灵活有效,符合车辆本身技术指标的要求;
车辆行驶传动机械构件运转应均匀,无异常响声,温度和压力正常,轮胎气压正常、搭配合理;
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等;
车辆必须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且要使位置、角度适宜,能看清车身侧后方50米以内的道路交通情况;
车辆前挡风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4.4车辆检查
4.4.1车辆在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由驾驶员实施,检查内容包括以下项目:
各种证件是否齐全;
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轮胎气压是否符合标准;
灯光、喇叭、雨刮器、后视镜是否齐全有效;
转向装置和制动器、离合器是否工作良好;
发动机及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乘坐和装载是否符合要求;
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是否齐全有效;
对有挂车的车辆,应由驾驶员与挂钩人员一起查验托挂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排除,否则应暂停出车。
4.4.2车辆在行驶中应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由驾驶员实施。
检查项目包括:
监视发动机和底盘工作是否正常;
各种仪表是否正常;
转向器和制动器是否正常;
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货物装载及拖挂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如发现异常应排除后才允许继续驾驶。
4.4.3车辆在作业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由驾驶员实施。
发动机运转有无异常;
察听有无漏气之处;
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是否正常;
按规定对润滑点进行润滑检查;
检查制动鼓是否过热;
检查所有开关是否已关闭;
手闸制动是否到位;
是否已锁好车门;
气温在0℃以下时,应放出冷却水或加防冻液。
4.4.4车辆应该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4.4.5每月由车辆所属部门进行自检,自检项目包括:
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安全装置和行驶传动机构等。
所检项目应符合本规定4.3.8的规定。
车辆应有自检记录档案件,记录上述检查的结果及处理结果等。
4.4.6每半年由设备动力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安全装置、行驶传动机构和车身底盘等。
所检项目应符合本规定第
4.4.7特殊专用车辆除应进行上述项目的检查外,还应对其特有的机构装置按该车辆设计规范进行检查。
4.5特殊车辆使用要求
4.5.1叉车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行作业时,驾驶室内除驾驶员外严禁其它人员乘坐,其他部位如:
叉爪、脚踏板、机器盖等处不允许乘坐;
运行速度,一般车道不大于30km/h;
特别车道如:
斜坡道、作业区、弯道、避让行人、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km/h;
叉车驾驶员应集中精神,严禁酒后驾驶和驾驶时开小差;
叉爪变形时不能使用;
用叉爪提卸货物时,应使用专用吊具,不得在叉爪上挂钢丝索进行作业;
各种辅助装卸用具使用前,要检查确认安全后再装再叉爪上使用;
叉运货物时,应确定好货物的重心,不能偏重运输;
杂小货物搬运要采用托盘,禁止直接叉运;
对有倒落可能的货物应进行必要的捆扎;
较高的货物叉运时,高度不允许超过车身高度,原则上要倒车行走。
正车行进时,须设专人指挥;
叉运货物时,叉爪应离地面300mm以上,货物提升高度不得超过车高2/3;
叉爪提升后,其下方不允许有人停留或穿越;
停车时应将叉爪放在地面上;
2/3)时,无论是前行或倒行,必须有人随车跟物引导,确保叉运行使过程中的安全,谁使用谁引导,否则严禁叉运;
4.5.2汽车吊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风速10m/s(6级风)以上时,不允许使用;
作业时应设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行作业区域;
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
作业完毕应收回吊杆,固定好钩头后方可行驶;
行驶时要注意与前车的距离;
作业时要与空中输电线路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并打好支撑腿。
4.5.3高空作业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进行长距离行走以及伸臂状态行走时,应锁紧回转机构;
不应同时进行高速行走和变幅作业;
前进行走时,要随时注意车辆周围情况;
倒退时,要设专人指挥;
高空作业车的使用安全要求应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4.5.4大型平板运输车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根据车辆的长度、宽度和所运送构件的类型、重量及体积大小选择合适的道路;
应设专人在前方引路并输导其他车辆和行人;
应设专人在车后巡视车辆周围情况并配合驾驶员进行操作;
车辆行驶速度不应大于5km/h;
装卸货物时,应严格按照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作业;
装卸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进行监视;
装卸作业地点,应避开消防通道及公司规定的地段;
如必须占用时,应征得安环部和设备动力部的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
4.6装载和卸载
4.6.1车辆装载不允许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4.6.3载运体积超过规定的不可解体的货物时,应采取妥善措施,由用车单位派人押车、引路、巡视,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4.6.4装载货物应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箱侧板、后栏板应栓牢。
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
高出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或其他方法固定住。
货物不应遮挡转向灯、制动灯和尾灯。
如达不到要求时,应设专人指挥其他人流车辆。
4.6.5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应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如长期运输,则备有专用装置。
4.6.6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交通运输证》;
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
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险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
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规则》(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每年高温季节上午10时至下午4时,禁止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切实执行每天出车前的检查和保养制度。
凡是发现车辆有故障,或安全附件设施有缺陷的一律不得行驶,对车辆全面检查和每天出车前检查的情况要做好书面记录。
4.6.7装卸时的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多辆车同时装卸时,沿纵向前后的间距应不小于2m,沿横向栏板的间距应不小于1.5m;
车身后挡板与建筑物等固定物体的间距不小于0.5m;
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2m;
不允许在坡度5%以上的道路上横向装卸作业,如必须时,应将车身垫平。
4.6.8装卸过程中需移动车辆时,应查清周围情况,并由专人指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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