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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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制度实施以来,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地,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
但是,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用地预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预审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之间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管有待进一步强化。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的需要,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用地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一)严格执行用地预审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用地预审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必要环节。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对用地预审的依据、内容、程序和效力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用地预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预审管理,确保用地预审制度真正落实。
(二)深化对用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按照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审批内容的衔接,既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又更好地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要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强化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审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矿山项目等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需在用地预审阶段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的,要做好对有关内容的审查把关。
(三)强化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
按照《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要求,对纳入论证范围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论证程序、突出论证重点、保证论证质量,把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作为建设方案比选的重要内容,防止为降低投资成本等而占用大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要强化前期介入,引导建设项目统筹规划、科学选址、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要坚持专家论证与行政审查相分离的原则,确保专家论证意见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更好地发挥专家咨询作用。
二、严格规范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四)严格实行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前置预审。
经营性和工业项目,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地预审。
预审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招拍挂方案,履行招拍挂程序后,由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严格落实。
(五)规范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预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预审规定,规范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主体、办理程序和有关内容等,做好项目用地预审与招拍挂出让供地的衔接。
严禁以土地招拍挂出让为名,规避用地预审;严禁以先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土地使用证等代替用地预审意见。
三、认真做好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衔接
(六)依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做好用地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
对部有关政策性文件明确的项目用地委托预审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部提出对单个项目进行授权委托申请,经研究同意授权并出具委托函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报部备案。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告知有关规定。
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已纳入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等,投资主管部门有明确意见需加快推进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严格规范管理、积极主动服务的要求,指导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用地预审报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对未纳入行业规划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必须取得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告知意见,未取得书面告知意见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预审申请。
(八)切实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前置把关要求。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申请审批(核准)项目,不得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时,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本通知下发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时,可以不再补办用地预审手续。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在线备案和跟踪监管
(九)严格执行用地预审在线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用地预审后,必须通过网络在线备案系统实时逐级上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在线报部备案。
同时抄送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部备案的省份,部暂停受理其报部用地预审的项目。
(十)加强用地预审跟踪监管。
用地预审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也是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
预审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在建设用地审批环节必须加以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建设用地审批的审查环节,进一步加大对预审意见落实情况的审核力度,对未能落实预审意见提出的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核,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为进一步加强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批的衔接,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部将不定期抽查各地用地预审制度的执行情况,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其纳入督察范围,对未按规定进行用地预审和用地预审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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