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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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名册;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派遣单位责任
第五条 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
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
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用工单位责任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
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
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第五章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三条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使用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义务。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人力社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定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参照使用。
第六章 工资管理与社会保险缴纳
第十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帐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
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劳动者应当个人负担的用水、用电、供暖、通讯和房租等费用除外。
第十八条 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
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第一个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复核,不合格的,收回《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工商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废止。
附件3
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
劳
动
合
同
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签
约
须
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不少于2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明确所派遣劳动者的具体工资数额,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被派遣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并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6.被派遣劳动者的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连续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
7.填写劳动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
要求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8.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得由他人代签。
经协商一致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
签约人基本情况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者基本情况: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姓名:
家庭住址(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二
合同期限
(三)本合同为固定期限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
劳务派遣期限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四)用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五)劳务派遣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六)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
岗位上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
。
(七)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八)乙方的工作职责是:
1.
2.
3.
四
劳动报酬
(九)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具体发薪日期为
(十)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十一)用工单位根据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特点实行
工时制度。
A.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C.不定时工作制度;
(十二)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乙方加班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的审批程序。
(十三)乙方享受国家规定休息休假之外的福利假期约定如下: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十四)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十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医疗待遇等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七)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并督促用工单位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十八)甲方和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十九)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二十)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死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各项待遇。
八
劳动合同的续订、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宜
(二十一)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十二)本合同期满需续订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
日办理续订手续。
九
双方对其他事项的约定
4.
5.
十
其他事项
(二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无规定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二十四)本合同的条款如与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十五)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日
变更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签字或盖章)
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主题词:
人力资源△
劳务派遣△
办法
通知
(共印20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0日印发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问答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联合发布实施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人力社保部门将对全市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行为统一进行监管,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文本制度的“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
为详细了解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基本情况,就大家关心关注的问题,本台(报)记者走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一.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为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2001年、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多次出台政策,鼓励发展劳务派遣新型用工形式,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这使得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对象主要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派遣劳动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洁、保卫等后勤服务工作,以及部分生产加工辅助配套工作、实践证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灵活,减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担,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化,特别是对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首次对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用工形式进行规范,使劳务派遣活动实现了有法可依,劳务派遣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
劳务派遣涉及职工权益,从2008年开始,人力社保部门在全市就开展了劳务派遣的调研工作,与工商部门协调开展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多次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和派遣职工等多方意见,拟定了本《办法》,今年九月,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
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主要制度是什么?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核心市实施“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
“四备案”包括,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要登记备案。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要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
三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四是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情况要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相同”包括,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同险,体现在,一是适用相同的工资;
二是享受相同的福利;
三是实行相同的保险制度,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包括,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二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三、《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事人才派遣活动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劳动者)和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
该《办法》从今年9月20日起实施。
四、按照《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如何进行资质登记备案?
提供什么材料?
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起照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
对取得《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将向社会公告。
人力社保部门每年还要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对从业企业能力状况进行监管。
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
五、拒不进行资质登记备案的,有什么处理措施?
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派遣单位如何进行就业登记备案?
不登记的有何处罚?
按照《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规定,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社保部门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
七、按照《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派遣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什么详细规定?
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
八、用工单位承担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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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劳务 派遣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