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交投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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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所有工程变更工作管理,在报批前组织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工作,并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的统一报批。
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造价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
第七条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按图施工;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原设计不能实施。
设计文件中的明显错误,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代表均有义务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九条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十条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在按规定履行审查和批准程序后可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三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并且根据凉山州国、省干道交通建设的具体情况,将其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A类):
(一)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5公里以上路面结构类型和结构层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和大桥的数量、结构型式、桥位、跨径发生变化的;
(四)单洞长度200米以上的隧道数量、位置变化的,隧道长度调整超过20米以上,以及隧道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单项工程投资调整超出200万元的;
(六)超过厅公路局批复的概、预算的。
下列变更属较大设计变更(B类):
(一)长度在200米以上且1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1公里以上且5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和结构层发生变更的;
(三)中桥的数量、结构型式、桥位、跨径发生变化的;
(四)单洞长度200米以下的隧道数量、位置变化的,长度调整超过10米以上、隧道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跨县道及以上公路或城市道路分离式立交座数、桥型及桥位、跨径的调整;
(六)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方案的(含:
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
(七)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八)单项工程投资调整超出50万元的;
(九)超过凉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C类)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B类)和重大设计变更(A类)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A类)由公司报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并由州交通运输局上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审批。
较大设计变更(B类)由公司报凉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
未经审批的变更设计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三条一般设计变更(C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审定。
并负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变更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公司)应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第十六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公司)按照合同管理确定的程序,依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及变更文件的编制工作,并负责组织审定和实施。
设计变更文件的图纸必须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印章,对图表及清单中数量、单价必须经公司代表、设计、监理签字确认。
项目正式动工前,建设单位(公司)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与施工现场进行核对以及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核对工作时,一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通常称为“О#”变更。
当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
及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时,不属重大设计变更范围的,由建设单位(公司)组织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后审定变更内容,编制“О#”变更汇总文件,报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报送时间应在开工2个月内。
第十七条各类工程设计变更的办理必须遵循如下程序:
1.工程设计变更立项。
工程设计变更的提出: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公司、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均可以提出工程设计变更。
(1)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公司、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由提议方直接向公司提出,由公司及时召集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进行四方现场会审。
四方须在施工现场核实查看后,对技术、经济进行论证和比选,同时确定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别以及形成工程设计变更立项会审记录表并现场签名。
由施工单位根据四方现场会审确定的变更方案和经设计方同意的变更设计方案及变更设计图,完善相关附件资料报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核表。
根据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别,重大(A类)、较大(B类)工程设计变更由公司报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司工程处下发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
一般工程设计变更(C类)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公司(代建机构)、公司审批通过后,由公司工程处下发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
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
(2)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应填报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审查,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同意设计变更,将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及时退回施工单位;
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变更,报公司后由公司及时召集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进行四方现场会审。
施工单位根据四方现场会审确定的变更方案和经设计方同意的变更设计方案及变更设计图,完善相关附件资料报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核表。
2.工程设计变更审核。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的要求实施,变更工程现场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及其附件,并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公司(代建机构)审查,之后报公司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此阶段的审批是在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单所确定的变更范围、工程内容及预计变更金额的基础上对变更工程细目、工程数量、单价及金额的确认。
3.签发工程设计变更令。
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经各级审查单位(部门)审签完毕后,由公司工程处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须在一周之内将工程变更令及全部附件资料送公司工程处审批。
工程设计变更令由公司负责人审批完后,由公司工程处统一编号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下发各分公司(代建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据此调整工程量清单,待该项变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办理时限。
当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立项申请,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在2天内完成审查,公司应在3天内组织四方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对,立即形成工程设计变更立项会审记录表,到场人员均应签名,现场会审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天以内报出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核表和相关附件资料,驻地监理组2天内审核完毕,总监办2天审核完毕,分公司(代建机构)5天审核完毕,公司15天内审核完毕。
施工单位按公司下发的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要求完成了各项变更工程后,须在7天之内报出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驻地监理组3天,总监办4天之内完成审核,分公司(代建机构)5天,公司15天之内完成审核。
如果施工单位在变更工程完工1个月内未申报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即视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自身权利,但不免除相关责任。
施工单位在收到全部审签完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后须在7天之内完成工程设计变更令及全部附件报审,监理单位审核时限为5天,公司在15天之内完成审批。
第十九条经现场会审在同一桩号、位置或构造物处的单一分部、分项工程只能进行一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总费用的增减应控制在工程设计变更立项估算费用的15%之内。
变更总费用超过上述控制比例的,必须重新立项审批,否则,超出部分视为施工单位自愿施工的工作内容,不能得到该费用的支付。
因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指令、通知书施工,而引发的补救措施导致工程实施内容的变更,公司不支付这一部分的工程费用。
第二十条对于工程抢险等紧急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工程设计变更(C类)在四方会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先行组织紧急抢险施工,险情排除后,按正常变更程序办理;
重大(A类)、较大(B类)工程设计变更由公司口头或书面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后先行组织紧急抢险施工,险情排除后,按正常变更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凡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并且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可以进行动态设计,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
凡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应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20工作日内完成报批确认手续。
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在报批确认时,应尽可能附有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已获得明确批复意见的各项变更申请,不论立项成立或不成立,各单位均应建立台帐,逐级实行签收、登记制度。
对返退的变更文件资料同时应抄送设计代表。
第二十三条在重大(A类)、较大(B类)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批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
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单位、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的主要内容、设计变更的类别等。
(二)原设计批复文件。
(三)原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含投资估算或施工图预算)及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四)咨询审查意见(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五)审批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二十四条各种工程变更在报批时,必须按如下要求编制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资料。
1.变更文件资料的填报与签署。
所有工程设计变更表格中的签字栏要定人定位、各司其职,不得相互代签,签署手续要逐级上报,签署意见要求清晰、明确。
(1)工程设计变更图纸(CAD格式)、表格、文字资料、变更前后造价对比分析资料等,除签名及签署意见要求手写,其余均要求用打印机打印。
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编号和工程设计变更令编号由公司工程处统一填写。
施工单位绘制、提交的变更设计图中“设计”栏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复核”栏由图纸校核员签署,“审核”栏由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签署。
监理工程师按表格上指定权限签署意见。
(2)施工单位绘制的设计变更图,图上要注明工程量,图号在原设计图号前加大写字母“BG”,如果设计变更图在2张以上,则在图号后加“-1,-2,-3…”,日期填写绘制日期。
各类变更设计图须采用A3或A4幅面纸张绘制。
(3)设计单位发出的书面设计变更图表,经公司同意后可以直接作为施工单位工程设计变更的附图。
(4)所有工程设计变更表格在公司审批完后须加盖公章。
(5)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若有异议,则应书面退回施工单位,并在退回的工程变更文件中书面注明退回原因及修改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后再逐级上报。
2.变更资料报送份数。
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核资料原件应一式六份,各方签署完毕后,公司、公司工程处、分公司(代建机构)、总监办、驻地监理组、施工单位各留1份,同时施工单位须复印3份交设计单位。
3.工程变更台帐的建立与报告。
(1)各单位均必须建立工程变更台帐,格式将统一下发,每月25日向公司提交一次。
(2)施工单位每月的统计报表应将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向公司报告。
将立项申请与批复、变更审核的报送与批复、工程变更令下达情况分类统计,变更金额(以变更令为准)按工程量清单的工程细目内容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汇总上报。
(3)监理单位每月应将各合同段工程设计变更情况汇总后报公司,由公司汇总后每季度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项目工程变更情况。
第六章工程变更造价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变更工程单价须遵循合同文件和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8〕960号文《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支付单价须按以下原则确定:
1.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与变更工程细目相同的,其单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细目但存在类似细目的,变更工程细目单价应参照类似细目单价,由公司审定;
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细目的,按四川省交通厅现行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和以下原则执行:
(1)一般变更新增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
1)新增工程项目的定额按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执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新的编制办法和有关规定,则按新办法和新规定执行。
2)新增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单价和费率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和费率计取。
当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新增工程项目中的材料、机械预算单价时,则参照变更实施期间四川省交通厅造价站《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公布的市场价格确定新增工程项目单价。
3)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设计单位会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
(2)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
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批准变更设计图纸时,原则应一并批复概算或预算文件。
重大设计变更(A类)和较大设计变更(B类)报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因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概、预算而需调整概、预算的,应向厅公路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原设计及概、预算批复文件;
(三)申请报批的公文;
(四)设计变更台账(每次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的
批复及一般设计变更审定文件);
(五)设计变更概、预算汇总表(项内容含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单价与合价、批准或审定文号及电子文档);
(六)审批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原则不得作为对施工单位的支付依据,仅作为项目总投资规模控制。
第二十九条设计变更(含O#变更)的工程,原则应按合同段合同文件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当变更部分的数量超出原投标清单数量15%或合同约定范围需重新作价、或新增项目需新增单价与合价的,须经州造价站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公司审定后执行。
重新作价及新增单价的确定应按中标人采用的取费标准计算新的单价,并符合合同约定条款。
第三十条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试验检测费和管理费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因材料调价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得调增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试验检测费。
第三十一条各项工程变更按本办法规定全部履行完工程变更手续,取得了工程变更令,并施工完成了工程变更令批准范围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可按本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计量支付,但对该项变更工程支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变更令中批准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对于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单价确定滞后而不能及时支付的,公司可以确定一个暂定支付单价对施工单位进行预支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函〔2008〕9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公司以书面文件另行补充规定。
附件1:
1.1、工程设计变更流程图
1.2、新增单价申请审核流程图
附件2:
2.1、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
2.2、工程设计变更立项会审记录表
2.3、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核表
2.4、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
2.5、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
2.6、工程设计变更令
附件3:
A、公路工程项目关于×
×
新增单价的批复
B、公路工程项目新增单价监理审核报告单
C、公路工程项目新增单价分析表
附件4:
变更管理台帐格式
附件1.1:
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较大变更
审批通过
变更工程现场工作结束后
附件1.2:
新增单价申请审核流程图
附件2.1:
公路工程项目
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
业主单位:
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段:
监理单位:
变更级别:
施工单位:
立项申请编号:
桩号
预计增减金额
工程名称
预计增减工期
原设计图号
变更事由:
申请单位负责人:
附件:
监理单位
专业监理工程师:
驻地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设计
代表
附件2.2:
公路工程项目
工程设计变更立项会审记录表
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号:
变更级别:
立项申请编号:
会审时间
会审地点
会审纪要:
会审主持人:
参
加
会
审
代
表
意
见
设计代表:
附件2.3:
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核表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业
主
单
位
分公司(代建机构)经理:
公司工程处审核人:
公司工程处处长:
公司分管领导:
公司总经理:
注: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需公司总经理签字。
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核表续表
(工程设计变更立项估算表)
合同段:
清单号
工程细目名称
工程数量
金额(人民币元)
单位
合同数量
变更后数量
变更申请
增减数量
单价
变更前金额
变更后金额
增减金额
合计
施工单位负责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业主分公司(代建机构)专业工程师:
附件2.4:
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
立项通知单编号:
变更立项申请编号
(如有)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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