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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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时.需先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匸程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十共同参与审査论证.要求绿化规划与匸程规划同步进行。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绿化规划进行严格审核。
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o
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1:
»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
第十一条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丄程同步竣匸。
建设单位在中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匸验收时.应同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对配套绿化工程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主体丄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徐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笊位设汁,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嬰求.并按基木建设程序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爪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河塘、湖泊.湿地、山休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占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鬧: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杲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所缺绿地面枳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建设.费用由建设爪位承担。
第十五条在城市绿线范用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十限期迁出或拆除C城市绿线内的上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碉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于•续。
第十六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讣方案,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丄建设。
第十七条在城市绿线范用内禁止下列行为:
(-)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損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取土采石: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违反木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0135-02-2008-000002
(2005年6丿]22日淄博市第十二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7丿J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颁布日期:
20050808实施日期:
20050901颁布单位:
淄醇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木条例。
第二条木条例适用于木市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木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C
城市绿地是抬公共绿地、爪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匸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丄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十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讦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推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尤,増加城市绿化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
第八条任何爪位和个人都应为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公民栽植纪念性林木。
第十条对在城市绿化I: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I给予表彫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十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任何爪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十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汁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区公共绿地、主要道路两侧的绿地和面枳超过一公顷的绿地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十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十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干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5平方米:
(二)改建住宅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干1・0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0・7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35平方米:
(三)零星建设的住宅不低于10%:
(四)干道两侧娱乐.商业等大型单•休建筑,新建的不低于25%,改建的不低于20%;
(五)医院.休(疗)养院.新建的不低于40%.改建的不低于35&
(六)学校、宾馆、饭丿占、机关团体办公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新建的不低于3现改建的不低于30%:
(七)新建、改建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35£
并在周鬧营造防护林帶:
(八)新建主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5%次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干30%: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X按照木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而积标准.审批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化丄程设讣方案,按照基木建设程序审批时.应片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査。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确閃建设丄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枳低于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以内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爪位应、"
I就近界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
不就近片地建设的.所缺绿地面积.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爪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缺绿地面积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绿化1:
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汁,同步建设•同步完成C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年度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城市公园、绿化广场应十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而枳不得低于总面积的70%。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为优化城市绿化资源.实行道路绿化与做位庭院绿化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逐步拆除主次干道两侧的困墙.扩展绿化空间,实现绿化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汁和施工,建设单位应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总位承担°
承担城市绿化丄:
程的规划设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做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十绿化.不得闲宜:
确无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十采用垂直绿化等方式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主次T•道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丄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绿化工程,由建设讯位负责建设:
(三)讯位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附属绿地,由讯位负责建设°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行道树•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二)讯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投资者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其管理做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绿地管理单位应十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责任范圉内绿地养护工作.保证园林植物生长良好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任何做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
伙I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婆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总.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绿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使用期满,应为及时退出•恢复丿京貌°
在同一建设丄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鬧内需婆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为一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挖掘、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木上钉钉.刻划,困圈树木.利用树木搭盖,损伤树木根系:
(二)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挖坑取上,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停放车辆:
(三)在树冠下或者草坪内焚烧物品.设宜煎、烤、蒸、惫等摊点,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四)损伤致死树木:
(五)其他损坏园林绿化成果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任何做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区树木C砍伐城区树木的,应片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主要T•道两侧的行道树需要砍伐的,应十经木级人民政府审批c
在同一建设丄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鬧内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十一次申请。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行道树,爪位管理的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需要移植的.应十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砍伐城区内树木的,除按照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补偿费外,还应、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抬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的树木.并保活3年。
第三十条敷设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可能损吿城市绿化的,建设的位应十在施工前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确定保护暗施:
造成绿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生活等管线设施产生的物质危害城市绿化的.管线所有权的位或者个人应半及时进行维修.适成损失的,由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十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的绿化树木,其他取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人身安全.房屋.管线.交通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伙I生产和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的.爭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十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査鉴定,建立档案和标忐,划定保护范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城区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管护: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爪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魏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
古树名木树T•边缘外应设宜保护设施。
禁止损毁、砍伐.損自移植占树名木。
因特殊需婆移植古树名木的.应片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总,按照有关规定•报木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法律贵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木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尤刑爭责任:
(-)违反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丄建工程造价3弔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
(二)违反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并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
(二)、(三)、(五)项规定,损坏城市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川)项规定,损伤致死树木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植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移植树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绿化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丄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爭责任:
(-)违反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代为建设的绿地而枳的:
(二)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城市绿化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的:
(四)不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批准的:
(五)超越职权审批的:
(;
<)W疏于监督管理.给城市绿化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舲、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X爭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中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木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抬城市各类绿地范隔的控制线。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木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木条例自2005年9JJ1日起施行。
1997年5JJ26EI淄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城市绿化管埋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意见
0135-02-2008-000003
1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木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廉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湍材、设备淸单•和救援潼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卬件统一装订成册。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三)新设立的市政园林施工企业或中请办证时无施匸项目的企业.可不提供与施匸现场相关的资料。
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后,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请复审。
(四〉市政园林施匸企业应半如实填报《建筑施匸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施匸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的中请材料应、”1齐全,于•续完备。
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草或卬鉴不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墟假材料等情况的.管理部门不予上报或审批。
三、受理和颁发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在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宜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予汇总上报°
(二)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十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卅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皐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T*场或者在5个匸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中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后,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日常监督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替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嬰延期的.企业应冯于期满前3个丿J按中请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对申请延期并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
证书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1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1个正木.2个副木。
2・市政园林施丄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
"
I自工商莒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岀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埋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于•续。
3・市政园林施匸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中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四)对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埋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总见》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
(-)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市政园林施匸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市政园林施匸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木行政区域内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政园林施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1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安全生产丄作经历,并经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体内容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执行。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匸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对不合恪的.通知木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四)施匚企业管埋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五〉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十于期满前3个丿J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于•续。
其它未尽爭项,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总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埋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索取号:
0135-04-2008-000001
为了发挥价格杠杆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爭业上的作用.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第八屈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市绿化有关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临时占用绿地费
伙I建设或其他特殊用途.经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已建成城市绿化的敢位和个人.须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淄博市临时占用绿地费标准》执行。
二、绿化补偿费
1、恢复绿化补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占用期满退出后,造成绿地损失.又不能恢复原貌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地补偿费:
经批准砍伐城区内树木和经批准迁移树木未成活的,均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淄博市恢复绿地补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2、易地绿化补偿费
城区中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匸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讯位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所缺绿化用地而枳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上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费用。
收费标准按附件三《淄妙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
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破坏城市绿地内植物和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二《淄博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按《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收费标准•规定了较大的浮动幅度,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由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城市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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