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必备资料精简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777431
- 上传时间:2022-12-10
- 格式:DOCX
- 页数:48
- 大小:57.88KB
司法考试必备资料精简文档格式.docx
《司法考试必备资料精简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必备资料精简文档格式.docx(4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仅此而已!
以一套书为主线,反复的看!
还是做8届历年真题(务必在7月1号之前全部训练完毕)
5月中旬到7月初,可以跟着法律教育网的基础班课件,帮助你深入理解各个知识点!
注意:
在这阶段你一定要开始看商经法和三国法了,不能因为知识点杂乱就迟迟不着手复习!
商经也属于高投入高产出的学科,务必要十分重视!
一套众合讲义(以下为先后顺序)
(一)第一轮:
重点是三大实体法(民、刑、行政)
1、刑法:
(讲课:
韩友谊是No.1、阮齐林,70分)
2、民法通则:
李健伟,李仁玉,35分)
3、行政法:
就是林鸿潮这么一个宝)
(二)第二轮:
重点是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
1、刑诉:
(汪海燕大姐是No.1,55分)
刑法:
201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
一、刑事诉讼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
主要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破坏选举案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1)交叉案件,分别管辖,以主罪为标准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案件,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为辅。
3、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是客观上不能行使的案件
4、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有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
5、特殊案件的管辖
(1)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按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确定。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的犯罪,由犯罪后该船舶最初停靠的中国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犯罪,若我国与相关国家没有管辖协定,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案件管辖
二、回避
(一)回避的对象
1、审判人员:
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都忍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检查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二)回避的决定
1、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
2、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委会决定
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三、辩护与代理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缓刑的执行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五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挂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厉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4-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律师的诉讼权利(注意新《律师法》的变化)
1、侦查阶段:
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
2、审查起诉阶段:
接受委托辩护权,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发表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权等
3、审判阶段的权利
四、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视听资料
7、勘验、检察笔录
(二)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按照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3、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非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按照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证明责任
1、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
2、在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五、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据传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行使
3、拘传的执行权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上述两种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
(4)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充足的呗拘留人
(5)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3、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4、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5、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的比较
6、取保候审的方式:
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三)拘留
1、拘留的条件和对象
2、人民检察院使用拘留的条件: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查院
4、执行机关:
仅属于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
5、期限:
(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1到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四)逮捕
1、逮捕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队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决定批捕,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有权批准逮捕。
2、执行机关:
逮捕的执行机关仅仅属于公安机关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范围
1、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害遭受物质损失的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和遭受物质损失的
3、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4、物质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
七、立案
(一)立案条件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立案的监督
1、对被害人的救济
2、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八、侦查程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讯问证人和被害人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三)勘验、检查
(四)搜查
(五)搜查物证、书证
(六)鉴定
(七)通缉
(八)辨认
九、审查起诉
(一)起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刑事责任
(二)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属于酌定不起诉范围
3、存疑不起诉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退回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十、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判组织
1、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
2、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
3、5或者7人组成
(二)审理程序
1、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对被告人发问
(4)审核证据
(5)发现新事实后的处理
2、法庭辩论
3、被告人最后陈述
4、评议与宣判
(三)审判中的特殊情形
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
十一、简易程序与自诉案件
(一)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2、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法定事由和审理期限的重新计算
(二)自诉案件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1、自诉案件
(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诉
(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2、简易程序
(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
(2)通知的方式简便
(3)审判组织特殊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理期限较短
十二、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与抗诉的异同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
1、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
2、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四)对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1、维持原判一律适用裁定
2、改判一律适用判决
3、发回重审一律适用裁定
十三、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结果
1、核准死刑
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改判
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数罪和数个被告人案件的符合程序
针对数罪并罚案件以及一人有两罪以上的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其中悲愤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十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十五、执行
(一)执行的主体
1、人民法院:
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除刑罚的执行
2、监狱: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执行
3、公安机关: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和拘役的缓刑,剩余刑期不满1年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2、由人民法院将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出发的判决书连同执行通知书递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文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
(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
1、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减刑的执行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期间规定汇总
1.[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时]
(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
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
3.[48小时(2日)]
(1)《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2)《刑诉规则》第151条第1款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4.[3日]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刑事诉讼法》第。
151条第1款(三)、(四)、(五)项: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0)《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1)《刑诉解释》第158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2)《刑诉解释》第236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3)《刑诉解释》第237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4)《刑诉解释》第240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15)《刑诉解释》第275条第
(一)项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16)《刑诉解释》第276条第1款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7)《刑诉解释》第344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18)《刑诉规则》第27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9)《刑诉规则》第85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20)《刑诉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
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1)《刑诉规则》第109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2)《刑诉规则》第284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23)《刑诉规则》第315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4)《刑诉规则》第320条第1款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25)《刑诉规则》第322条第2款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
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考试 必备 资料 精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