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许可指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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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三)初审:
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
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四)审核: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根据《律师法》第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申请专职、兼职律师执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附件1);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人曾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被注销律师执业证的,重新申请律师执业时无需提供实习考核材料。
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申请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材料,或者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证、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
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提供人员编制卡和任免文件。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以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的书面承诺(附件2)。
(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二)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申请专职律师执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3、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五、其他
(一)根据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规定:
1、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2、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委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可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4、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人员,应认定其丧失了“品行良好”的执业条件,不予执业。
(二)申请兼职律师改为书面承诺的事项,采取自愿的原则,申请人仍可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承诺,由受理机关通过调查、网络核验等核查。
(三)受理机关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原件,除身份证、资格证外,均应留存材料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由省司法厅委托各市司法局留存,省司法厅根据行政许可工作需要,可向市司法局调取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四)律师执业许可工作过程中的《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等,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直接查询,受理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五)律师执业许可结果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等向社会公开。
(六)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指引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附件1:
律师执业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书类别
执业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申请书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明拟申请的律师执业证类别)律师执业条件,自愿申请到(注明拟加入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执业,并且已经(注明拟加入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同意接收。
现将执业许可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并予办理执业许可手续。
申请人郑重声明:
本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人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照片
(近期二寸正面
免冠蓝底彩色)
民族
党派
户籍
所在地
身份证
类别
号码
居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接
受
专
业
教
育
情
况
学历层次
学校及专业
起止时间
毕业证书编号
学位名称
授予单位
授予时间
学位证书编号
非法学学历人员何时何地受过何种法律专业培训
证书名称及编号
国(境)外学习情况(时间、学校、专业)
掌握何种外语及水平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及水平
工
作
简
历
及
技
能
在何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
职 务
证明人
曾经担任何种
专业技术职务
应聘起止时间
掌握其他业务技能、取得相关资格情况
何时
受过
何种
奖励
处分
申请事项审核表
申请执业
证书类别
资格证书
类别、编号
目前职业身份
工作单位
何时从何单位
如何脱离原职
人事档案
现存何处
申请执业实习
时间及单位
有无《律师法》
第七条所列情形
所在院校
(兼职律师填写)
首次执业时间
(中断恢复执业填写)
拟加入的执业机构
名称
负责人
主管司法
行政机关
受理申请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执业证种类及编号
备注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书类别”,是指专职、兼职律师;
“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全称。
三、《申请人情况登记表》中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填写到县(区);
“身份证类别”,是指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件等;
“学历层次”,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学位名称”,是指XX学士、XX硕士、XX博士;
“曾经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曾担任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不限于律师专业。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资格证书类别”,包括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目前职业身份”,是指申请时的职业状况和身份,如无职业、农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教师等;
“何时从何单位如何脱离原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等脱离原有职业的方式,如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部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
“有无《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有则具体填写,没有填“无”;
“备注”栏用于记载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执业许可通知书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
五、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应明确填写是否准予执业许可,不准予执业许可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六、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
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附件2:
关于“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的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本人申请在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执业,现在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以上承诺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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