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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02-0250]竞得人,以下简称戊方):
鉴于: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19单元3街坊01地块为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前海合作区19单元3街坊02-05地块分别为乙、丙、丁、戊四方所有。
根据前海合作区管理局要求,为实现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目标,前海合作区19单元3街坊01-05地块基坑工程应进行统一建设,并全权交由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为此,乙、丙、丁、戊四方同意就前海合作区19单元3街坊02-05地块基坑工程项目委托甲方进行代建。
为保障前海合作区19单元3街坊01-05地块的基坑工程的统一建设实施,就前海合作区19单元3街坊02-05地块基坑工程项目乙、丙、丁、戊四方委托甲方进行代建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前海合作区19单元3街坊01-05地块基坑工程项目,其中02-05号地块基坑工程为委托代建项目。
2.费用:
本协议项下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和代建费用。
2.1建安工程费用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基坑支护工程费用、土石方工程费用、施工用临时钢便桥工程费用、工程各相关保险以及其他零散费用(既有建筑物拆除、绿地清除、苗木迁移、洗车池建设、基坑维护费用、保修期内无法归责或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基坑损害修复费用、施工通道租用费用等)。
2.2代建费用包括工程前期费用、代建管理服务费用、企业税费和合理利润等。
3.项目建设地点: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19单元3街坊01-05号地块。
4.项目建设规模:
基坑开挖面积约35601m2,开挖深度约14.95m,需支护的基坑边边长约638.8m,主要包括地块基坑的支护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本项目由甲方提供02-05地块基坑工程全过程代建服务。
2.代建工作内容包括:
2.1负责工程前期阶段工作:
组织工程的勘察、设计;
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组织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监测、办理与工程有关的行政许可等;
2.2负责工程实施阶段工作:
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函)、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
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
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结算、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
2.3前述代建工作全权由甲方自主和独立负责,乙、丙、丁、戊四方不予任何干预或施加影响。
三、建安工程费用及支付
1.建安工程费用暂定估算价为人民币¥
8966万元(大写:
捌仟玖佰陆拾陆万元整),结算时以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建安工程费用相关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办理结算,最终结算价以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用金额为准,并作为各方最终应支付建安工程费用的结算依据。
2.甲、乙、丙、丁、戊各方按各自权属地块面积所占总面积比例分摊建安工程费用,各方分摊比例见表1:
表1各方分摊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总计
权属地块面积(m2)
6599.42
6267.15
5776.77
5277.75
6118.8
30039.89
分摊比例
21.97%
20.86%
19.23%
17.57%
20.37%
100%
3.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丙、丁、戊四方应将表2约定的应付建安工程费用(暂定,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精准到千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由甲方无息代管。
甲方收到款项后向各方开具收款收据。
表2各方应付建安工程费用(暂定)
应付建安工程费用(暂定)
1870.3万元
1724.2万元
1575.3万元
1826.4万元
4.甲方根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建安工程费用相关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施工方支付阶段工程款。
甲方向施工方支付各阶段工程款前,应要求施工方提交付款申请(含请款资料)和合法有效的正式工程税务发票。
施工方开具的税务发票应根据协议各方建安工程费用分摊比例以及税务管理规定分别开具,前述发票暂由甲方统一收存管理。
5.建安工程费用结算价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后,甲方应及时与其他各方办理结算,乙、丙、丁、戊四方应积极配合建安工程费用的结算工作,并在10个日历天内完成结算确认工作,各方逾期仍未确认结算的,视为已确认。
各方应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于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建安工程费用。
6.建安工程费用结清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施工方开具给乙、丙、丁、戊四方的工程发票原件转交给各方,各方应同时将甲方开具的收款收据退还给甲方。
四、代建费用及支付
1.代建费用包括工程前期费用、代建管理服务费用、企业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及合理利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丙、丁、戊四方收取其他费用。
代建费用构成比例详见表3。
代建工程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9单元03街坊地下空间及地上公共空间整体城市设计费、工程勘察测量费、勘察文件专项审查费、工程设计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基坑监测费、造价咨询服务费、工程监理费、安监费、工程保险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代建费、工程不可预见费、政府相关规费等。
表3代建费用构成比例
序号
项目
与建安工程费用的比例
1
工程前期费
9%
1.1
工程勘察、设计费
4%
1.2
工程监理费
2%
1.3
工程监测、检测费
1.5%
1.4
工程保险费
0.6‰
1.5
安监费
1‰
1.6
其他相关费用
8.4‰
2
代建管理服务费用
3%
3
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4
合理利润
5%
合计
20%
2.代建费用计算及支付(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精准到千元)
2.1代建费用=建安工程费用*20%*78.03%(乙、丙、丁、戊四方建安工程费用分摊比例之和)。
各方以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用结算金额为基数乘以20%的费率,结算代建费用。
各方应参照第三条第5款的约定办理代建费用的结算。
2.2代建费用(暂定)为¥
1399.2万元(大写:
壹仟叁佰玖拾玖万贰仟元整),乙、丙、丁、戊四方应支付代建费用(暂定)详见表4:
表4各方应付代建费用(暂定)
计算标准
建安工程费用暂定估算价*20%*20.86%
建安工程费用暂定估算价*20%*19.23%
建安工程费用暂定估算价*20%*17.57%
建安工程费用暂定估算价*20%*20.37%
应付代建费用(暂定)
374.0万元
344.8万元
315.1万元
365.3万元
3.代建费用分2次支付,具体支付期限及金额如下:
3.1第1次:
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向甲方支付50%的代建费用(暂定);
3.2第2次:
代建费用结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向甲方付讫代建费用结算款余款。
4.甲方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各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
五、基坑建设工期
1.基坑预计于2015年2月10日达到第六条第1款约定的移交标准。
2.甲方应督促施工方按时完成基坑建设工作,但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基坑未能于2015年2月10日达到移交标准,乙、丙、丁、戊四方应对此予以谅解,认可工期延期,并同意不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
六、基坑移交
1.基坑移交标准如下:
1.1完成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
1.2基坑开挖至标高黄海高程-9.95m(出土坡道除外);
1.3基坑内暂留出土坡道(位于04、05地块),配合各方后续工程的施工。
2.基坑达到移交标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丙、丁、戊四方应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未经协商一致,逾期未办理者,视为甲方已移交。
3.若基坑工程工期未能在预计时间完成,致使基坑不能于前款约定预计日期移交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丙、丁、戊四方。
七、基坑保修期内责任及费用承担
1.基坑保修期为一年。
2.基坑保修期内,日常维护工作及基坑底周边的降排水工作(不含本条第3款约定的降排水)由基坑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建安工程费用中。
3.各方组织有关单位在各自地块范围内进行施工时,因进一步开挖在各自地块范围内部产生的降排水,由各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各方在进行降排水时,应直接排入基坑顶的排水沟或集水井内,不得将水排入基坑底周边的排水沟或集水井内。
4.基坑保修期内基坑损害费用承担:
4.1各方组织有关单位在各自地块进行施工时,应注意对基坑(含其周边环境,下同)的保护,若任何一方/多方(以下称责任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基坑造成损害,责任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若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责任方为多方的,则修复/赔偿费用由多方均担。
4.2若基坑出现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多方或者无法查明损害人的损害,甲方负责组织基坑施工单位修复,相关修复费用纳入建安工程费用中。
各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八、基坑保修期届满后责任及费用承担
1.若因一方/多方(以下称责任方)的原因导致基坑保修期届满后仍无法完全回填,责任方负责委托原设计院/或其他有资质的设计院对基坑安全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承担相应费用。
责任方应根据复核和论证结果采取和实施加固、安全、维护等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2.基坑监测费、基坑维护费用以及无法归责于一方/多方或无法查明损害人的基坑损害修复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3.与基坑维护/修复相关的其他费用亦由责任方承担。
4.责任方承担前三款责任/费用期限:
自基坑保修期届满后次日起至责任方基坑回填完成之日止。
5.基坑出现损害,可以查明损害人的,由损害人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无法查明损害人的,按照本条第2款约定由责任方承担。
上述费用或损失,如责任方为多方的,由多方均担。
九、违约责任
1.乙、丙、丁、戊各方逾期向甲方付款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3‰的违约金。
2.各方未能在基坑保修期届满之日完成各自基坑回填的,各违约方均应按照¥
10,000.00元/天的标准向已按时完成的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守约方均享。
3.如责任方非甲方且拒不履行第七条第4款第4.1项、第八条第1款义务的,甲方可代为履行该义务,责任方应按照甲方代为履行费用1.5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补偿费用;
代为履行费用由甲方审批确认。
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任方为多方的,则补偿费用由多方均担。
如甲方属于责任方或责任方之一的,且拒不履行第七条第4款第4.1项、第八条第1款义务的,非责任方可通过协商指定非责任方的一方代为履行该义务(如非责任方只有一方的,则由其直接代为履行),责任方应按照代为履行费用1.5倍的标准向代为履行一方支付补偿费用;
代为履行费用由代为履行方确认。
十、损害鉴定机构
各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损害责任认定有争议时,由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是终局结论,但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十一、责任免除
1.不可抗力
1.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1.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2.个别地块出让不能
2.1因个别地块未能出让,导致基坑无法在基坑保修期届满后完成回填的,各方均免除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据此向其他一方/多方提起任何索赔请求。
2.2因前款原因导致基坑无法回填的,基坑保修期届满后的基坑维护工作由甲方负责,因基坑无法回填产生的费用(明细参照第八条约定),由协议各方按照分摊比例分担,各方应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付讫。
2.3虽因个别地块未能出让,但若各方有第八条第1款约定情形的,则基坑保修期届满后的责任及费用承担按照第八条约定处理,且一方/多方依据第九条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生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各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各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1.本协议所称天,均指自然日;
本协议所称分摊比例,均指第三条第2款所约定的分摊比例。
2.本协议签约方为甲方与已出让地块竞得人,若因个别地块未能出让,其他已出让地块竞得人应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盖章后,即对签约方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三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章):
丙方(章):
丁方(章):
戊方(章):
签约地点: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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