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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精神,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按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试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4年起新录取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内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助学金.其中,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学业助学金逐月发放。
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的等级及金额详见《中山大学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试行方案》。
第二章名额分配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金的名额分配原则为:
(一)博士研究生
1.一等奖助金名额用于资助列入“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研究生;
2.二等奖助金名额分配综合考虑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并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和教育部最近一次学科评估中按参评学科总数百分位排序前10%的优势学科倾斜。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1。
考虑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
2.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和教育部最近一次学科评估中按参评学科总数百分位排序前10%的优势学科倾斜。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考虑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
2。
向学校近期拟重点培育的专业学位倾斜。
同时,学校对近期拟重点培育的专业学位设置培育期,根据培育期的研究生培养情况对名额分配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学校按培养周期对各培养单位的教育质量进行绩效评估,在此基础上,对奖助金名额分配实行动态调整。
获得奖助金名额分配倾斜支持的专业学位点,在培育期内,应积极创新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提高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增加对优质生源的吸引力。
第六条原则上,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名额分类下达,不得打通使用。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评选标准
第七条研究生奖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高年级学生前一学年度已达到学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要求,并考核合格;
(六)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助理、科研助手或医学临床学科的住院医师工作任务.
第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学业助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申请资料中弄虚作假者;
(二)参评年度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三)参评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严重后果者;
(五)考核年度教学助理、科研助手、住院医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六)考核年度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者;
(七)导师及培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研究生奖助金的评选标准为:
1.一等奖助金:
按《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2.二等奖助金:
科研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或较好的科研成果。
3。
三等奖助金:
符合评审资格,且未获得一等、二等奖助金.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与招生考试相关的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
(二)硕士研究生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1)一等奖助金:
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或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2)二等奖助金:
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3)三等奖助金: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应用研究能力和较大的职业发展潜力;
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及应用研究能力和职业发展潜力;
(3)三等奖助金:
对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与招生考试相关的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
一等、二等奖助金可适当向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倾斜.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上述条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评定标准。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评奖标准应予区分,以符合各自的培养目标.
研究生新生奖助金名额下达后,在研究生复试录取阶段因计划微调各院系获得追加计划排序录取的研究生,和国家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符合参评资格的,享受研究生三等奖助金。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异议等。
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审、发放、管理等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以本单位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或履行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成员为主,同时应有本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学生代表各一名。
第十二条研究生新生奖助金的评审与复试录取工作同时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初评确定本单位的获奖学生名单和等级,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与录取名单同时报送研究生院;
(二)校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提交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
(三)学校发布录取名单时,公布获奖助名单和等级。
第十三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采取一年一评制,老生奖助金评审的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导师审核推荐;
(三)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初评确定本单位的获奖学生名单和等级,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校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提交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获奖助名单和等级。
学生对培养单位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该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学校审定并公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已获得奖助金的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
已获得奖助金的研究生出国(境)学习或研究时间超过1个月的,暂停对其发放出国(境)学习或研究期间的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发放学业助学金:
(一)在本年度申请资料中弄虚作假;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三)考试作弊或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严重后果;
(五)中期考核不通过.
因本条第一项终止发放学业助学金的,学校同时收回当年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
第十六条直接攻读博生学位研究生或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确定资格后、提前攻读博生学位研究生在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培养后,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申请之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已发学业奖学金的,应以月为单位返还。
其中,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后续学习期间,学校不再给予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
第十七条研究生中途退学的,终止发放奖助金,学校以月为单位收回当年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研究生未按要求承担教学助理工作的,培养单位可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交经教务处核准的书面说明,减少或终止发放研究生的学业助学金。
第十九条研究生未按学校要求承担科研助手工作的,导师可经培养单位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减少或终止发放研究生的学业助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培养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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