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专业考试题库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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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专业考试题库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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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9、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1、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22、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2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24、当场处罚不需收集证据(错)
25、当场处罚不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不需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6、当场处罚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27、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8、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29、安全检查需要开具检查证。
3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33、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34、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5、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6、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
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37、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
38、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进行约束,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
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约束时间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39、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
40、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41、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42、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43、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询问的,不适用传唤。
44、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填写违法嫌疑人到案和离开时间并交由违法嫌疑人签名。
45、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46、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
47、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无需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8、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不得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49、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50、办案的人民警察不得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
51、办案人民警察收到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52、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必要时可以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核查。
53、行政案件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5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有关检查的规定。
55、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民警进行。
56、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57、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58、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59、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不得作出处理决定。
60、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61、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62、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63、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
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64、鉴定意见可以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6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可以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66、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二次为限。
67、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68、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69、辨认由二名办案人民警察主持。
70、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71、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应当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72、对于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予以登记,但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73、对于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74、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时,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75、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公安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施查封。
76、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
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
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77、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78、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79、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80、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81、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82、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83、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84、公安机关可以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85、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但可以担任记录员。
86、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
87、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不应当允许(错)。
88、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
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89、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90、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合并举行。
91、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作出处理决定。
9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
93、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中止听证。
94、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可以终止听证。
95、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96、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不需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9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
98、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99、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00、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01、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102、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应当制作一份决定书。
103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
104、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应当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105、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106、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07、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108、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不再作出处理决定。
109、尽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都不能作出处理决定。
110、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11、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应当撤销行政案件。
112、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经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许可。
113、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14、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115、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116、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117、调解时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18、调解时违法嫌疑人可以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119、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120、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处罚。
121、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22、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123、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不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24、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125、对涉案财物应当统一管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
126、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可以委托当事人保管,当事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127、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先行赔付后,不得向第三人追偿。
128、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129、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四十八小时内移交。
130、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辨认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辨认后的十二小时内移交。
131、因询问、鉴定、辨认、检验等办案需要,办案民警可以直接向保管人员调用涉案财物,并及时归还。
132、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133、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34、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135、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136、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137、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138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139、代履行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0、需要立即清理道路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14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142、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公安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的。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143、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44、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145、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46、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终结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147、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48、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9、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51、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三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152、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不得在异地执行。
153、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
154、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但可以折抵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拘留一日折抵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日。
155、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156、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可以准许。
157、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158、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159、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60、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时,被处罚人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16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保证金可以由银行代收。
16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
163、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
164、对被决定社区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送其到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
165、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166、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外国籍当事人不得自己聘请翻译。
167、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168、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69、对国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70、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71、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
172、行政案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结案。
173、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予以结案。
174、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单项选择题
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A)
A、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B、联系群众;
C、公开与公正。
2、行政案件由()的公安机关管辖。
(B)
A、违法行为人居住地;
B、违法行为地;
C、最初受理。
3、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当事人。
A、口头通知;
B、书面通知;
C、通知。
4、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决定。
(A)
A、公安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
B、办案单位、上一级公安机关;
C、办案单位负责人、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D、公安机关负责人、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5、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A、二;
B、三;
C、五;
D、七。
6、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B)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C、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8、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送达。
A、邮寄;
B、公告;
C、电报。
9、采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日。
(D)
A、七;
B、十五;
C、三十;
D、六十。
10、违法事实确凿,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A、五十元以下;
B、二百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下。
11、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A、十二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四十八小时。
12、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B)。
A、收缴;
B、扣押;
C、先行登记保存。
13、办理行政案件时,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依法向报告并经批准。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C、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
14、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5、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必要时,应当()醒酒。
A、送回家中;
B、送医院;
C、送留置室。
16、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17、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A、口头;
B、书面。
C、口头或者书面。
18、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清单,并妥善保管。
A、接受证据;
B、扣押物品;
C、登记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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