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期末试卷AB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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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期末试卷A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10题30分)
1、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11月批准加入《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
A、1966B、1978C、1985D、1999
2、下列那项不是我国已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
A、万里长城B、武陵源C、九寨沟D、黄龙
3、第一个获得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是()
A、《威尼斯宪章》B、《雅典宪章》C、《华盛顿宪章》D、《内罗毕建议》
4、开创了我国从总体规划布局上保护先例的城市是()
A、安阳B、武汉C、洛阳D、济南
5、到1994年为止,国务院共分()批,公布了()个历史文化名城。
A、三,82B、二,99C、二,82D、三,99
6、保护区范围却的影响因素不包括()
A、视线分析B、噪声环境分析C、景区等级D、文物安全保护要求
7、从城市整体的把握走向深入细致的保护是我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
A、起步阶段B、发展阶段C、前进阶段D、深化阶段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的是()
A、上海B、北京C、承德D、西安
9、确立了日本文物保护制度最初体系的是()
A、《古都保存法》B、《城市规划法》C、《文物法》D、《文物保护法》
10、下列名城中坚持以旧城为中心的“分散集团式”城市总体布局的是()
A、南京B、北京C、杭州D、开封
二、判断题(每题3分,共6题18分)
1、到1997年12月为止,我国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共20项。
()
2、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立的第一个历史阶段是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
()
3、我国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行政管理实施国家、地方两级管理。
()
4、从宪法、专门的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到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为中心的保护制度趋于成熟。
()
5、我国城市保护的思想可以追溯到民国末期。
()
6、在英国任何未经同意而对登陆建筑进行拆毁、扩建等行为均属民事犯罪,罚款金额没有上限,依该工程的经济效益决定。
()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4题20分)
1、自然遗产
2、历史文化名城
3、历史文化保护区
4、结构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两题16分)
1、简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原则
2、简述中国历史城市的特点
五、论述题(每题16分,共一题16分)
1、请比较中国和英国、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参考答案:
一、单选:
1、C2、A3、B4、C5、6、C7、B8、A9、D10、B
二、判断:
1、错2、对3、对4、对5、错6、错
三、名词解释
1、自然遗产:
(1)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存区;
(2)从列举、保护或自然美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通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2、历史文化名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历史文化名城定义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应该指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概念是作为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宣传教育方式和政府的保护策略而提出的,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
3、历史文化保护区:
指“文物占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利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可以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4、结构:
城市的传统特征是由一系列具有深刻含义的要素通过一定组织关系而形成的,这种非物质的组织关系即结构。
历史文化名城的结构主要是:
风貌构成,城市历史发展袖,城市特色构件等。
四、简答
1、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相关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
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衔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扩区”于以重点保护。
特别要注意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2、(l)中国历史悠久,文物众多,历史性城镇遍及全国,约有2000多个,数量之多,传统特色之丰富是举世闻名的,这些城镇拥有优美的自然环境,名胜古迹以及各具特色的乡土建筑,它们体现了中华民族灿烂的历史文化。
(2)中国的历史古城,大多是按规划建造的,据科学考古和史料查证从春秋战国的城市—直到明清时代,古代的都城以及地区统治中心,以至一些重要的边防城市,都事先有周密的规划、然后再先地下后地上营建。
而规划又基本时候、上遵循了中国儒家传统思想,因而一脉相承,具有特性。
(3)中国由于幅员广大、民族众多、地理和人文环境差别很大,因而中国的城市类型很多,颇具特色,风格迥异。
(4)中国的历史京城都有文化职能,城市既是政治经济中心,也是文化中心,城市具有各种职能,古城市的官衙、宗教寺庙、学官等是城市中最突出的建筑物,也是今天主要的文化名胜古迹。
(5)中国的城市从未出现过衰落,不像欧洲曾出现过几次的城市衰落。
中国古代社会长别处于统一的大帝国,且中国古代文化长期不衰,经济发展又比较缓慢,因而城市延续着发展,历史从未中断、城市中留了许多古建古迹,就是佐证。
五、论述
答:
总的来说,英国和日本的保护制度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框架,而我国则需及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填补起—些明显的空缺,适时调整,建构起一个完整而稳固的保护制度。
一、各国立法体系比较
英国立法体系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以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保护的对象,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地方政府主要执行、解释这些法律条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指南、建设与保护咨询,同时通过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及法规性文件对国家立法作有限的补充与深化。
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立法与执法的程序
日本的保护立法体系也是采用同家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不同的是日本的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
因此,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实质上是以地方立法为核心的。
我国的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国家制定全国性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
与英、法、日等过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仍显得很不健全。
首先,与我国历史文化一次保护体系相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
其次,目前有关保护的法规文件多以国务院及其部委活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颁布、制定的“指示”、“办法”、“规定”、“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现,大部分文件由于缺失正是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算作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
第三,法规文件涉及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的法规文件的内容往往以明确保护的对象、内容与方法为主要内容,而对保护运行过程中具体管理操作所实际的问题的法律规定是否缺乏。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但完善和充实保护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规的时操作性仍是我国保护立法中的首要与紧迫问题,同时在法规中还需补充经济制约、部门协调、发挥民间保护组织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等等具体问题。
二、各国保护行政管理体系比较
英、日、中三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管理都是实施中央及地方两级管理体系。
在英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地方规划部门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机构,环境保护部负责保护有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地方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保护法规划的落实及日常管理工作。
在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由文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行政体系分管。
其中文化部门主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央主管机构为文部省文化厅,地方主管机构为地方教育委员会。
城市规划部门主管古都保护及城市景观保全等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保护管理,中央主管机构为建设省城市局,地方主管部门为地方城市规划局。
与英国单一体系的行政管理制度相比较,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与日本的较为相似,保护工作亦是由文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面个平行的行政体系来共同承担。
所不同的是,除文物保护外的历史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的保护管理工作是由规划部门和文化部门共同负责,即在中央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和国家文物局主管,在地方由地方城建规划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负责。
由此时见。
英国与日本尽管在保护的行政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上有所不同,但共同之处在于:
对城市历史遗产保护的不同内容、不同层次的保护管理都只设立有—个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助或监督该主管部门工作。
这样就从体系上避免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存在两个或多个主管部门而造成的互相扯皮、职责不清的状况。
相比之下,我国在保护行政管理职能上的分工还有待明确,由两个部门共同主管的体制应适时进行调整。
三、各国保护资金保障制度比较
英国和日本两国虽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体系及保护管理体系上有很多差异,但在资金保障制度方面却十分相似。
它们共向之处表现为以四个方面:
(1)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款项数额巨大,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
国家和地方资金分担的份额,由保护对象及重要程度决定。
(3)资金保障与立法制度相结合。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对象的资金补助的额度成数量,为保护资金来源的长期稳定提供了立法保障。
(4)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定为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
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白筹资金等形式。
相比较而言,我国历史遗产的保护资金问题无论从资金投入的绝对数量,资金筹集的渠道与方式以及政策的配合与引导上都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各国保护资金保障制度比较
英国和日本两国虽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体系及保护管理体系上有很多差异,但在资金保障制度方面却十分相似。
它们共同之处:
(1分)
(1)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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