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休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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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
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员工休假管理体系,促进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员工在依法享有假期期间,公司将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
假期工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退休返聘、劳务派遣
人员)o
第二章休息日
第四条公司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周六至周日休息。
第三章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员工享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公历一月一日 元旦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春节
农历清明当日 清明节
公历五月一日 劳动节
农历端午当日 端午节
农历中秋当日 中秋节
公历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国庆节
以上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第六条部分员工享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法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员工法定节假日期间,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 100%支付工资。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员工可享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i年休假
期限为:
连续工龄
年休假天数
满一年不满十年
五个工作日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十个工作日
满二十年
十五个工作日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1、2、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年内安排使用。
公司因工作特点等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三)新进员工符合享受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四)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 员工年休假的具体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有计划的年休假,员工须在休假前一周填写休假申请表(见附件一)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特殊情况,临时需要请年休假的,须及时通知所在部门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员工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 100%支付年休假
工资。
(二)公司原则上应当安排员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顺延至下一年度或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婚假
第十条婚假假期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员工,且在进入公司后领取结婚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二)婚假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婚假必须一次用完,不得分段使用。
(三)员工须在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婚假,过期不再享受,且须在享用婚假前一周,填写休假申请表(见附件一),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一条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员工在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100%支付工资。
第六章生育假期
第十二条女员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
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第十三条女员工妊娠期间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产假假期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外,其中产前可休息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二) 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员工,可凭子女出生证明,享受陪产假十天。
第十五条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第十六条 女员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可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七条女员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八条上述为社保缴纳地在上海的员工享受的生育假期规定,全国其他地区员工,根据当地政策享受相应生育假期。
第十九条员工休假前须填写休假申请表(见附件一),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条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各地的社保政策执行。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80%计发。
(三)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100%计发。
第七章丧假
第二十一条丧假假期规定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死亡的,可享受三天丧假。
员工的岳父母、公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死亡的,可享受一天丧假。
(二)员工亲属在外地死亡,确系亲自料理丧事者,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不予报销路费。
丧假和路程假应一次用完,不能分段使用,逾期不补。
(三) 丧假和路程假应包括休息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四)员工须在享用丧假前一天填写休假申请表(见附件一) ,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员工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按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100%计发。
第八章病假和医疗期
第二十三条病假假期规定
(-)员工因病需请病假的,除急诊外,须经工作所在地二级甲等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开出病假证明并及时交所在部门。
(二) 员工因病需到医院医治的,就医时间作病假处理。
在司工龄满1年的员工,均可享受每月1天带薪病假。
(三) 员工因病就诊而未能按时上班时,须及时通知所在部门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四)员工病假须填写休假申请表(见附件一),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期标准如下:
医疗期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设置,员工在公司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公司与员工具体约定,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低于24个月。
第二十五条员工患病六个月以内,员工病假期间,根据其病假时间及连续工龄享受相应的病假工资,带薪病假除外。
员工病假日的工资标准如下:
连续病假时间
连续工龄
工资待遇
六个月内
不满两年
日工资的60%
满两年不满四年
日工资的70%
满四年不满六年
日工资的80%
满六年不满八年
日工资的90%
八年以上
日工资的100%
第二十六条员工患病六个月以上,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月疾病救济费的标准如下:
连续病假时间
连续工龄
工资待遇
六个月以上
不满一年
月工资的40%
满一年不满三年
月工资的50%
三年以上
月工资的60%
第二十七条员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
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剔除。
员工疾病的病假
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k
(不包括应由员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员工疾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九章事假
第二十八条事假假期规定
(-)事假五天及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 事假五天以上的,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三) 事假的申请必须在带薪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提出。
(四) 员工须填写休假申请表(见附件一),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续假必须在假期未满之前提出,如遇特殊情况,事后补办续假手续的,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按准假权限批准有效。
无故超假或未办妥书面请假手续而不到岗的,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事假期间患病休息,仍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一条新进公司员工在试用期间一般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按试用期限,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一天。
第三十二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部门正常工作时,可视情节不予准假、缩短假期或令其延期请假。
第三十三条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员工请事假,应扣发事假工资。
日事假工资的扣发标准为:
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应得工资/当月实际工作日天数。
第十章工伤假
第三十四条工伤假假期规定
(-)员工按照政府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 可享受工
伤假。
(二)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在工伤事实确定后三天内填写休假申请表(见附件一),须经医疗机构开出工伤假证明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员工工伤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包含一个附件“附件一:
休假申请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休假申请表
休假申请表
申请人
部门
请假类别
口 年休假
口 婚假
口 产假
口 丧假
口 病假
口 事假
口 工伤假
□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请假事由
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人力资源部
意见
签字:
日期:
公司领导意
见
签字:
日期:
说明:
1、以下情况需领导批准:
1) 事假五天及以上;
2)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申请休假;
3) 副总经理、总监向总经理申请休假。
2、 员工请病假和工伤假,应一同附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3、 本申请表会签完成后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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