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履约工作的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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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物武器的概念[3es生物武器(BiologicalWeapon)是由生物战剂和相应的射放工具组成的一种特殊武器,通过致病微生物及其产生的毒素危害人、牲畜及农作物,以达到预定的军事目标生物战剂旧称细菌战剂,是构成生物武器杀伤威力打算性因素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主要包括细菌类(如鼠疫耶尔森菌、炭疽芽胞杆菌、霍乱弧菌、布氏菌等)、病毒类(如天花病毒等)、真菌类(如球抱子菌等)、生物毒素类(肉毒毒素等)。
通过气溶胶播散、散布带菌动物、污染水源和食物等途径实现大规模杀伤的战略目标。
1.2《公约》产生背景及进展历史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有毒武器和细菌武器给受害国带来了深重灾难,1925年,在日内瓦争辩禁止化学武器国际会议上,各国接受了波兰关于禁止使用细菌作战方法的提案,签署了《禁止在战斗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日内瓦议定书》),《公约》是在《日内瓦议定书》的基础上进展完善起来的国际公约。
1.3《公约》主要内容《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
缔约国在任何状况下不进展、生产、储存、获取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
也不帮忙、鼓舞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
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
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睬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1.4《公约》进步意义与历史局限性
1.4.1意义《公约》明确禁止进展、生产和储存生物战剂和毒素;
生疏到了因生物技术的进展,生物威逼的危急性不断增加,形式更加多样,其外延不断扩大,如:
针对特定人群的DNA技术;
转基因食品安全;
有害生物人侵等。
目前《公约》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应对生物恐怖威逼的有力武器。
1.4.2局限性《公约》对生物武器的研究与进展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生物技术具有两用性,有被恶意误用,阻碍生物科技沟通与进展的可能性;
没有有效的执行措施,《公约》议定书经7年谈判由于美国(主权、机密、商业利益)的反对在2021年停止;
没有特地的常设执行机构。
1.5我国与《公约》的关系1929年,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加人《日内瓦议定书》,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2年承认《日内瓦议定书》。
1975年《公约》生效,中国台湾曾于1972年以中国名义加人,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加人《公约》,同时发表声明称,台湾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2《公约》组织机构及执行方式
2.1组织机构及成员国,与《公约》相关的协议、决议有:
联合国安理睬第1540号决议、防止集中安全倡议(ProliferationSecurityInitiative,PSI)和《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IHR)等相关国际协议,这些协议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某些必需执行的条款
履约支持机构(implementationsupportunit,ISU),是依据2021年《公约》第六次审议会打算成立的临时性格外设机构,2021年第七次审议会打算ISU连续存在,其职能主要是支持和帮忙各缔约国的履约工作,重点促进和协调成员国自身对于生物武器的把握,具体有4方面工作:
履约相关事务的行政支持、国家履约支持、处理建立信任措施和促进各国普遍加人。
截至目前,《公约》共有170个缔约国,10个签约国和16个未签约国。
总体来看,《公约》的掩盖和参与程度很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和认可。
2.2当前的履约活动简而言之,《公约》是由缔约国和相关国际组织机构通过召开审议会及会间会等方式得以执行和维持。
2.2.1审议会依据《公约》第12条和第三次审议会决议,缔约国每5年召开1次审议会。
审议会的程序为:
一般性发言,由各国声明本国对《公约》的态度、执行状况、对违约责怪及对会议的建议;
各国对《公约》条款逐条提出看法和提案,争辩与磋商各国提案,起草并通过审议会报告。
审议会具有打算权。
自1975年《公约》生效以来,已分别于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2021年、2021年和2021年召开了七次审议会。
2.2.2会间会依据第五次审议会打算,在2次审议会期间每年进行1次专家组会和1次缔约国会,即会间会,以此牵强维系公约框架下的多边进程,达成一些无甚意义的政治共识和政治声明,对于特设工作组授权、公约议定书生效等敏感问题予以回避和搁置,始终未能就全面加强《公约》有效性的机制达成全都看法,未能达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制或措施。
会间会无打算权。
2.2.3建立信任措施宣布(ConfidenceandSecurityBuildingMeasures,CBM)由于公约没有有效的核查机制,为加强公约的权威性和提高对公约条款得以执行的信任,1986年公约其次次审议会打算:
缔约国在自愿基础上每年向联合国申报建立信任措施材料。
最初要求申报的内容有:
A,B,C,D4项;
之后又扩展了E,F,G3项,目前共7项CBM,其中涉及兽医行业的有A,C,E等3项内容。
我国一贯重视并认真申报CBM,目前国内主要涉及农业部、卫计委、局、总后卫生部等机构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
2.3我国参与状况在新形势下,通过多边努力切实加强公约的权威性、普遍性和有效性,促进生物裁军和军控进程,防止和应对生物安全威逼,是各缔约国肩负的共同历史使命。
中国自1984年加人公约以来,一贯支持旨在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努力,以乐观务实的态度参与了《公约》审议大会、缔约国年会和专家组会议,准时向ISU递交建立信任措施宣布材料。
经多年努力,我国履约工作取得了肯定成效,有力维护了我国国家利益,对外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对内促进了生物安全领域的长足进展。
这些成果的取得,得益于我国履约工作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履约工作涉及生物安全众多领域,包括外交部、农业部、卫计委、军方、公安部、中国科学院和科技部等众多部门,各部门在外交部统一协调下,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紧密协作,亲密合作,既精彩地完成了履约任务,又促进了国内相关领域的建设和进展。
从1998年开头,受农业部托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担当了我国履约工作中涉及兽医的部分,依据相关要求,乐观开展调查,汇总分析行业状况,按时提交建立信任措施宣布材料,乐观参与历次审议会、缔约国年会和专家组会,为双边、多边谈判供应技术支撑,圆满完成了相关任务。
3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经多年艰苦谈判和磋商,虽然《公约》对全球范围内禁止生物武器及集中起到了乐观作用,但由于议定书谈判、核查机制等麻烦问题没能达成全都,而使履约工作徘徊不前3.1议定书谈判之争由于《公约》对缔约国遵约状况缺乏监督、核查和惩戒措施,制定一项包括核查机制在内的议定书极其必要,于是1995年启动了历经7年的《公约》议定书谈判,但2021年由于美国的极力反对而告终。
目前,各方在重启议定书谈判问题上仍存在严峻分歧,2021年专家组会上,俄罗斯、巴基斯坦等国建议重启议定书谈判,伊朗代表不结盟国家表示猛烈支持,欧盟原则上支持,但美国仍是极力反对。
3.2核查机制之争《公约》框架下的核查机制与秘书长调查机制是各方博弈的焦点所在,目前没有达成全都的解决意向。
3.3防集中与国际合作之争原本防集中与加强生物领域的国际合作应是《公约》不行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缔约国之间生物科技进展的极度不平衡及为了各自的利益考量,防集中与国际合作之争仍是发达国家与进展中国家冲突的重点。
以美国为首的生物科技发达国家强调《公约》第三条的防集中职能,由于其生物科技在国际上处于确定领先地位,强硬将生物技术正常国际沟通转让与防集中相挂钩,阻挡生物技术的国际沟通与合作。
而宽敞进展中国家则强调全面履约,认为《公约》的防集中规定不应成为进展中国家获得先进生物技术和设备的障碍。
4我国兽医领域履约主要成效
在外交部军控司统筹下,近年来,我国兽医领域的履约工作主要集中在履约立法、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动物疫情防控和生物领域的国际沟通与合作等方面,树立了我国遵约守法、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履约工作的顺当开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4.1乐观参与谈判,维护国家利益依据外交部军控司和农业部兽医局的部署,按时参与相关会议,乐观主动跟踪国际履约和生物安全最新态势,准时了解各国观点,主动争取观点相近国家的支持,按时提交兽医领域建立信任措施宣布材料,呈现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同时乐观参与双边和多边谈判,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国家利益。
4.2增加履约力量,推动国内动物防疫和试验室安全法制建设作为《公约》缔约国,我国不断加强自身力量建设,认真履行《公约》各项规定,不断推动国内动物防疫和加强生物领域法制建设工作。
近年来,农业部高度重视兽医领域的法制建设,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为核心,以动物防疫、兽药管理、试验生物安全等配套规章为补充的兽医及试验室安全法律体系,同时,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加快了动物疫病防控、试验室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4.3促进了兽医领域试验室生物安全等相关力量建设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兽医领域试验室力量建设,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力量不断提高。
同时,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严格遵守相关各项规定,也促进了国内兽医生物试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5加强我国履约工作的思考及建议
5.1加强组织建设由于管理体制限制,我国生物履约工作分散在不同的部委和行业,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致使我国在履约立法、经费投人、人员保障等方面存在肯定的滞后性。
为了更好地履行缔约国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强化我国生物安全屏障,建议由相关机构牵头加强我国履约组织建设。
5.2加快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包括公共卫生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在内的生物安全威逼应对体系,推动制定我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文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提高应对生物突发大事、生物恐怖攻击的力量,建立我国生物安全应对的长效机制。
5.3加强国家生防力量建设目前正值西非埃博拉病毒肆虐之际,应对疫情处置力量建设得到各缔约国广泛重视。
美国等西方国家第一时间向疫区派出医疗队,体现了其强大的疫情反应和应对力量。
建议我国加强相关力量建设,适时借机走出去。
5.4加大生物安全和科学家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宣扬训练目前生物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对生物多样性爱护和人类伦理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和威逼,世界范围内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和克隆技术的争辩格外激烈,国内民众对此极为关注,我国政府应进行正面的宣扬,引导民众客观公正地对看待新兴生物技术,避开造成社会恐慌。
同时应制定科学家行为准则,用以规范生物技术相关研究和管理。
5.5强化生物安全监管合作与沟通连续加强我国与FAO,OIE等国际组织应对生物安全威逼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应对生物安全管理技术与阅历,乐观争取相关国际组织对我国的支持与挂念.争取在制定全球性战略目标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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