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中国电信劳动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7752551
- 上传时间:2022-12-09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4.23KB
合同范本之中国电信劳动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合同范本之中国电信劳动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本之中国电信劳动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甲方应尽可能向乙方提供在学校进行宣传的人力、场地等方面的资源并按《冠
名商宣传回报需求》(附件一)的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宣传乙方公司形象。
(3)甲方应保证活动顺利进行,并在活动过程中与乙方保持相关联系,反馈活动进
度。
如不能按进度规定完成,或者宣传工作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甲方将被扣除最多
30%的赞助经费;
(4)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设计素材、宣传素材的使用仅限于本次活动,不得擅自使
用,且使用后效果需经得乙方确认。
(5)甲方需尽力联络其他高校的学生社团联合会积极配合对本次活动在各自校园的
宣传工作和对冠名商品牌文化的宣传工作。
(6)甲方应尽量保证本校所有社联学生干部及社联旗下各社团干部成为甲方微博的
粉丝。
(7)甲方需尽力为乙方在校方后勤队那争取较低的星光广场的场地费用以及每个展
销点的费用。
(8)甲方需提前进行晚会彩排,并检查麦克风、灯光及音响设备问题甲确保当天晚
会总体顺利进行。
(9)甲方在活动当天为甲方申请2个宣传点:
海南师范大学紫荆路上。
一个作为乙方
的展销点,另一个作为海师学生现场关注电信微博“海南天翼(3g)部落”的平台。
由乙方为新粉丝提供礼品
(10)在活动期间,甲方不得与除乙方商家之外类似的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最终活动方案上的承诺,包括活动奖品、促销道具、宣传
用品等条款执行,由乙方原因引起,造成不能按时按量完成最终活动方案,甲方不
承担连带责任.
(2)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
式,甲方可要求乙方做出修改,最终画面将由双方审核通过及确认。
乙方的责任:
(1)乙方作为本活动的冠名赞助单位,将支持甲方社团、活动的发展;
乙方提供本
次活动所需经费人民币12245元(含场地、冠名及宣传费用)。
由乙方活动前
先支付人民币8571.5元费用作为物料筹备等费用,活动结束后再支付余下的人
民币3673.5元费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甲方设计附页中列出的相关宣传物品和撰写学
校校内相关报道。
(3)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派1~2人参加活动,给予相应协助。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拥有活动独家冠名权;
乙方在学校开展的合同范围内的正规活动可得到甲
方的各方面支持,包括相应的宣传,人力及场地等支持;
(2)乙方可以询问甲方工作进度,并调派人员在参与活动,对于活动质量进行评定。
(3)乙方可以在活动流程中增设一个k歌环节。
(4)如果甲方宣传过程中,海报,传单等宣传物资、途径缺少乙方公司名称,宣传
物资实际使用数量、宣传渠道与方案不符,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助费的
10%;
活动当天主持人提到乙方公司名称少于5次,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
助费的5%;
涉及晚会,若当晚上座率在80%以下,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
助费的10%;
涉及其他户外活动形式,若活动现场人流量低于活动场地最大人数容
纳量的50%,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助费的10%;
活动物资配备与方案不
符,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助费的10%。
四.付款方式
本活动经费(含冠名、场地使用及其他宣传费用)为人民币3745元(含税)
经费的支付,经双方商定,分两次付款:
1、协议签订后,乙方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付经费总额的70%给甲方,即人民币8571.5元(含税);
2、待整个活动结束后,经双方确认,乙方再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另外的30%余款,即人民币3673.5元(含税)。
3、甲方收款户资料: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帐号:
五、不可抗力因素
第一条因国家政策或法律之修改而导致本合同无法施行,任一方需终止合同的,乙方应于合同
终止后一个星期内,对已实际投入部分据实结算,双方友好终止合同。
第二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如地震、台风、洪水或其它自然现象、火灾、爆炸、动
乱、战争或其它在各方控制之外的不可预测事件(下称“不可抗力”),使合同任何一方
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无法履约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由前者无法或延迟履约而造成的任何损
失、增加的费用或另一方遭受的损失。
并且上述无法或延迟履约不应视为对合同的违反,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力减少或免除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并在可能的最短时间
内争取恢复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无法履约。
第四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其影响使任何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达到
六十(6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
影响延迟对合同的履行。
六、违约及赔偿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
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
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
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守约方将暂时中止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3、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
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七、生效、修改及提前终止
2、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情形,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2.1一方违约,并且在守约方依本协议发出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2.2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该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八、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九、其他事项
第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协议书一经双方合法签署,
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合作有效期为2012年月日~2012年月日,协议合
作期满后双方可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磋商,并根据实际需要续签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得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第三条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甲方主要机构
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四条保密条款:
双方应保守协议条款的秘密。
第五条甲方对于活动策划,组织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六条附件一:
《冠名商宣传回报需求》;
附件二:
“第四届海南高校音乐节”费用预算表;
附件三:
“第四届海南高校音乐节”活动执行手册;
属于本合同附属文件,同样具备法
律效益。
【篇二:
中国电信劳动法】
电信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节电信网间互联
第十七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
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第二十条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
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
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
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
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1]。
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网间互联的技术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和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电信资费
第二十三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1]。
第二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
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节电信资源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
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第三十条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
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信服务编辑
第三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三十二条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
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
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
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
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
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
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
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
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
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
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电信建设编辑
第一节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十六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范本 中国电信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