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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运行许可证及摘、挂标准。
二、负责会同工资部门对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负责组织对全矿斜巷设施及斜巷提升绞车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并建立台帐。
六、负责斜巷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工作。
七、负责矿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运送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停滞,如确需停滞,在列车两端和两侧必须悬挂发光或反光红色标记。
第九条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好:
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
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托绳辊、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
二落实:
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十条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
即:
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一条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
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
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二条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
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方可上下;
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绞车走钩时禁止在绞车硐室休息和工作,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送有关领导审批且与有关人员联系无误后方可工作。
第十四条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
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各矿井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帐,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
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
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
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
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六条绞车硐室、各车场、甩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
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
第十七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形成负坡,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米;
行驶二吨矿车时,应安设3#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6米。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米。
第十九条斜巷轨道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和平巷对拉绞车,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或在5米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米以上。
第二十条倒拉绞车前方应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第二十一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
第二十二条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三条小绞车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米,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毫米。
峒室支护达合格品。
第五章绞车
第二十四条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牢固,方便操作。
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二十五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毫米,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
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
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毫米,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0~750。
第二十六条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
临时用的小绞车,必须使用四压二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0~750;
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
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
200×
╳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电绞地脚孔要求。
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第六章信号装置
第二十七条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
线路做到吊挂整齐。
第二十八条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
下车场和各甩道信号必须经上车场挂钩工转发,不得超过上车场挂钩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
第七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二十九条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能够使用带丝扣的马蹬或带鸡嘴的保险钩头,钢丝绳鼻子必须有护绳环而且进行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三圈半,钩头、马蹬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倾斜角度超过12O时必须使用保险绳。
第三十二条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
第三十三条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第三十四条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八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
第三十六条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三十七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第三十八条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道挡连锁装置或安全门连锁装置。
第一道门或道挡装在距变坡点1~1.5米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不大于提升列车长度加三米的斜巷地点,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
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道挡。
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道档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
第三十九条斜巷中间应根据斜巷长度、倾角等情况,安设若干道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活可靠,能够有效阻止住运行中断绳、连接装置断裂、脱钩、绞车失控等下滑的车辆。
第四十条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米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安全门正常处于关闭,车辆经过时打开,车辆经过后立即关闭。
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
第四十一条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二道安全门,第一道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0米,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过所提列车长度加三米,两门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第四十二条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米安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0米安设第二道常闭安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
第四十三条斜巷下车场各甩道口常闭安全门要实现远控,由下口挂钩工在下口躲避峒口经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
下山掘进常闭安全门要有专人操作。
第四十四条安全门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门轴直径不小于30mm,门柱可用工字钢也可用木柱,强度符合设计要求,顶、底窝深度从硬面下不小于200mm深,立柱角度为迎山700~750,固定牢固,顶、底不得加楔。
第四十五条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若干道地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托地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
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
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第四十六条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
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滚,甩道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九章轨道质量
第四十七条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
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
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
第四十八条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必须达到优良品,轨型必须使用24Kg/m以上。
第十章制度及人员
第四十九条各矿井在主运大巷起点要悬挂主运大巷运输系统图,各采区起点(与主运大巷连通地点)要悬挂采区运输系统图。
第五十条凡新设计的采掘运输巷道,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发放制度。
要组织运输科(技术科)、安全检查科、施工单位和运搬工区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小绞车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管理台账,注明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做到范围明责任清。
第五十一条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十二条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装备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勾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绞车司机一人,上爬笼挂勾工至少一人,下爬笼挂勾工至少一人);
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绞车司机一人,上爬笼挂勾工至少二人,下爬笼挂勾工至少一人);
斜巷运输如因人员配备不足发生重大或伤亡事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小绞车司机及挂勾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培训时间等;
上岗牌要挂在岗位上,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
第五十五条岗位人员不得同时身兼二职即绞车司机不得兼挂勾工、挂勾工不得兼绞车司机。
第五十六条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勾,严禁用小绞车向斜巷中牵引车;
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
第五十七条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不符处以《煤矿安全规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巴州煤矿三号井。
第六十条本规定从1月1日起实行。
巴州煤矿三号井生产技术科
二零一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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