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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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
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五)完备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在结构和内容上要完整、明确。
(六)操作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反映现实、讲求实际、解决问题为目的,确保可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层级
第四条根据本行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效力,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个层级。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全行业务管理具有基本的原则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具体规章是指对某一业务管理具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第五条规章制度在名称的界定上,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规定:
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或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提出的有关要求或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
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手续、程序和措施加以条理化和规范化,重点突出某一方面工作的内容、方法,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明确。
(三)制度:
是指一定范围内为加强管理,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四)规范:
是指一般的共同准则,是有关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的基本要求。
(五)规则:
为贯彻、落实某项工作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条规。
(六)实施细则:
是根据基本管理制度,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说明性、补充性、辅助性的实施规则。
(七)操作规程:
是对某一事项或操作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人们遵守的统一的要求和程序。
(八)指导意见:
是针对个别事项在具体实践中应遵循的原则性要求。
(九)业务流程:
是针对某项具体事项或业务在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操作性指导文件。
(十)须知:
一种周知性、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基本管理制度由行长签发,以行发文形式下发。
具体规章由分管该项业务的行长或者副行长签发,一般以部发文形式下发。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分类
第七条本行规章制度的结构体系,以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分为
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业务操作、风险管理、运营保障及其他六大类。
(一)行政管理类:
指全行性或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架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业务管理类:
指各业务主管部门针对各项业务要求下发的
规定、办法、制度等业务管理制度。
(三)业务操作类:
指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已制定的规定、办法、制度等拟订的操作规程、操作流程、指导意见、操作手册等。
(四)风险管理类:
指全行性或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制定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运营保障类:
指科技、会计、安全保卫等支持保障部门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需要、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其他类:
不能归为上述五大类范畴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章规章制度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八条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发起部门为履行相应职责的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并结合管理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负责起草、修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是全行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各类规章制度的拟订、修改、评估、完善及建档管理工作,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拟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前置性审查,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拟下发的制度草稿。
第十条总行办公室为全行规章制度下发的核稿部门,负责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文件会签程序、行文规范、公文流转及下发等环节进行把关,呈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签发,并通过公文系统保证流转程序和准确、及时下发。
第十一条分行以执行和贯彻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主,原则上,总行对某类业务和事项有明确的制度及其操作流程、实施细则的,分行不再另行制定对该类业务和事项的管理办法和细则。
在总行对某类业务和事项没有制度或者分行的创新业务、特色业务需要拟订制度以及分行确有需要细化总行的制度并与总行相应的制度、流程相冲突时,分行应报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由分行行长签发实施。
分行确有需要对总行相应的制度及其操作流程、实施细则进行具体或细化规定,不与总行相应的制度、流程相冲突的,应在分行行长签发的同时报送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总行办公室、法律与合规事务部、
稽核部备案。
第五章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包括:
起草、审查会签、审议核准、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后续管理等七个环节。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起草程序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工作和业务管理需要,起草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
起草制度应当正确理解制定依据、广泛借鉴同业经验、把握业务实际操作、符合业务系统流程。
(二)制定“规定”、“办法”等制度时,需要“操作细则”或“操作流程”进一步配套实施的,应当一并起草“操作细则”或“操作流程”等相应的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审查会签程序
(一)涉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需先与该职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会签。
具体可通过两种方式
进行:
1.业务主管部门先通过OA系统提交职能部门征求意见,职能部
门提出意见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部门意见直接在OA系统的正
文中进行修改,形成规范的规章制度,再经职能部门会签确认后,通过OA系统提交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并会签。
2.业务主管部门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座谈、讨论,达成一致意见
后形成规范的规章制度,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OA系统提交职能部门会签确认后,再通过OA系统提交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并会签。
(二)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拟下发稿(送审稿)。
(三)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对规章制度主要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审议核准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拟发布的规章制度,通过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后,通过OA系统按照办公室公文管理规定的签发流程办理。
(二)通过OA系统提交办公室核稿报审的规章制度,如未经总
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及职能部门会签,由办公室退回业务主管部
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上述两种方式之一重新发起审查会签程序。
(三)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会签、办公室按行文规范把关后,报行领导核准、签发。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发布程序
(一)规章制度通常以“通知”形式发布,具体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该“通知”的附件。
(二)如果针对某一规章制度需要进行补充说明,可以“通知”形式进行发布,同时应在通知中明确说明是对某一制度的补充,在规章制度的体系上与原制度归为一类。
(三)转发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时,需要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规定时,可在转发的前提下,以“通知”形式提出具体要求、规定等进行发布,在规章制度体系上,根据内容按我行规章制度体系进行归类。
(四)上述
(二)、(三)项中所称“通知”形式,视同本行规章制度,同样遵循本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备案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规章制度管理要求,规章制度发布时除发送相关业务部门外,应当同时发送办公室、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总行稽核部进行备案。
(二)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的发文后,应及时按照规章制度的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并及时更新合规系统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解释程序
本行各项制度的解释工作由总行制定制度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修订废止程序
(一)规章制度的修订分为两类:
1.日常修改完善
(1)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制度进行修改的;
(3)稽核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需对制度进行修改的。
2.定期评估完善
由法律与合规事务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对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定期进行评估,对执行中不够完善的规章制度提出整改意见。
(二)“暂行”和“试行”的规章制度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两年,两年内必须对“暂行”和“试行”的制度进行修订,并以
正式制度下发。
(三)规章制度条款的修订和废止,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并遵循本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四)规章制度修订后应当下发制度全文。
下发通知正文应当说明修订的具体条款。
修订后的制度应当在附则中调整制度的实施日期
(印发当日或另择某日),并同日废止原制度。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后续管理程序
(一)通过总行法律与合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必要时与办公室协商汇编成册。
(二)每年由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配合,
对全行各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评估
(三)对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进行汇总,上报行领导审批
后以通知的形式下发。
第二十一条分行根据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其程序可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行文规则
第二十二条标题
规章制度的标题应标明内容和文种。
如果规章制度是暂行、试行,则可以在标题内注明暂行或加括号注明试行字样。
第二十三条正文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正文内容多的分为总则、分则、附则。
(一)总则:
可用概述式或条文式来表明订立规章制度的目的、要求、原则和实用范围。
(二)分则:
是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要求遵守的事项分条具体说明。
(三)附则:
规章制度施行的要求和注意事项,适用范围、解释权限、生效日期等。
总则、分则、附则每一部分均可按内容的多少分列若干章节或若干条款,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内容少的则不分章节。
规章的内容分条文书写时,应逐条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
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
款不冠数字,项冠以
(一)
(二)、(三)等数字;
目冠以1、2、3等数字。
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错二字书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范由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范白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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