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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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相应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别规定》中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认定做了具体的规定。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
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③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
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④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②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③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⑤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⑥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⑦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⑧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金和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⑹“有严重的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领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的,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③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⑺“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②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②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检测系统、为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范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填充、住钝性气体等措施的;
④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⑤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⑽“采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②突出矿井在20xx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③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④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⑤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⑥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⑦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⑾“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单回路供电的;
②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②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③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④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②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③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④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装包的;
⑤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⒁“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煤矿改制期间,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②煤矿改制期间,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③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指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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