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安定镇土地利用总体综合规划样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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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保障建设用地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
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现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土地利用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相结合,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障生态建设用地规模,严格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刚性与弹性相结合,为未来发展留有弹性;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务院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43号令)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文)
9、《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0、《大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1、《大兴新城规划(2005-2020年)》
12、《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总体规划及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5-2020)》
1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划
四、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安定镇域范围,公顷。
五、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以2005年为基期年,更新时点年为2009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六、规划实施
本规划与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区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
规划期内尚未明确选址的线性交通水利等用地指标在区级规划中统筹安排。
本规划由安定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镇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全镇各有关部门应当紧密配合,通力协作。
本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方向、控制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规定,须向原批准机关报批。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颁布施行。
镇域概况
一、区位与自然概况
安定镇位于大兴区东南部,北与青云店镇和长子营镇相邻,南与礼贤镇相邻,西面为魏善庄镇,东与河北廊坊市交界,是北京市的重点镇之一。
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四通八达。
全镇均为永定河冲积平原,地势西高东低,海拔21-27米。
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期。
本地区水资源较为贫乏,可利用地表水少,水肥保持能力较差。
全镇自然环境优美,安定镇古桑国家森林公园和万亩次生林以其特有的产品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堪称京郊独秀,是开发绿色旅游的理想之地。
安定镇作为首都经济圈确定的平原发展区,产业发展限制较少,农业发展潜力大。
二、社会经济概况
安定镇下辖33个行政村,,。
2009年安定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4124万元,财政收入4712万元,各项经济指标较快增长,全镇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三、功能定位
《大兴新城规划(2005-2020年)》对安定镇的功能定位是:
作为大兴重点发展的城镇,未来应以桑椹文化节为契机,发展以桑产业为主的观光农业、生态文化旅游业等第三产业;
同时以北京精细化工基地为主要载体,重点发展以精细化工为主的现代制造业和相关产业,建设成为产业结构合理、富有文化气息的现代化城镇。
安定镇的发展定位是:
充分利用安定镇的区位优势和现有的发展基础,加强古桑国家森林公园、万亩次生林的建设和保护,依托精细化工基地,抓住建设循环经济试点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机遇,以循环经济、现代农业、休闲和健身旅游为产业发展主导方向,努力把安定镇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服务高效、产业集聚的环境友好型小城镇。
四、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实行农业稳镇、工业强镇、旅游兴镇的发展战略,发挥林果业、瓜菜业、畜牧养殖业、旅游观光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主导产业的带动作用,实现“三区两带”的产业布局结构,即东北部林果产业区、中西部瓜菜产业区、南部精品种养区、庞采路两侧瓜菜产业带和以御林古桑园、万亩次生林为中心的旅游产业带。
农业上以桑产业化为中心,大力推进桑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不断加快桑产业的建设步伐,形成以桑产品为主导的优势产业带,工业上以精细化工基地为龙头,将安定建设成为以现代都市型农业为主、参与区域产业分工的环境友好型宜居城镇。
,,。
规划期内,2010-2020年GDP年增长率约9%,2020年全镇GDP总量将达到19亿元,人均GDP达到39583元。
土地利用目标和调控指标
一、土地利用目标
安定镇位于大兴区“北城南田”土地利用总体格局的“南田”地区,因此应在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优先布局生态用地,统筹安排各类各业用地需求,不断推动建设用地由粗放向集约转化、农用地由单一生产功能向集生产、生态、观光、休闲等多功能于一体转化,加强古桑国家森林公园、万亩次生林的建设和保护,促进安定镇实现“城乡和谐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良好”的土地利用总目标,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效益,为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参与区域产业分工、提供区域休闲旅游服务、建设环境友好型宜居城镇提供土地保障。
二、主要用地控制指标
依据《大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因地制宜推动农村土地整治,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规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努力实现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到2020年,,、质量有提高。
规划到2020年,,。
规划到2020年,。
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根据土地利用主导性原则和土地资源特点,应用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及各项用地宏观控制指标,考虑到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的统一性和差异性,按照土地用途分区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全镇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其他建设用地七个类型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该区是全镇粮食、油料、蔬菜和其它农副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
本区管制规则为:
1、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来保护基本农田。
2、区内农用地不得荒芜,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加强土壤培肥,不断提高土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
3、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转变用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工业小区建设,不得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及堆放固体废弃物;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及安居工程等重点建设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用地的,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审批。
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即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制镇建设,包括附属于城镇的各类开发区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新城规划和镇域规划及开发区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5、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应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
四、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指为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公顷,%。
本区的管制规则为:
1、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管理和保护措施进行村镇建设区内土地的利用。
村镇建设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2、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逐步缩小,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之内。
3、村镇建设用地区内除撤村并点等建设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村镇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地。
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和村庄改造,将其他用地区内零星分布的村庄,向村镇建设用地区内集中。
严禁在村镇建设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村镇建设。
4、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区内土地利用要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标准。
5、实行村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落实村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五、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主要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主要分布在站上村、前野厂村、后安定村等村。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行业用地定额指标安排建设用地。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5、区内独立建设用地应不突破规划独立建设用地总规模。
六、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安定镇的风景旅游用地区主要分布在国家古桑森林公园,,%。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和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区内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应不突破规划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总规模;
3、区内影响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的其它用地,应在规划期内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鼓励区内发展都市农业和休闲农业;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七、其他建设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之外,用于单独选址的、难以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需要划定的用地区域。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军事、监教场所、水工建筑、墓葬地等不适合在城镇村内部布局的各类建设等;
2、区内建设应符合相关行业的各项建设要求;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主要用地安排
一、加强耕地保护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强非农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评价和论证,如确需占用耕地,应尽量选取耕作条件相对较差、生产力较低的耕地;
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挂钩制度,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补充耕地;
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规划至2020年,。
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按照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安排,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3个管制分区。
针对所划定的管制分区确定管制规则。
1、允许建设区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按照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为允许建设区,是现状和规划期内新增城镇、村庄、工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发展建设;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2、有条件建设区
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
规模边界外、扩展边界内的区域为有条件建设区,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允许建设区的布局调整。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
在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区内可安排用于拟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
3、限制建设区
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以外的土地一律划入限制建设区。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三、强化生态用地保护
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的原则,以生态维护、水源保护和生态农业开发为主,促进生态品质不断提升,建设田园化的城镇和乡村居住社区,提供环境优美的居住空间,发展现代农业。
规划期内,加强古桑国家森林公园、万亩次生林的建设和保护,设立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的生态功能保护区。
同时,建设东部工业区防护林带和南部铁路、东部公路干道两侧防护林带,形成城市的绿色防护屏障。
建设大龙河生态走廊,改善镇区生态环境。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宣传,提高规划用地意识
切实作好规划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规划宣传、普及教育工作,将规划的目标、范围、期限、用地布局等内容向社会宣传,并把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印制下发到各级领导手中,在各级政府办公地点张贴规划挂图,使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重点、重要性和权威性,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的意识,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加强土地动态监测。
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和变更调查。
加强土地适宜性评价和村镇用地的集约利用潜力调查,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形成全覆盖的全镇土地资源监管体系。
提高规划信息化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土地市场、土地综合整治等基础数据的统一地政管理数据库。
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补充耕地各环节的统一行政办公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积极开展规划实施评价研究。
定期开展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建议,作为进一步加强规划实施的依据。
尤其是对预期性指标,通过评估及时进行修正,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三、严格土地执法监察,确保规划的权威性
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随意修改规划。
任何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都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和公众听证,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扎实开展动态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建立违法违规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加强土地规划实施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执法监察,保障规划的依法实施。
四、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激励机制
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依据之一,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基本农田地的直接补贴,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政策,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该项收入主要用于耕地开发与土地整治,健全资金保障机制。
充分运用市场手段,积极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对用于开发复垦补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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