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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劳动教养的;
、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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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8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0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0天。
试用期期满后,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正式录用的职工,依法享有相关劳动保障权益!
第四篇:
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职工。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9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五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十九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对于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日的;
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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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第五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公司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八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于七天考察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签订一至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试用期为0—3个月。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公司、员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部分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属于加班的应按公司规定流程填写加班申请表并审批。
第十五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十七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公司用工当月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员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九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准时参加早例会接受点名;
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并按本公司考勤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员工辞职应当经公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员工作;
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按本公司员工手册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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