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产品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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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七章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第一节国际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国际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于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要承担的一种责任(要素:
责任主体、受害者、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同合同品质担保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同合同品质担保责任的区别:
(1)责任主体和请求权利主体不同:
)责任主体和请求权利主体不同:
担保中是合同双方;产品责任中是卖方或生产销售环节上的任何人,请求主体是受到伤害的任何人;
(2)性质不同:
)性质不同:
合同中无合同无责任,且义务可以约定并排除,产品责任不能排除,具有强制性。
(3)原因不同:
)原因不同:
合同责任是因违约,产品责任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责任,(4)赔偿范围不同:
)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责任赔偿的范围是实际损失、费用及利润,产品责任是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伤害二、产品责任法二、产品责任法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第三人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特征:
特征:
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没有任何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具有强制性。
三、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三、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1、产品的界定、产品的界定(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美国:
美国:
广泛。
凡是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东西,包括所有有形物。
欧洲理事会斯特拉欧洲理事会斯特拉斯堡公约:
斯堡公约:
一切可以移动的产品,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产,无论是经过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
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所有的动产(经过加工的除外)中国产品质量法: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包括工业产品、农业产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
分岐:
产品是否包括不动产;产品是否限于加工过的。
最新发展表明,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对产品概念扩大解释2、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产品责任诉讼关系中的被告。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各国所涉及到主体的内容基本一致。
包括:
生产者(生产者(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人)、销售者(出口、进口、批发、零售商)趋势:
责任主体越来越广泛;责任主体负有连带责任。
3、产品缺陷、产品缺陷
(1)什么是缺陷)什么是缺陷美国:
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重要的标准是可预见的使用目的);欧洲:
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就存在缺陷。
中国: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的,不符合该标准,
(2)产品缺陷的分类)产品缺陷的分类(大体依产品的生产及制过程进行分类)设计上的缺陷;设计上的缺陷;原材料上的缺陷原材料上的缺陷:
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等标准而形成的缺陷制造装配上的缺陷制造装配上的缺陷(可以是外表可以内在结构);指示上的缺陷:
指示上的缺陷:
一些产品本身并无缺陷,但由于使用不当可能出现危险,生产者或销售者还应保证正确使用而作提示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发展着的风险,有不同的看法一般不认为是)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什么原则确定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观过错原则?
客观损害原则?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
现在基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5、产品责任的排除、产品责任的排除产品责任不是无限的,否则对责任主体不公平。
责任主体能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排除产品责任:
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放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制造的产品不是为了销售或为经济目的而进行其它形式的分销;产品投入流通时,据当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其缺陷;产品的缺陷是为了符合政府强制性的规定。
6、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这是产品责任法院的立法目的)美国是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其它国家按具体情况和法律而定第二节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理论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理论1、疏忽责任理论(、疏忽责任理论(过失责任)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对此应承担疏忽责任。
受害人以此理论诉讼,需提供证据:
被告有疏忽;或没将产品有关事项说清楚;或违反了法律或规章的有关规定;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
特点:
特点:
原告与被告不需有合同关系,但原告具有较重的举证义务在现代大工业下,受害者举证是因难的,为此在实际诉讼中采取了减轻举证的责任的态度,采用“事实自我证明”原则。
以修正疏忽责任原则。
2、担保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因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的担保,致使消费者、使用者或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
可以分为:
(1)明示担保:
)明示担保:
责任主体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
(2)默示担保:
)默示担保:
是依法产生的担保。
具本是:
商销性的默示担保:
产品应符合该产品之所以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买方对货物所要求的特定的用途,而且买方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来挑选或提供合适的商品。
以担保责任提起诉讼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轻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都要承担责任。
严格责任下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轻,只须证明,产品出厂时已存在缺陷,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的直接损害。
二、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二、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据原告行为的性质,抗辩可分为:
1、原告自己的疏忽。
、原告自己的疏忽。
但在严格责任中,被告以此进行抗辩将受到限制。
2、风险的承担。
、风险的承担。
原告对产品的缺陷及危险有充分的鉴别力,但他自愿地、不合理地使用该有缺陷的产品,由此造成的伤害被告可作为抗辩的理由3、非正常使用。
、非正常使用。
产品在使用中扩大用途或使用方法不当,由引造成的损失,生产者可以就该损失并非是由于产品缺陷所致进行抗辩。
4、特殊敏感性过敏。
、特殊敏感性过敏。
机体对某引起抗原物质发生特异反应。
三、损害赔偿三、损害赔偿1、人身伤害、人身伤害肢体伤害所致的痛苦;精神上的痛苦;生活收入的损失以及失去谋取生能力的补偿;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2、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一般是直接损失,但一些案例中也有间接损失)3、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四、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学说及发展特点与趋势四、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学说及发展特点与趋势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1)选择责任说)选择责任说指受害人向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使其承担责任据此当原告不能证明是哪一个被告造成他的伤害时,就将证明无责任的证明转让给了被告。
(2)共同责任说)共同责任说是指数人共同预谋或一致同意,并按一定计划或方案协同实施的行为,因此产品存在缺陷并致人伤害,从而构成的侵权,应承担责任。
(3)泛行业责任说)泛行业责任说是指原告可将某产品的整个生产部门作为被告,只要这些被告构成了这一生产部门的整体。
(4)市场份额责任说)市场份额责任说是指责任的承担依据在一定时期内,各个被告作为个别生产者投入市场的某种产品的数量与同种产品和市场总量的比例来承担责任。
2、发展特点与趋势、发展特点与趋势产品责任方面:
由宽向严发展;观念上:
从使买方注意变为使卖方注意;举证人:
从原告向被告转移;保护对象上:
从主要保护制造、造销售者向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转移;性质上:
从合同法转向侵权法;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上:
从直接人身或财产赔偿趋向间接损害或经济损失赔偿。
第三节第三节国际产品责任统一法律规范国际产品责任统一法律规范一、斯特拉斯堡公约全称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由欧洲理事会拟定。
内容:
1、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2、关于生产者的范围、关于生产者的范围制造商(成品、零部件、天然产品);产品的进口商、将自己的名字、商标或其它标识出现在产品上的人;无标识或身份,每一个供应商为生产者。
3、生产者对产品的赔偿责任及确认、生产者对产品的赔偿责任及确认对人身伤害或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生产者负有连带责任4、损害赔偿及限制、损害赔偿及限制范围:
人身伤守或死亡的赔偿责任,另外对赔偿的数额未作明确限制规定。
二、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二、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全称成员国有关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法令及行政规定一致和理事会指令由欧洲共同体主持制定1、规定对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规定对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2、赔偿范围及限制、赔偿范围及限制范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限制:
全部赔偿不超过2500万欧洲货币单位。
3、关于免责、关于免责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产品不是为了销售或为了经济目的而进其进行其它形式的分销、依当局发布的强制性规定而引起的三、海牙三、海牙公约公约全称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1972年十二届国际私法大会制定,1977年生效。
目的:
发生侵权行争议时,应选择哪一国法律顾问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1、产品责任当事人的范围、产品责任当事人的范围原告:
受害人(自然人、法人)被告:
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天然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供应者、在产品准备或商业分配环节中的其它人。
2、损害的原因及种类、损害的原因及种类原因:
一般产品本身的缺陷,但也包括说明的问题损害的种类:
人身、财产损害以及经济损失。
但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以及间接损失。
3、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重叠适用原则重叠适用原则
(1)损害发生地。
一般损害发生地,但要具备以下因素之一:
受害有惯常居信地;产品的制造商、供需应商主营地;获得产品所在地。
(2)受害者住所地。
但要具备以下因素之一:
产品制造商、供应商的主营地;取得产品所在地。
(3)其它情况下,适用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主营地法,原告愿意也或以适用损害发生地法;(4)被告证明他不能合理预见自己的产品经商业的途径在被害人出售,则用被告人国法。
第三节第三节中国产品责任法及贸易中的有关问题中国产品责任法及贸易中的有关问题一、中国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状况一、中国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状况1、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1)有关责任的规定)有关责任的规定第一次将产品责任问题规定在民法中: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伤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涉及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关于涉及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一般原则一般原则: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补充原则:
补充原则: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特殊原则:
特殊原则:
中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重叠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只有按我国法律也属侵权行为的,才按侵权行为处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其它原则其它原则: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2、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1)关于产品的界定)关于产品的界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业产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等,但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除外。
问题:
对加工制作未作明确规定;销售的范围未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排除在外
(2)关于产品缺陷及责任的排除)关于产品缺陷及责任的排除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问题:
外延上,未规定产品责任的种类;内涵上,将不合理危险与强制标准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标准,过于抽象和缺乏可操作性。
(3)关于责任主体及受害人)关于责任主体及受害人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供货者、若检验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检验认证机构也是产品责任的主体。
问题:
过窄受害人:
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
(4)关于责任原则)关于责任原则生产者的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销售者的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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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国际 产品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