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背诵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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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背诵总结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财产所有、财产流转(特点:
主体、内容、意思表示、利益实现)
人身关系:
人身不分离、人身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格、身份(主体、人身不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三)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
规范性文件、、习惯、判例、法理)
1.制定法
2.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失效、生效、溯及力)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区域:
全国、地方)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真实意志)
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
3.公平原则(正当行使、利益兼顾、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法律规定)
5.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律未规定的要尊重社会公德)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特征:
1.主体平等
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形成
3.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
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能否产生法律效果)
分类:
1.行为(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表示行为与事实行为)
2.自然事实
构成: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两个或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概念:
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由自由权、请求权、胜诉权三要素构成。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国家保护、如起诉)
2.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分类: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概念:
基于自然出生从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2.自然人的住所(离开住所连续居住1年以上,住院除外)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普遍性:
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资格。
2.平等性:
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统一性:
内容同意,既包括享受权利,也包括承担义务
4.不可分离性:
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法律所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2.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被限制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8岁以上,16岁以上自己劳动;10岁到16岁;10岁以下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概念: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条件:
1.公民离开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年限的起算:
从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下
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宣告
程序:
1.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时间为3个月
3.公告期届满,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效力。
效力:
1.指定财产代管人
2.对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
2.宣告死亡
概念: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
条件:
1.公民离开住所下或最后居住地落不明,杳无音信
2.公民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定期间(法定期间:
一般4年;因战争,战争结束4年;意
外事故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不受2年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4.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宣告
程序:
1.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时间为1年;意外事故,有机关证明,3个月。
3.公告期届满,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宣告死亡的效力;
效力:
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
1.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婚姻关系解除
4.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5.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
撤销:
1婚姻关系:
尚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不恢复
2.收养关系:
子女依法收养,有效;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同意恢复的,收养无效。
3.继承财产返还:
继承人返还;第三人依法取得,可不返还
4.恶意申请人赔偿责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返还
财产,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
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
偿责任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3.法人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机关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分类: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概念: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特征:
1.民事权利的开始与消灭:
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依据社会职能规定其享有何种民事权利能力
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
经营业务范围不同,受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概念:
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特征:
1.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
(自然人受年龄限制)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法定代表来实现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类型:
1.人格变更:
1.法人的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2.法人的分立(创设式分立;存续式分立)
2.组织形态变更:
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从一种组织形态转为另一种组织形态
3.宗旨变更:
从事事业发生变化
4.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改变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概念:
法人资格的消灭
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注:
清算中的法人与清算前的法人具有同一人格,但是清算中的法人受清算的限制,只具有与清算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概念: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形式:
民法通则(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法(企业合伙)区别:
是否登记注册、起字号。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特征:
1.由两个及以上的合伙人组成
2.基础是有合伙协议
3.目的是经营共同事业
4.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条件:
1.须两个及以上的合伙人
2.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须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4.须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构成和性质:
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收益+其他合法财产;共同共有
处分:
分割财产;转让限制;出质限制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对内执行:
各合伙人权利平等,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改名;改场所;处分不动产;转让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为他人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者
对外执行:
派代表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损益分配:
按约定协商→按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分担
债务承担:
1.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仍不能完全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超过其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入伙:
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条件:
1.除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效力:
新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
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丧失合伙人资格
形式:
自愿退伙;除名退伙;法定退伙
效力: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资格
2.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3.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
4.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无限
责任的企业
特征:
1.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2.在特殊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情况:
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产生债务)
3.业务范围的特殊性(专业知识、专门技能、如律所建筑师事务所)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特征:
1.责任的特殊性(有限、无限)
2.执行合伙事务的特殊性(普通合伙人执行)
3.有限合伙人享有特殊权利(同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可以进行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转让财产不经全体同意30日告知)
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条件:
1.合伙人数需要合法(2人以上50人一下,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2.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
3.出资合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企业名称中要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注:
入伙后对入伙前的债务,按认缴比例承担;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债务,以其取回财产承担
五、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特征: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民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3.民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2.民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
明示形式:
口头、书面、其他(录音录像)
默示形式:
推定、沉默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
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
行为的内容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
特殊情况况下须具备形式要件,如交付标的物才生效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以一定的事由为条件,以该条件成就与否来作为民
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法律行为。
特征:
1.条件具有未来性,即尚未发生的事实
2.条件具有或然性,即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3.条件具有意定性,即当事人依其意志约定的事实
4.条件具有合法性,即条件需要符合法律要求
5.条件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其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生或终止
附期限民事行为。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
止的法律行为
特征:
1.期限具有未来性,即将在未来确定发生
2.期限具有意定性,即应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3.期限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其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生或终止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是否主张,不论法院或仲裁确认,都无效)
3.确定无效(不会因任何事实而确定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后果:
财产返还、损害赔偿、追缴财产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因欠缺生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依法针对欠缺要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2.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3.撤销权的行使
概念:
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形成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只有受损害一方享有)
行使:
自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特征: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2.效力的确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或其它法定条件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后果,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4.一旦确定有效,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之时,自始有效
一旦确定无效,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
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作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分别是:
代理人授权、法规规定、法院机关指定)
2.本代理与复代理
本代理:
被代理人→代理人复代理:
被代理人→代理人→复代理人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原则:
1.在代理权内行使,不得无权代理
2.原则上代理人应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3.代理人应忠诚、勤勉、谨慎的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情形:
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
(四)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死亡(不知道死亡,事务完成,继承人承认,利益继续)
6.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法人终止
法定、指定:
1.被代理人取得、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特征:
1.XX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效力:
1.本人的追人权和拒绝权(本人事先知道又没有否认,视为同意)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
催告本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本人未作意思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撤销:
以通知方式作出,恶意第三人没有撤销权)
2.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概念:
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有效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某种法定事实经过法定期间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要件:
1.有某种法定事实状态的存在
2.法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不间断的法定期间
种类:
取得时效、消灭时效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的效力
效力:
1.届满,起诉权不消灭
2.届满,丧失胜诉权
3.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届满,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限制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区别:
1.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两者的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不可变更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消灭
4.两者的援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在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援用;
除斥期间不论权利人是否主张,法院依职权援用
5.两者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算;
除斥期间自实体权利成立起算
5.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普通:
2年
特殊:
最长时效20年
短期时效1年:
身体伤害、产品不合格(导致财产损失2年,人身1年)、拒付租金、
保管财物灭失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算:
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中止:
在诉讼时效的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
停止进行(不可抗力、他人阻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
中断:
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
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提出诉讼或者保护权利请求、当事人一方
要求)
延长:
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
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正当理由、诉讼期间已届满)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概念:
2.公示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最初取得所有权,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无关)
方式:
生产、收益、先占、添附、没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国有化
2继受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处取得所有权,与原所有权人意志相关)
方式:
买卖、赠与互易、遗产继承、接受遗赠、其他
2.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各种相邻关系
种类:
1.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
2.相邻通行关系
3.相邻管线铺设关系
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5.相邻环保关系
处理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4.添附
附合;混合;加工。
(加工后价值远大于原物的,归加工人)
(五)共有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分割。
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四)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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