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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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机械、化工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化工、生物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
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
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应当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者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
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生产区总使用面积应当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配料间、加工间、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
半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前处理间、配料间、加工间、灌装间(区)、外包装间(区)、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
液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前处理间、配料间、加工灌装间、外包装间、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
同时生产宠物、畜禽等其他动物饲料的,可以共同使用原料库、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
宠物饲料生产设备不得用于生产畜禽等其他动物饲料。
第十一条
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
第十二条
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者设备。
第十三条
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四条
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易产生或者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有防爆功能;
(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五)有投料地坑的,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
(六)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者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材、备品备件的贮存要求,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满足储存温度要求,密闭性能良好;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
(四)使用新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的,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
(五)有立筒仓的,配备立筒仓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第十六条
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粉碎、配料、提升、混合、调质、膨化、干燥、喷涂、冷却、计量、包装、异物检除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二)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三)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四)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者消音装置;
(五)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设备,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七)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及相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八)有新鲜或者冷冻、冷藏动物源性原料预处理工序的,单独配备除杂、粉碎、均质、水解等设备;
(九)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粉碎、配料、混合、乳化、蒸煮、冷却、计量、灌装、包装、异物检除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
(二)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三)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四)生产罐头等具有商业无菌要求的产品的,配备相应的杀菌设备;
(五)有新鲜或者冷冻、冷藏动物源性原料预处理工序的,单独配备除杂、粉碎、均质、水解等设备;
(六)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除杂、配料、混合、成型、计量、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二)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三)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设备,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五)有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的,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第十九条
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称量、加热、配料、搅拌、灌装、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
(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者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三)加热设备有搅拌、温度控制和温度显示装置;
(四)搅拌设备的搅拌速度可控;
(五)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第二十条
液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
(三)有均质工序的,使用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使用高剪切均质机的均质转速不小于2800转/分;
(四)配液罐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第五章
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第二十二条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液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配备常规检验仪器、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定氮装置、粗脂肪提取装置;
生产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还应当在液态宠物配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恒温干燥箱、高温炉、真空泵及抽滤装置、高压灭菌锅、培养箱、显微镜和样品制备设备;
生产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还应当在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硬度测定仪、容重测定仪、水分活度测定仪、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至少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留样观察室;
生产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和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还应当设立微生物检验室。
各功能室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
理化分析室有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同时开展高温或者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
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品架;
5.
微生物检验室具有符合要求的准备间、缓冲间、无菌间和超净工作台。
第二十三条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配备常规检验仪器、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生产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还应当在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和样品制备设备;
生产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还应当在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标准筛。
(二)产品中添加维生素的,配备具有紫外检测器的高效液相色谱仪;
产品中添加微量元素的,配备具有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元素灯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产品中添加氨基酸、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配备满足添加成分检测要求的检验仪器。
(三)检验化验室至少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
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或者设施;
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分室存放;
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品架。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生产和质量检验要求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企业可以使用性能更好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替代本条件中的相关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规定的成套加工机组中,如企业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相关工艺和设备,在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过程中可不作要求,但因缺少相关工艺和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2018年6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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