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邕江船只专项清理工作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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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庆彪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局长
陈小鹏江南区教育局局长
梁咸梅江南区民政局局长
陈瑜江南区财政局局长
梁刚毅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莫锡国江南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覃冬平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贺为民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崔耀辉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邓振云江南区审计局局长
关培芬江南区监察局局长
廖学堂江南区信访局局长
蒋骎江南区法制办主任
马升超江西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岗兵沙井街道办事处主任
蒋劲松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明海副局长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卢建东同志担任,成员由各单位副职组成,办公室电话:
4887886。
四、工作职责
(一)江南区邕江船只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
1.具体负责江南区辖区内河段船只专项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2.拟定江南区邕江船只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3.负责将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向上级提出工作督查建议。
4.负责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1.负责对邕江船只专项清理河段内滞留、停泊的采砂船进行清理。
2.负责在汛期内对邕江船只专项清理工作中各种妨碍行洪的障碍物(包括船只、排筏、漂浮物等)进行清障。
3.负责牵头做好邕江船只专项清理河段内水上船只、养殖网箱等的清理工作。
4.负责配合落实各项工作。
(三)江南区监察局
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方案的工作职责,并按时间节点进行督查问责。
(四)江南区法制办
负责对邕江船只专项清理工作的涉法事务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江南区财政局
1.负责邕江船只专项清理工作所需经费筹措落实。
2.负责审核船只评估结果和各项开支情况,确保综合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3.协助农业林业水利局做好船只评估工作。
(六)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1.负责治安工作和协助做好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和对符合条件对象的户口迁移工作
2.保障邕江船只专项清理工作安全秩序。
3.负责查处船只专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案件,并派员参与船只专项清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七)江南区民政局
负责依照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次清理段船只清理中符合条件的船民、渔民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八)江南区住建局
1.负责安置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
2.负责符合安置条件且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人员住房安置工作。
3.负责协助确认安置对象住房情况及排查是否享受过拆迁安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1995年南宁市渔民上岸及2012年南宁市邕江34公里整治段水上人家安置和渔船清理补偿安置政策。
(九)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依照现行法规,制定本次船只专项清理工作中人社部分的安置政策,做好安置对象养老保险、就业等人社保障工作。
(十)江南区教育局
负责做好本次船只清理工作中因户籍迁入南宁市城区和家庭住址变动产生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就学安置工作。
(十一)江南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邕江船只专项清理河段中非法营运的船只进行查处,配合海事部门对邕江船只专项清理河段中营运船舶违反停泊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江南区审计局
负责协助做好船只评估工作。
(十三)江南区信访局
负责本次船只清理的信访工作。
(十四)江西镇政府、沙井街道办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调查摸底、宣传发动、水上人家船民身份核实确认、在册渔船渔民核实确认、养殖网箱核查和经费测算、签订补助协议、支付经费、清理、维稳和扶助等工作。
五、经费保障
参照2012年9月印发的《南宁市邕江整治段水上人家安置和渔船清理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本次船只专项清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70%,城区财政承担30%。
六、清理范围及对象
(一)专项清理范围从邕江老口航运枢纽上游4公里处至沙井三津渡口河段。
(二)清理对象为非法停泊船只。
(三)本工作方案所称船只包含且不仅限于各种在册船只、水上人家住家船、在册渔船、养殖网箱、采砂船、三无船只、排筏、浮动设施、海船等(以下简称“船只”)。
七、船民船只等基本情况
(一)水上人家基本情况
据初步统计,江南区船只专项清理整治河段内共有住家船1艘,岸上无固定住房2人。
(二)渔船及渔民基本情况
经调查,邕江南岸三江口至三津渡口河段内在渔业管理部门合法登记在册的机动渔船2艘、渔民2人。
(三)养殖网箱基本情况
经调查,目前从邕江南岸三江口至三津渡口河段共有养殖网箱296箱。
(四)其他船只
根据对邕江南岸三江口至三津渡口河段初步调查,有三无船只、其中未在渔业管理部门合法登记在册的10米以下涉渔船只6艘,沙井无证渔船205艘。
八、安置补助
(一)安置补助政策
本次邕江船只专项清理河段安置、补助政策参照2012年《南宁市邕江整治段水上人家安置和渔船清理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执行,养殖网箱清理补助政策根据市农业委制定的方案执行。
(二)安置补助对象
1.水上人家住家船船民
(1)2013年3月29日之前已在邕江船只专项清理河段范围内水上人家住家船上居住,并且至今仍在该河段水上人家住家船上居住的水上人家住家船船民,确认为补助安置对象。
具体以2013年3月29日市水邕建设办组织城区进行的邕江老口航运枢纽至邕宁水利枢纽河段(含八尺江邕江入河口河段)实地调查照片、音像资料及历次调查、航拍照片为基础,进行核实确认。
(2)2013年3月30日起进入邕江船只专项清理河段范围内的船只、排筏,不属于安置、补助对象,按违法停泊进行清理。
补助、安置条件:
对符合补助安置条件且自愿签署船只收购协议、上岸安置协议的水上人家住家船船民进行上岸安置。
已享受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2012年南宁市邕江34公里整治段水上人家安置和渔船清理补偿安置政策、南宁市征地拆迁政策以及2012年邕江整治段清理的餐饮趸船不再重复补助安置。
2.在册渔民
安置、补助条件:
对长期在邕江船只专项清理河段内且在渔业管理部门合法登记在册的、户籍在江南区且自愿签署船只收购协议、上岸安置协议的渔民进行清理补助安置。
对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1995年南宁市渔民上岸及2012年南宁市邕江34公里整治段水上人家安置和渔船清理补偿安置政策的渔民,不再进行住房安置。
3.养殖网箱
根据市农业委制定的养殖网箱的清理方案执行。
4.2015年9月25日起新增的船只、养殖网箱,一律不予补助安置。
九、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
1.农业林业水利局负责起草《江南区邕江船只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初稿。
3.各部门对初稿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4.2016年1月初,完成《江南区邕江船只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报审稿)》,报城区政府审批。
5.2015年1月底前,印发《江南区邕江船只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二)动员宣传
2016年1月1日起,进行宣传动员,深入现场,入户宣传,使本次船只专项清理、安置、补助政策为清理、安置、补助对象所熟知,动员其积极响应配合船只清理工作。
(三)开展清理
1.水上人家清理
(1)2016年1月31日前,以2016年3月29日为时间节点,完成水上人家住家船船民资格审核工作,并对已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1995年南宁市渔民上岸、2012年南宁市邕江34公里整治段水上人家安置和渔船清理补偿安置政策、餐饮趸船清理政策的人员及船只进行排查。
(2)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符合条件船只评估工作。
(3)2016年3月,根据拟定的安置协议,上门动员签约,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水上人家船民签约上岸安置,4月15日前完成签约。
(4)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签约水上人家船只拆解工作。
(5)2016年5月1日起,对不符合安置条件或符合条件未签约上岸的水上人家强制清理工作。
(6)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已签约交船上岸的水上人家船民上岸安置工作。
2.在册渔船清理
(1)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对船只专项清理河段内在册渔船的外迁或注销捕捞证上岸安置意向调查,完成对已享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1995年南宁市渔民上岸、2012年南宁市邕江34公里整治段水上人家安置和渔船清理补偿安置政策的在册渔民排查工作。
(2)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渔船收购评估工作。
(3)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签约工作。
(4)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选择外迁的在册渔船渔业证件的改签工作。
(5)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签约渔船拆解工作。
(6)2016年4月1日起,开展对仍滞留渔船强制清理工作。
3.养殖网箱清理
(1)2015年12月31日前,配合市农业委制定完成养殖网箱清理专项清理方案。
(2)自2016年1月起进行邕江船只专项清理段非法网箱清理工作,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3)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签约养殖网箱拆解工作。
4.10米以下涉渔船只收购清理
(1)2016年1月31日前,以2015年9月24日为时间节点,对邕江船只专项清理河段内10米以下涉渔船只进行核查,符合该时间节点的10米以下涉渔船只,政府按市场价予以收购清理。
(2)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符合收购条件的10米以下涉渔船只评估工作。
(3)2016年3月,根据拟定的收购协议,上门动员签约,鼓励符合收购条件的10米以下涉渔船船主签约,4月15日前完成签约工作。
(4)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签约10米以下涉渔船只拆解工作。
(5)2016年5月1日起,对不符合签约条件及符合条件未签约的涉渔船只强制清理工作。
(6)2016年5月31日完成涉渔船只清理工作。
5.采砂船、三无船只等清理
(1)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船只专项清理河段内采砂船、三无船只、排筏、浮动设施摸底调查工作(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江西镇人民政府、沙井街道办)。
(2)2016年2月,开展采砂船、三无船只、排筏、浮动设施、海船劝离工作(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江西镇人民政府、沙井街道办)。
(3)2016年5月1日起,组织对养殖网箱、采砂船、三无船只、排筏、浮动设施、海船依法强制清理,5月31日前完成。
(4)2016年5月31日前(邕江汛期),完成对妨碍行洪的阻水障碍物(包括无主船只、漂浮物)的依法清障(拆除)。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抓好具体工作方案的落实。
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政事畅通,运转协调。
(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各责任单位要按本方案的要求主动开展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并落实具体联系人。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依法依规开展船只专项清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和本部门的职责,加强现场推进和监管,要充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各城区履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五)按时汇报,科学总结
船只专项清理工作开展后,按时间节点将船只专项清理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水邕建设办。
十一、督查考核
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工作督导,加强检查,定期通报”的督查考评制度。
城区监察局不定期对各部门船只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按时间节点对各部门邕江船只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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