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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4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9840(2015)04-0005-06
北京时间2014年4月2日,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官网正式宣布,因为巴萨在引进多位18岁以下球员时违规操作,给予巴塞罗那俱乐部未来两个转会窗口禁止买入球员和罚款45万瑞郎的处罚,俱乐部也必须要在未来的90天对俱乐部所有青少年球员的管理规范化[1]。
此次处罚涉及2009至2013年期间几个未成年球员注册巴萨青训学校和参加巴萨俱乐部比赛的问题。
在这方面,纪律委员会强调,保护国际转会市场上的未成年球员是足球领域的全体当事人都应当关注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国际转会可能有利于年轻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但是其可能与未成年球员的最佳利益保护相冲突。
基于此,委员会裁定“作为一个整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理和健康发展的权益胜过纯粹的竞技体育利益”。
巴萨向国际足联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
2014年8月19日,国际足联上诉委员会裁定维持原处罚。
巴萨俱乐部再次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CAS通过加速程序举行听证会后,2014年12月30日,CAS裁决驳回巴萨的上诉请求。
仲裁庭认为根据国际足球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第19条和19b条规定,巴萨俱乐部违反了国际足联禁止未成年球员转会以及未成年球员注册进入青年培训学校的规则,因此仲裁庭裁定维持国际足联裁决[2]。
除了前述国际足联和CAS就巴萨俱乐部做出的维护未成年球员权益的裁决外,国际足联2014年制定、2015年4月1日生效的新的国际足联经纪人条例也强调度未成年球员的权益保障问题。
因此,无论是国际足球的管理机构还是争端裁决机构,都强调对未成年球员的权益保障。
但是屡次出现的类似巴萨引入未成年球员的案例表明,国际足联转会中未成年球员的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鉴于我国政府刚刚在2015年3月中旬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中国足球改革的时机真正到来,也意味着将有更多的未成年球员会进入各种各样的培训机构,相信也将会有更多的未成年球员到国外受训,而且中国俱乐部也有以前引进非洲未成年球员的事实,表明我们有必要对国际足球运动中未成年球员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对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则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1国际足联球员转会制度的发展和保护未成年球员的必要性
在国际足球转会市场,影响球员转会制度发展的三个主要机构是国际足联、欧足联以及欧洲联盟,而国际足球转会制度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国际足联和欧足联的转会规则通常与欧盟法律相冲突,其结果是欧盟机构通常要对前者的相关规则进行讨论和做出裁决,导致国际足联和欧足联要对相关转会制度进行修改。
因此,国际足联转会规则和未成年球员的权益保护也与欧盟有着密切的联系。
1.1球员转会制度的发展
国际足联最初的转会制度允许各大洲际足联制定自己的球员转会条例,欧足联因此也制定了适用于欧洲各国家足协的转会规则,但其中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授权球员在与现有俱乐部的合同终止后可以转会至国外的俱乐部,但是转入俱乐部要向球员的原俱乐部支付一笔转会费,其目的是对培养球员的俱乐部支付赔偿。
结果是,俱乐部通常会提出比培养相关球员的费用高出很多的转会费。
这对于培养球员的俱乐部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收入,但是对于新俱乐部来说则可能是个负担。
另一就是限制球员国籍的“3+2”规则,要求俱乐部一线队只能有3名外籍球员加上2名“本土培养”的球员,后者是在一个国家足协所属地区联系居住满5年的外籍球员。
青年梯队中的外籍球员也必须符合居住满5年的要求[3]。
欧足联在制定自己的转会条例时,也允许各国家足协制定自己的转会规则。
根据国际足球运动的上下等级关系,欧足联成员国足协制定的转会规则不得与国际足联和欧足联的规则相冲突。
国际足联转会条例也明确规定,只有在前一个国家足协发放确认所有经济承诺包括转会费都已经结清的国际转会证明后,才能进行国际转会[4]。
因此,如果有关足协暂停发放国际转会证明,就不能进行国际转会。
这种转会制度使得俱乐部和各国家对球员享有很大的控制权,严重限制了球员的职业选择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期满后寻求从比利时列日俱乐部转会至法国敦刻尔克俱乐部的比利时球员Bosman(博斯曼)因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而根据欧盟法律向比利时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案最后提交到欧洲联盟法院(ECJ)。
法院判决根据《欧共体条约》,禁止足协和俱乐部向合同期满后欲转会的球员要求支付转会费,禁止基于国籍原因而对不同国家的欧盟球员予以歧视待遇[5]。
博斯曼案仅对合同期满而不受约束的球员有效,对于仍然受合同约束的球员,国际足联和欧足联仍然可以强制要求转会费。
结果是,俱乐部开始不断延长球员的合同以阻止球员免费转会至其他俱乐部,甚至强迫球员在原合同结束前签订新合同。
为抵消合同期满可能失去的转会费收入,俱乐部通常会对在合同期间进行转会的球员索取高昂转会费。
有实力的大牌俱乐部和原来依靠转会费收入的中小俱乐部之间出现了竞争性失衡问题,前者可以把本来应当支付转会费的费用拿来支付引进的球员高薪,而后者则逐渐失去了吸引有潜质的青少年球员的能力,其结果是顶尖球员工资遥遥直上,大小俱乐部之间的实力分歧愈来愈大。
另外,欧盟内部废除外籍球员限制的3+2规则导致国际转会迅增,俱乐部开始搜寻优秀的外籍年轻球员。
因为欧盟内部的劳工许可制度,以及为非欧盟球员更加容易获得欧盟成员国国籍的目的,不同国家足协的俱乐部之间开始形成球员转会联盟和签订球员交流协议。
四大职业足球联盟之外的一些国家的俱乐部(譬如荷兰、瑞典、瑞士等)也开始对意大利、英格兰和西班牙等俱乐部通过支付高额薪水“截取”合同未到期的有潜力球员产生诸多埋怨[6],譬如后面的Katuta案(卡库塔)就是一例。
一些俱乐部也开始和欧盟以外的俱乐部建立联系,以便网络更加优秀的年轻球员,譬如荷兰阿贾克斯俱乐部在南非开普敦建立的青年梯队发展培训机构注册为开普敦阿贾克斯俱乐部,而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Midtjylland(米迪兰特)俱乐部案。
其结果是,为争取未成年球员,欧盟俱乐部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许多大牌俱乐部开始对有潜力的外籍球员尤其是非欧盟球员进行直接投资,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非法的未成年球员交易市场。
1.2保护未成年球员权益的必要性
国际足联非常严格地对待未成年球员的保护问题,并认为如果得不到合理的控制,在外国的年轻球员易于被过度开发和滥用。
这种特有的事实使得国际足联认为很有必要保护未成年球员在国际转会中的权益。
为应对博斯曼判决后自由转会以及对俱乐部争夺未成年外籍球员的混乱局面,2001年3月,国际足联、欧足联以及欧盟委员会达成了一个有效保护未成年球员的协定。
为此国际足联于2001年修改了转会规则,规定了合同期限、保护不满18周岁球员以及成立国际足联争端解决机构(FIFADRC)等。
在对未成年球员的保护方面,首先,除因与足球无关的原因而已经移民欧盟/欧洲经济区外,该地区成员国的足协不得注册来自该地区以外国家的未成年球员;
其次,俱乐部所在国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和18周岁之间的球员可以转会;
再次,俱乐部与未成年球员签订的合同不得超过3年。
尽管如此,其并没有达到充分保护未成年球员的目的,而是产生了更多的负面效应。
为创造一个更加利于应用的规则,国际足联于2005年修改了转会规则,对未成年球员转会做了重要修改,规定只有在3种情况下才能允许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球员转会,即球员父母因足球以外的原因移民到新俱乐部所在国;
欧盟/欧洲经济区内部16~18周岁之间的球员可以转会;
居住在边境线附近的球员与受训外国俱乐部之间一定距离的要求等。
同时,签约未成年球员的俱乐部必须满足确保一例合法转会所需要的四个额外要求,譬如根据当地最高教育水准提供充分的足球教育和培训,提供适当教育确保球员能从事足球义务的职业,以及提供符合当地生活水准的设施等。
另外,第18条要求未成年球员不得签署3年以上合同。
根据国际足联意见,该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年轻球员的利益,不要通过与某一俱乐部的过分紧密联系而阻碍其发展。
尽管如此,该条仅仅要求俱乐部在某些情况下要对未成年球员提供充分(而不是所有)的教育和培训机会,因此对于未成年球员的国际转会来说,该规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几乎同时,考虑到外籍球员的涌入,欧足联修改了其参赛资格,要求俱乐部出场球员中必须有一部分本土培养的球员。
当前,保护未成年球员国际转会的主要条款是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第19条。
条例第19.1条禁止18岁以下的球员进行过国际转会,包括那些从来没有被注册的球员。
然而,第19.2条也规定了三种例外,即父母例外,欧盟例外和边境例外[7]。
具体来说,一是球员父母在俱乐部所在国从事与足球无关的工作;
二是对于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的俱乐部之间的球员转会,球员年纪可以从16岁到18岁;
三是球员居住在距离国境线在50公里内并且球员欲注册的邻国足协的俱乐部的距离国境线也在50公里以内,球员住所和俱乐部总部两者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公里,在这种情况下球员必须继续在家居住的,两个相关的足协要明确同意。
但此种例外必须获得球员身份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的批准之后才能获得许可。
国际足联TMS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年轻球员及其培养的俱乐部。
比如,所有转会都必须在TMS上完成超过30项的转会细节填写,它包括转会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限、银行账号,另外还有经纪人的名字和收入。
除了填表之外,相关文书也要上传到这一系统中。
TMS使国际足联可以获得有关每一笔国际转会的更多细节,增加国际转会的透明度,确保所有的国际转会都要遵守国际足联规则,因此能保障相关俱乐部和国际足联的利益的完整性。
而在涉及年轻球员的转会交易中,必须注明球员的父母是否同意该转会。
另外,由于转会需要登记超过30项细节,国际足联在确定青年球员赔偿等方面将有更多的直接证据,也更容易监控国际足联禁止的18岁以下球员的转会。
违反国际足联规则的案件,一旦被查出,将要提交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进行评估和裁定。
譬如巴萨案,有关报道显示,巴萨签下了13岁的被称为“小梅西”的韩国球员李胜宇(LeeSungWoo)以及其他37名未成年球员,违反了球员身份和转换条例第19条规定,即只有年满18周岁的球员才可以进行国际转会。
2015年4月生效的国际足联新的经纪人条例也加大了对未成年球员的保护。
该条例第7(8)条规定,“如果某球员或俱乐部在进行雇用合同或转会合同谈判时利用经纪人的服务,并且涉及的是未成年球员,那么不得向经纪人支付任何经济报酬”。
尽管该条规则指出涉及球员在18岁以下的任何阶段的合同都不能向经纪人支付报酬,但是并不是说经纪人和未成年球员或俱乐部不能签订含有支付报酬条款的经纪合同,譬如经纪人可以和未成年球员签订含有18周岁以后激活支付报酬条款的合同;
或者和俱乐部签订引进球员支付佣金(变相取代对球员的报酬)的合同以规避国际足联的规定;
或者寻求其他可以替代的支付报酬的方法,譬如经纪人和球员签订肖像权合同和赞助合同等,经纪人也可以和俱乐部签订球探合同以及类似的合同获得报酬。
因此,国际足联新的经纪人条例并不能完全禁止经纪人对未成年球员利益的“剥削”。
而且,国际足联经纪人条例加大了利益冲突的风险,因为只要经纪人和未成年球员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了合同并且在未成年球员不满18周岁以前不支付报酬,经纪人就可以和任何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球员签订经纪合同。
理论上,根据国际足联经纪人条例,在某些国家,经纪人也可以和有发展前途的正在培训的未成年球员签订延长期间的代理合同。
在球员未满18周岁之前不向经纪人支付报酬,考虑到一大批未成年球员中可能只能有几个天才的球员最终会成为职业球员,经纪人也可以签订较长期间的代理合同。
一旦球员年满18周岁,就可能要求更大的费用和薪水,那么经纪人的投资就可能会得到回报。
因此,无论是对球员还是经纪人来说,此类条例似乎都不是有利的,而只对俱乐部有利,其在和球员进行相关条款的谈判时处于一种不公平的优势地位。
因此该规定有可能会受到限制贸易或者竞争法的挑战。
事实上,英格兰经纪人协会已经就国际足联的新经纪人条例向欧盟委员会提起申诉,理由是该条例违反了欧盟竞争法,将导致腐败和持牌足球经纪人产业的灭亡。
当前,欧足联本土培养球员规则已经得到了充分执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未成年球员的利益。
但是鉴于国际转会市场日益暴涨的转会费以及日益增加的竞争,俱乐部继续努力寻找外籍青年球员的行为并没有停止,许多欧洲俱乐部开始从包括非洲、亚洲和南美洲等大陆挑选年轻的足球球员,其主要原因是年轻球员转入的价格通常是便宜的,如果相关球员的职业生涯最终获得了成功,俱乐部可能因此获利颇丰。
另外,球员成功的先例也促使俱乐部尽可能多地寻找国际足联有关未成年球员转会规则的漏洞并利用其为己谋利。
毕竟职业足球是一个高度商业化的市场,俱乐部将会利用一切办法为自己某些高额利润。
不幸的是,与欧洲俱乐部签订有利可图的合同的前景导致出现“狮子大开口”的现象,并且很多年轻球员被不道德的经纪人以试训签约为由引诱离开其家庭并到达欧洲俱乐部。
然而,如果试训不成功,又有许多年轻球员会被经纪人抛弃,有可能会威胁未成年球员的足球生涯甚至生存。
因此,一些俱乐部可能会想方设法获得外国的天才未成年球员,甚至不惜以违反国际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为代价,故未成年球员的保护不再仅仅是足球运动内部的事情,还是各国政府部门以及欧盟这样的国际组织关注的问题。
2未成年球员法律保护的国际实践
本部分内容主要阐述欧盟以及CAS有关未成年球员权益的保护实践,一方面,欧盟是国际足球尤其是职业足球最发达的地区,绝大多数的未成年球员首次签订合同是在欧洲完成的(2011年达到90%)[8],并且欧盟各机构就保护球员问题做出的一些指示或裁决也极大地促进了未成年球员的权益保护;
另一方面,CAS是保护运动员权益的主要机构,其做出的一些裁决对于未成年球员保护具有重要的先例作用。
2.1欧盟
欧盟对于国际足联运动发展的主要促进作用是根据欧盟法对国际足联和欧足联的相关规则尤其是转会规则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
譬如前述博斯曼案,其基本解决了欧盟内部运动员合同期满后自由转会的问题。
换句话说,如果有关体育运动规则侵犯了运动员的权益,其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当事人就可以根据欧盟法律主张自己的权益。
尽管如此,因为对转会培养补偿规则以及计算方式等的理解差异导致出现越来越多的涉及球员培养补偿费用的争议,欧盟法院在2010年做出的Bernard(伯纳德)案[9]的裁决进一步澄清了对青年球员转会培养补偿问题的疑义,有利于职业球员的跨境转会以及自由流动。
1997年,17岁的伯纳德与法国里昂足球俱乐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年轻球员培养合同。
合同终止之前,里昂足球俱乐部向该球员提供了一份2000年7月1日开始、为期一年的职业球员合同遭拒,但伯纳德于同年8月与英格兰纽卡斯尔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
里昂俱乐部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以球员单方面违反法国足协职业足球章程第23条为由将其诉至里昂劳动法院,要求该球员和纽卡斯尔俱乐部赔偿。
法院认为球员单方面终止合同,因此要与纽卡斯尔俱乐部共同赔偿里昂22867欧元。
里昂上诉法院撤销该判决,认为年轻球员在培养合同终止后与培养该球员的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的义务阻碍了该球员与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俱乐部签订合同,因此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39条关于球员自由流动原则的规定。
里昂俱乐部上诉,最高法院认为解决争议的关键是《欧共体条约》第39条,因此决定暂停该诉讼程序,将下列问题提交欧盟法院进行初裁:
成员国国内法中有关年轻球员在培训期结束时需要支付培养赔偿费用才能与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俱乐部签订职业球员合同的培养条款是否享有《欧共体条约》第39条规定的劳工流动自由原则的豁免。
欧盟法院初步裁定,要求年轻球员在培养合同终止后与其他成员国的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时需要向其原俱乐部交纳培养费的规定是对欧共体条约第39条规定的球员自由流动原则的限制,但根据该条规定,该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又有其合理性。
据此,2010年3月16日,欧盟法院最终判决球员违反合同义务,向法国里昂足球俱乐部支付损害赔偿金(damages)而不是培养补偿(trainingcompensation),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不是根据俱乐部提供的训练培养支出,而是依据俱乐部的全部损失得出的。
伯纳德案为培养青少年球员的俱乐部进一步提供了法律和经济上的支持,有利于职业球员的跨境转会以及自由流动。
博斯曼案后青年球员的培养费问题成为了中小俱乐部和大俱乐部以及转出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博弈的焦点,其实际上也是运动员的培养与保障自由流动原则之间的较量。
国际足联为鼓励招募和培养年轻运动员,制定了特殊赔偿规则来规制培养期结束后与其他俱乐部签约的年轻运动员。
伯纳德案使国际足联的前述规则接受欧洲最高司法机关的审查,平衡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法院判决在为鼓励招募和培养年轻运动员的目的时,对劳工自由流动原则的限制是合理的。
但这并不代表法院支持国际足联这个规则,因为法院使用的是“损害赔偿金”而不是“培养补偿”的词眼,而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也与培养费无关。
2.2国际体育仲裁院
在国际足联2005年转会条例发布之后,CAS做出的2个相关裁决检验了该条例第19条的实施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有关巴拉圭球员Caballero(卡瓦列罗)的仲裁争端[10]。
2005年,巴拉圭奥林匹亚俱乐部16周岁的卡瓦列罗与西班牙Cá
diz(加的斯)俱乐部签订了合同。
为使该球员顺利注册,西班牙足协请求巴拉圭足协发放国际转会证明被拒。
随后应俱乐部请求,西班牙足协上诉至国际足联,要求适用第19.2(a)条例外规定。
另外,球员母亲在其与加的斯俱乐部签订合同一周后也与西班牙的一家酒店签订了雇用合同。
申请人指出该家庭的经济状况非常糟糕,因此希望以“非足球原因”移民西班牙。
国际足联不同意该观点,裁定球员母亲因为其儿子转会的原因到达西班牙的,不能适用第19.2(a)条例外。
在国际足联拒绝对卡瓦列罗注册后,加的斯俱乐部向CAS提起仲裁请求。
CAS维持国际足联裁定,指出第19条是有效的,因为其追求的目的是合理非法的,故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另一个有关未成年球员的转会案例是2007年的丹麦米迪兰特俱乐部和丹麦足协的争端[11]。
2006年俱乐部注册了三名尼日利亚籍未成年球员,因为未得到尼日利亚足协发放的国际转会证明,丹麦足协临时把其注册为业余球员。
后来,俱乐部要求注册其他的尼日利亚籍未成年球员时被丹麦足协拒绝。
同时,国际职业球员联盟指出俱乐部违反了国际足联转会条例第19条只能转入成年球员的规定。
2007年10月,国际足联裁定丹麦米迪兰特俱乐部违反了第19条规定,对其进行严重警告。
俱乐部上诉CAS,理由是这几位球员是以学生身份到丹麦的,因此依据欧盟法,第19条不适用。
CAS拒绝了俱乐部的请求,维持国际足联裁定,即第19条适用于本案。
CAS指出第19.2条的规定并不是穷尽的,还有两种例外情况没有纳入,即未成年球员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移居到另外一个国家是与学习有关而不是足球活动有关的原因,以及未成年球员本国足协与新俱乐部签订了含有严格条件的青年球员发展规划协议(譬如有关学校教育以及一定期间授权的协定),都应当允许其国际转会。
另外,该裁决第7.2.3段也指出国际足联有关未成年球员保护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职业和业余球员,终止了俱乐部在以往以引入业余球员为由逃避制裁的现象。
还有一个是较早发生但是裁决很晚的卡库塔案[12]。
2007年6月,切尔西与法国朗斯俱乐部的卡库塔签订合同,当时其不到16周岁。
朗斯认为切尔西“偷”走了其培养的球员,因为该球员自8岁多就在俱乐部训练,因此上诉至国际足联。
2009年8月国际足联DRC裁决切尔西引诱卡库塔违约,禁止切尔西俱乐部在余下的两个赛季转入任何国内或国际球员,对卡库塔禁赛四个月。
当事人将该裁决上诉至CAS。
2009年11月CAS裁定暂停对当事人进行的处罚。
2010年2月,CAS最终裁决确认两家俱乐部和球员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协议承认朗斯俱乐部和球员本人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因此球员不是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切尔西对于引诱球员签约的行为不承担责任,鉴于此,CAS撤销了对切尔西的处罚。
以上裁决对欧洲足球及至世界范围的未成年球员转会市场产生重要的影响。
首先,通过相关裁决,CAS支持国际足联保护未成年球员权益的规定。
尤其是,业余球员也适用国际足联转会规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性质。
不管未成年球员受到的保护程度如何,这都将有利于各俱乐部大力培养自己签订的未成年球员或本土培养球员[13]。
其次,许多俱乐部在满足第19
(2)(a)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给球员父母与足球无关的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机会而转入国外的未成年球员。
俱乐部和经纪人可以在当地为球员父母提供或者寻找工作机会,甚至为能使相关未成年球员注册而贿赂球员父母[14]。
再次,在满足某些培养和教育条件的情况下,譬如明确规定未成年球员的学业教育和生活水准,俱乐部可以通过与外国足协或俱乐部签订青年球员培养协议或建立培训基地的方式转入外籍球员。
最后,由于欧洲各国有关未成年年龄和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能力的差异,在一个国家不能签订职业合同的球员,有可能会转到允许自己签到职业合同的国家的俱乐部。
而且,将非欧洲球员交流到签证和移民政策比较灵活的欧洲国家以便进行下一步的转会也是多数俱乐部的首选。
3中国未成年球员的国际转会与权益保障
中国足协的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并没有对未成年球员的国际转会问题做出规定。
譬如关于未成年球员的权益保障,2010年版的《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中仅仅规定“不满18周岁的球员不得签订劳动合同”(第47条)以及“不满18周岁的球员签订培训合同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签或征得监护人同意”(第48条),没有关于未成年球员国际转会的规定。
但是近些年的事实是,到海外留学的未成年球员越来越多,甚至一些俱乐部把成批的年轻球员送到国外(譬如鲁能),一些有潜力的未成年球员与国内原注册俱乐部之间的注册和转会争端也越来越多。
譬如在葡萄牙留洋球员中,部分球员与原属俱乐部之间产生了矛盾,尤其是在转会方面的问题突出。
多家俱乐部找到足协理论,但因为此前领导班子的原因而无果。
2013年12月,一些俱乐部在香河会议上明确提出相关问题。
2014年1月香河会议期间,中国足协向各俱乐部通报了新修订的注册转会准则,明显的变化是增加青少年球员在欧盟国家转会方面的相关保护。
在新的注册转会规定中,增加了对未成年球员保护的条款。
按照规定,只有18岁以上的球员才能进行国际转会,但是规定了和国际足联转会条例规定类似的3种例外。
除此之外,注册转会规定中还增加了未成年球员在足校的注册与报告。
规定中要求,有足校的俱乐部,必须向其所在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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