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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学生浴室、学生厕所、教工厕所、单身教工宿舍、教工食堂及其他生活用房等。
第三章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结合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残疾儿童少年数量等要素合理布局,应独立设置,宜建在县级及以上的城镇。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适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地段。
二、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
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应有校园规划。
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
应适合学生的特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
三、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分布,各功能区之间方便联系、互不干扰。
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相邻校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有盲生学校的路面应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五、校园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校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六、校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强化校
园整体性。
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体现特殊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征。
校
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七、环形跑道田径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八、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九、严禁种植带刺和有毒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十、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校园道路及广场用地。
二、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场和球类场地,
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200m环行跑道田径场(含60m以上的直跑道),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
校别
项目
盲校
聋校
培智学校
9班
18班
27班
200M环形跑道(片)
1
篮球场(片)
-
2
3
占地面积(卅)
4628
5186
5744
6302
、集中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不应小于校园建设
用地面积的10%
四、地面停车场用地按30%教职工数配置机动车地面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m20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卅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建设用地面积
I
n
13104
15216
18767
22559
——
27896
13542
15526
18966
22414
29379
12338
13761
17100
19974
—
25670
注:
表中I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总建筑面积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地面积;
U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总建筑面积二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班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班均建筑面积指标
学校类别
项目名称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盲
校
建筑面积合计
4782
7822
10552
13708
728
1542
2005
班均建筑面积
531
435
700
586
508
81
86
74
聋
4150
6558
5578
9042
12357
1228
2055
3085
461
364
620
502
458
136
114
培智学
3792
6173
4817
8243
11103
683
1025
1560
班均建筑面
421
343
535
411
76
57
58
积
第二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应符合表4-2、4-3的
规定,选配指标应符合表4-4的规定
表4-2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
(一)
间、m2
学校
类别
用房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
间数
面积
普通教室
44
9
396
18
792
语言教室
47
计算机教室
直观教室
88
132
音乐教室
乐器室
21
美工教室及教具室
实验室
94
仪器及准备室
42
生活与劳动教室
65
劳技教室
40
360
720
语训小教室
6
5
30
律动教室及辅房
98
68
多媒体教室
培智
心理疏导个训室
12
唱游教室
56
家政训练教室
语训教室
表4-3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
(二)
27
班
54
486
972
1458
61
122
183
60
100
200
80
160
15
表4-4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选配指标
间、川
地理教室
小琴房
职业技术教室
情景教室
第二十二条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5的规定
表4-5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盲校
图书阅览室
166
271
180
300
400
多功能活动室
120
240
电教器材室
体育康复训练室
体育器材室
风雨操场
252
心理咨询室
视力检测室
79
118
150
270
370
280
560
840
听力检测室
耳模制作室
培
106
90
智
学
感觉统合训练室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6的规定
表4-6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行政办公室
84
112
124
186
教师办公室
144
288
372
558
会议、接待室
广播及社团办公室
28
卫生保健室
总务贮藏室
电木工修理间
门卫值班室
22
45
配电室
员工休息室
弱电机房
第二十四条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7的规定
表4-7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学生宿舍
518
1037
648
1296
1944
216
432
学生食堂
177
311
389
学生浴室
32
130
194
学生厕所
48
96
教工厕所
16
单身教工宿舍
161
93
279
教工食堂
31
37
其他生活用房
119
173
140
227
324
864
108
162
346
691
207
259
43
87
64
187
36
115
151
第五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应规划建设成符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无障碍型校园。
第二十六条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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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 学校 建设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