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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
纵观现代中国农村土地,土地的可种植率越来越少,而更多的是被企业征来开发,刺激经济,谋取利益,如房地产、人工景观、娱乐城等等。
农民从土地获得的经济来源越来越少,所以不得不外出谋生,造成了很多问题,如农业总产量剧减,留守儿童个教育问题,老人赡养问题,农民工问题,农村经济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等等。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得到不断的改革,在改革的道路上共产党经历的很多挫折也取得了大量成就。
当下,我国农村面临着新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程
第一阶段:
1949~1953年,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农村的土地分配权极不平衡,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长期处于地主的残酷压迫下,生活苦不堪言。
另外农村生产资料的配置也是很不平衡的,地主不仅占有大量土地,而且还占有大量耕牛、农具、房屋等主要生产要素。
地主拥有大量生产资料却不耕田,这种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状态,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2.第一阶段土改的容
早在1946年,在全面战即将爆发之际,为了组织和动员广大农民保卫解放区,支持革命战争,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实现了
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转变。
建国后为了推进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提出了“废除土地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新道路”的总方针,这是本阶段的标志性法规。
土地改革的基本容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主要任务是重新调整土地占有状况,实现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与农民结合,重新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借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土地改革的具体方法是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有耕地的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
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农民经营”。
到1952年底,全国除了、等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1953年初,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3、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特点
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主经营者;
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予等交易行为;
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方式对土地进行管理。
4.对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评价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不仅完成了从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巨大转变,实现了数千年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理想,而且带来了整个中国乡村社会的巨大变革。
它不仅改变了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和社会政治结构,而且使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活习俗和精神面貌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使中国乡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社会变革。
这样深刻的社会变革,为中国乡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中国乡村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首先,土地制度变动与农业生产的变化。
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农具和耕畜等生产资料得到了重新配置,土地投资力度和劳动力明显增加,农业生产力得到解放,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回复和发展,从而使农作物产量也明显增加。
其次,土地制度改革后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提高。
伴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必然带来翻身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的购买力增强,生活负担减轻;
土改运动后,农村开始普及教育、兴办学校,广大农民掀起了学习文化的热潮,积极扫除文盲,创办农村剧团,提升和丰富了农民的文化生活水平;
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初步改善和妇幼保健水平提高,医疗技术进步和新药的生产和应用,大大提高了医疗效果和治愈率,使农村人口得患病率和死亡率降低,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水平;
再次,土地制度变革使封建宗族制度解体。
封建家长式宗族制度、国民党的保甲制度构成了土改前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机构,农村宗族制度和宗法实力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乡村社会政治生活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占有大量的“公田”。
名义上归宗族或慈善机构所有,实际被宗族有权势者把持,变成有权势者的“私田”。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中,中央以强大的政治威慑力,强制性地介入广大农村,不仅没收了宗族势力占有的大量土地,摧毁了封建家族制度的经济基础,而且打到了把持乡村政治权力的族长,没收了祠堂,焚毁了家谱,彻底摧毁了封建宗族制度。
在中人民政府的宣传和启发下,农民的宗族观念开始淡薄,阶级意识取代宗族观念,并逐渐成为广大农民的主流思想意识。
第四,土地改革之后,乡村政治格局发生了变化。
土地改革的意义不仅在于变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更在于地主本身也变成了自耕农,从而使农村成了清一色的自耕农。
土地改革中农民表现出来的高涨政治热情和空前的政治参与意识,保障了反封建斗争的胜利,中共中央首先废除了保甲制度,在乡村普遍建立各级农会,将权力从地主控制的保甲长手中转移到农村协会手中。
在建立农村协会的基础上,中共注意吸收和重用土改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在实际斗争中教育和培养他们,使之成为新的乡村基层政权的骨干力量,积极推进乡村的建设工作。
第五,土地改革后乡村社会习俗也发生了重大变革。
土地改革不仅是一场土地制度的变革,而且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动,建立在其上的旧的社会规及社会风俗随之动摇。
传统的社会规收到猛烈的抨击并被改造,对农民的约束力不断弱化,与新的土地制度和政治经济状况相适应的新的社会规、新的风俗时尚和新的价值观念逐步形成。
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男女平均分配土地,使妇女在政治经济上获得了独立的保障;
新的婚姻法的颁布及实施,废除了封建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从政治上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得到实现。
除此之外,伴随着土改运动中的反封建斗争,新生的人民政权对旧乡村的社会污垢进行了猛烈的涤荡,封建迷信受到批判,巫婆、神汉遭到取缔,早婚、溺婴等许多陋习恶习得到革除,婚姻自由之风开始盛行,农村新风尚、新习俗开始形成,农民政治意识和社会价值观念开始转变,一个迥异于旧社会的新农村逐渐呈现在人们面前。
尽管土改运动后的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很高,农村商品经济也开始活跃,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恢复和切实的提高,但这些都是通过改变农村的生产关系来解放被束缚的劳动生产力而取得的。
土地改革并未实质性地提升农村的社会生产力,农业生产并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
土改后的农民土地所有仍然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的延续和发展,任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一是农民虽拥有土地所有权,但由于农业生产力极其落后,个体农民拥有的生产工具严重不足,生产资料和资金也十分缺乏,不少农民在生产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单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二是以一家一户为农业成产单位的分散个体经营方式,生产与在生产能力相当薄弱,积累率较低。
三是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十分薄弱,遇有自然灾害,便会导致农作物减产。
第二阶段:
1953~1978年,合作和集体经营阶段
1.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土地改革后农业生产恢复发展和农民生活得到改善的同时,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由于农民的劳动能力、经营水平和农业技术各不相同,所以农户收入水平必然有差异,也就不可避免的造成贫富差距,因此农村中出现了富者买地贫者卖地的现象,农村的阶级有了新的分化。
此外,土改后生产手段趋于分散,为了生产发展,农民在客观上迫切要求组织起来。
1953年,中共中央根据的建议,提出了“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
这时,通过土改建立起来的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生产规模小,经济实力单薄,经营分散,不能满足实现国家工业化对粮食和原料的要求,同时国家也很难对大量分散的个体农户进行计划指导,这就使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同国家工业化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矛盾,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一次变革已无法避免。
第二次土地所有制改革是把土地农民私有制改革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1.互助组
针对土改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经过讨论后发出了开展互助合作的口号,推出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
同时这也是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实现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农业生产互助组阶段,农民只有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打破了家庭的界限,在各个生产环节上实行互助,而属于各户的土地并没有合到一起,各户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还是贵各户所有,只是需要根据地亩来分担生产的共同费用,以及结算互助间的互助费用。
这是一种不改变生产资料的归属,劳动者通过生产过程的协作,来解决生产要素分布不均匀的经营形式。
随着1951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正式下发,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开始加快。
1952年一年中,全国新增农业互助组335.1个,参加的农户达4536.4万户,占全国农户的比重上升到39.9%。
1953年10月-11月,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召开,会议上要求,我国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中心出现转移,即从发展互助组为中心转向了发展农业合作社。
2.1953~1956年,初级社阶段。
1956年3月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章程》,标志着全国基本实现了初级合作化,农民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作股入社,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
因此经营权已离开农民家庭,与农户初步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该时期土地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将农民土地私有转变为公有制,将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将农民分散的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统一经营。
特征:
第一,土地入股分红。
入社的农户将土地以入股的方式,归合作社统一经营,社员仍拥有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按规定的比例参与分红。
第二,对土地和农具等生产资料统一使用,对社员劳动统一管理,分工协作。
第三,共有因素增多。
第四,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自愿互利是农业合作社创办所遵循的重要原则。
由此可见,初级农业合作社没有改变土地和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私有性质,但已经有了公有的生产资料和公共积累,在分配中既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成分,也有按劳分配的因素,是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
优越性:
1.初级社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统一经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个体经营的缺点,可以再较大的围,根据国家建设和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种植计划,因地制宜安排种植农作物,充分利用土地的潜能,突破了过去吃什么种什么的小圈子。
2.由于合作社统一使用劳力,因而能够按照劳力的强弱和技术特长实行合理的分工,这样能够发挥每个社员的特长,提高劳动效率和农活质量,也为开展多种经营创造了条件。
3.多劳多得,成为分配果实的主要方法,先后耕作的矛盾得到克服,生产资料对劳力的剥削大大减少,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也能合理分红,大大提高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关系全体利益的集体观念。
4.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5.社员集体性不断加强,便于进行政治和文化教育,社员关心国家政治,对远景认识更清晰,农村充满了朝气活力。
3.1956~1958年,高级社阶段。
为扩大规模经营,中央实行"
小社并大社"
,进而又推行"
政社合一"
的人民公社制,并社过程中,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逐步"
自然地变为公有"
.一个月即结束了农民土地私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归于合作社,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被农业基层经营组织与基本经营单位取代。
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高级社的性质: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其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关于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家畜、小农具等家庭副业工具仍归社员所有,都不入社。
关于股份基金:
高级社为了让筹集生产费用和售卖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负担能力,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
关于劳动组织的劳动报酬:
高级社根据生产经营的围、生产上分工分业的需要和社员的情况,把社员分编成若干个田间生产对和副业生产小组,指定专人担负会计、技术管理、牲畜的喂养、公共财产的保管等专业工作,以便实行生产当中的责任制。
1.由于取消了土地报酬,实行完全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就能够充分发挥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
2.高级社的规模比初级社大,大型的合作社能够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和各项基本建设,同时也为实现农业机械化准备了条件;
3.高级社由于取消了生产资料私有制,能更多地扩大公共积累,提高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4.高级社规模大增产高,能够有力量有办法安排和照顾老弱孤寡的生产和生活。
5.高级社能够更好的贯彻和实行国家的生产计划,更够更多的增加粮食、棉花、油料和其他农产品的商品量,大大加强农业对工业的支援,加快国家工业化速度。
6.随着生产资料私有的消灭,社员社会主义的意识也在不断增长,旧的生活方式在逐渐改变,社会上充满热爱劳动团结生产的气象。
4.1959~1978年,人民公社阶段。
1958年8月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
农村土地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公社统一经营,由公社在生产队之间或生产大队之间进行调拨。
之后,党中央根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基本方针,把原来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分配权由公社一级下放给了生产队一级,克服了人民公社初期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土地收益分配权虽然由公社一级下放到了生产队,制止了当时的共产风,但是并未完全杜绝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
所谓一“大”就是规模大,一乡一社,几千农户,几万人口为一个公社。
“公”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高。
经过人民公社话运动,除了农户自有的生活资料,整个农村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已转为公社集体所有。
“政社合一”就是以乡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政府的合一,实际上就是乡政府行使管理农村经营活动的权力。
评价:
我们要辩证地看待人民公社化运动,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不断借鉴经验,完善自我,结合社会实际发展完善决策方略,从而更好地为中国共产主义事业服务。
一方面,我们既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以此为鉴,不断努力改正,避免重蹈覆辙,
积极影响:
第一、人民公社是实现“公占农利”的重要保障。
人民公社化运动为工业生产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使得我国实现了从农业到工业的过度。
第二、公社化时期,国家对农业的政策由攫取改为扶持,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农业产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农业经济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第三、有利于人民公社制度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大规模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人民生活在同一行政管理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农村的稳定。
第四、人民公社是实现“公占农利”的重要保障。
第五、公社化时期,国家对农业的政策由攫取改为扶持,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农业生产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农业经济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第六、有利于人民公社制度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实质就是企图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所谓平等、平均、公平合理的社会。
但这只是一种超越阶段的空想,它给中国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第一、大大降低了共产主义在人民心中的标准,使共产主义理想庸俗化,助长了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倾向,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第二、人民公社化运动极破坏了农业生产,使得全国农业生产总值急剧下降,造成市场供应紧,人民生活困难。
第三、助长了“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对生产瞎指挥风,破坏了干群关系,也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不便,造成人力物力的很大浪费,严重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
第三阶段:
1978年~现在,家庭承包经营阶段
1.第三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第二阶段的土地改革,基本上实现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转变,将农民分散的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统一经营,使亿万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任务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是,人民公社体制的实行本身是脱离实际的,尽管经过调整已经缩小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公有化程度过高,合作社的规模过大,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
过分强调集中统一,助长了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作风等等。
所有这些极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据统计,人民公社时期,全国农村为工业化建设总共输送了5400亿元资金,年均高达到210亿元。
长期过度对农村剥夺,使人民公社的生产效率十分低下,1957-1977年,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净产值由355元降为317元,同期全国农村人均收入60元以下的生产队占38%,50元以下的占27%,40元以下的占16%,全国年均约有1亿4千万农民处于半饥饿状态。
因此,改变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1978年后,随着解放思想,实事的思想路线的确立,如何克服人民公社土地制度安排下的制度缺陷,成为中央和地方亟需解决的问题。
2.第三阶段土地改革的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种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它实际上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对土地产权进行重构;
即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改变了以往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体制,改变了农村土地集体使用、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方式,建立起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
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
1978年12月,凤阳县小岗村搞起了大包干,被后来誉为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序幕壮举。
等中央领导对包产到户给予积极肯定后,包产到户逐渐摆脱了搞资本主义的罪名,并在全国逐步推广。
1982年,中共中央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包产到户、包产到组、包干到户、包干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又下发了文件,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1991年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指出这一制度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又明确指出:
要把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
至此,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真正确立下来。
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
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承包土地制度;
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这一制度的政策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载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3.第三段改革的评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改变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它仍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但是它打破了分配上的大锅饭,实现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大提高,适应了我国农村的实际,极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的生产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绩效性非常显著,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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