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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科长负责制,本人亲笔签到。
各科室科长如有造假包庇行为,第一次罚3000元,第二次罚5000元,第三次就地免职;
2、签到不得代签,代签人员按旷工处理;
3、签到表加盖公章每周一向各科室发放,每周进行变化;
4、考勤表月底汇总,次月3-7日张榜公布。
如有异议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科提出,逾期不得改动;
5、出勤不足当月50%的,不享受当月绩效奖金;
6、不在岗1个小时以上的按脱岗处理,第一次扣除当日工资;
第二次扣3个工作日工资;
第三次取消当月绩效奖,同时无限期待岗(待岗人员不享受绩效奖金)。
7、请销假按“集团公司请销假制度试行办法”执行,无请假条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查岗考勤办法
一、人事科下设查岗考勤组
人员另定
二、查岗考勤组职责
中心领导或查岗考勤组不定期对各科室、人员进行查岗。
对不在岗人员有要求做出书面检查并提出奖惩的权利。
三、因公外出人员必须在查岗后,2个工作日内向人事科报到并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其它规定
一、各科室科长对不遵守公司、中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有权利书面申请提出辞退。
二、本制度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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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行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全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以及省行等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邮储银行各级机构(部门)的员工。
第三条全行员工应严格执行劳动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各级机构或部门要加强对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健全考勤记录,严格予以考核,并将员工出勤情况作为薪酬绩效计发的依据。
第五条员工考勤实行按月考核、分级管理。
市行负责对本部工作人员、一级支行领导及市区各经营单位的考勤管理;
一、二级支行分别负责本机构人员的考勤管理。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六条机关工作时间以上级和市行安排和要求为准。
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及某些特殊岗位等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性质调整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七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努力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文化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或从事与工作无
关的活动。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八条考勤设臵的种类
(一)迟到早退按规定时间推迟上班视为迟到,提前下班视为早退。
(二)旷工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超假未及时续假视为旷工。
(三)请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
各种假期除年休假外均按实际日历天数连续计算。
(四)因公外出。
第九条考勤管理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请本单位(休)、销假登记簿,及时登记员工请(休)、销假情况,并按时向市行人力资源部报送相关资料。
(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假期终了或外出开会、培训结束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向主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
(三)因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副职及以下人员应通过正职履行续假手续,正职应通过主管行领导履行续假手续,本人在返回单位后一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四)假期期满上班后应到人力资源部履行销假手续,凡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处理。
第四章请销假管理
第十条员工请假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上述规定填写请假单、补休单、出示医生诊断证明等,正确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市行副行长、总审计师外出须向分行行长请假,行长外出需向省行主要领导报告。
(二)各县(市)支行、市区各经营单位及市行各部室负责人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行长审批。
(三)市行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
一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天以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天以上(含三天)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分管行领导审签,行长审批。
其中,病假须附医院证明;
工伤假须附医院证明,并经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批;
产假、计划生育假,须出具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医院)开据的证明。
(四)市区各经营单位人员按“市行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标准执行。
(五)各县(市)支行人员
一天以内经支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支行分管行领导审签;
三天以内经支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支行分管行领导审签,支行行长审批。
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支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支行分管行领导审签,支行行长审批,市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各县(市)支行、市区各经营单位及市行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开会、培训离开辖区一天以上的,主办部门应向人力资源部报备,若主办单位非市行各部室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请销假流程
员工请(休)假,需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请假单》,并注明事由。
请(休)假单根据相应天数与种类,履行相关审批,批准后交相应人力资源部门后方可离岗。
请(休)假手续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办理。
如遇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办理手续者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请(休)假主要种类
本细则中员工请(休)假的主要种类指除正常国家法定假日之外的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公假、年休假等假期。
(一)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三天以上,须持医院确诊证明和休息建议书,根据本人病情和单位实际,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员工因病或因非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住院治疗的,根据员工本人病情、医学诊断、治愈情况以及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确定相应的期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
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相关规定办理,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解除劳动合同。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伤假期六个月以上医疗期满,执行病伤救济费。
在医病伤假医疗期内,如当月病伤假累计缺勤超过7天,减半发放当月保留工资;
病伤假累计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保留工资。
3、每月病假累计3天以内(含3天)工资照发,3天以上病伤假工资参照以下标准计发
4、病假期间绩效奖金的考核发放标准为病假10天以内(含10天)按实际请假天数折扣当月绩效工资,超过该范围扣减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5、员工病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活标准的,按政府规定的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
6、员工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复工时,必须取得医院准许复工的证明且有空缺岗位,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方能复工。
其中劳务工连续请病假三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按照我行员工准入退出制度解除岗位协议,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7、工伤假员工确属工伤事故造成伤残休工伤假者,工资、绩效按上级有关规定发放。
(二)事假
1、员工因事不能上班,可提前一天要求请事假,单位根据本人的请假理由和单位实际,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休事假。
2、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折扣当月岗位工资;
月累计7天以内(含7天)按实际请假天数折扣当月绩效工资,超过该范围否决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员工请事假需说明理由。
3、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或全年累计超过40天的,取消季度、年终考核等奖励、评优评先、晋级资格,劳务工考评为待岗级;
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45天,超过45天事假的正式工予以待岗,劳务工解除岗位协议,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三)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
符合晚婚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并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晚婚并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下的员工可享受婚假15天。
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再婚者不享受婚假。
在批准的婚假期间,员工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四)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予路途假。
(五)产假及护理假等
符合计生规定的女员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待遇(参照计生条例执行)
1、产假
(1)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女方享受产假120天;
(5)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需提交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员工,享受本款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
难产、多胞胎生育增加的产假;
(6)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相应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在7个月以上给予98天产假;
(7)产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在内。
2、护理假。
女方产后3个月内,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未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生育二胎的不享受产假、哺乳时间待遇。
5、计划生育假。
员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医生证明按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假期,计划生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
6、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单位支付。
(六)公假
公假指按照国家规定,员工必须履行的义务及接受参加政府或其它机构所举办会议或活动者,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参加。
经总行、省分行、市分行批准送休养、疗养期间;
经相
关部门审定为因工负伤,在医疗未终结或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均按公假休假。
(七)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详见带薪年休假办法,年休假与探亲假不累加,员工根据需要选择其一)
(八)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或父亲、母亲不住在一地,路程超过公里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合同制用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休探亲假期按国家有规定执行。
(九)补休假
员工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可享受补休假待遇。
员工加班工作后应填写补休单,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并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由考勤员保存,员工请补休假须凭有效的补休单办理;
补休假从加班之日起计一年内有效。
第四章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出现出勤违纪时,参照国家及省行有关规定扣发其工资及奖金,标准如下
(一)迟到、早退或脱岗,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扣除其当月绩效50元,全年被通报三次以上者,取消年终绩效奖励资格。
(二)病假能提供指定各大医院证明相关证明,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执行,如不能提供证明者按事假对待。
(三)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或全年累计
超过40天的,取消季度、年终绩效等奖励以级评优评先、晋级资格,劳务工考评列入“待岗”。
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45天,超过45天事假的合工工予以待岗,执行待岗工资,劳务工解除岗位协议,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四)如未办理任何请(休)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为旷工,请(休)假逾期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作旷工处理。
旷工1天扣除其岗位工资的30%及所有补贴;
旷工2天,扣除岗位工资的50%、所有补贴及当月绩效工资;
旷工3天,停发当月工资、补贴及绩效;
累计旷工3天以上应实行待岗,交回人力资源部。
员工旷工及旷工待岗期间,无法联系或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应由行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
如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合同用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用工解除岗位协议退回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因违规违纪受其它行政处分的员工,停发不少于六个月的津贴、补贴。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考勤结果与员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年终绩效挂钩。
各单位应公正严格地执行考勤制度,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人力资源部联合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考勤抽查,检查全行员工出勤情况、考勤员的日常管理情况。
对考勤表现良好、考勤管理严格公正、考勤资料上报及时准确的部门和考勤员给予一定奖励,并进行全行通报表扬。
如发现考勤管理松懈、部门考勤记录失实等情况的,扣减该单位部分月度绩效。
具体标准如下
(一)检查发现部门未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未设立或遗失考勤登记簿的,扣发该部门记录缺少期间月绩效工资总额的10%;
(二)考勤员每月上报考勤表出现迟报、漏报现象,考勤表及日常考勤记录内容不实或手续不全的,扣发该单位记录缺失期间月绩效工资总额的10%;
(三)不按相应职权范围审批,或不执行审批流程、瞒报或不报的,扣罚该单位月绩效总额的30%;
(四)员工出现考勤违纪现象,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设立一名考勤员(兼职),负责本部门日常考勤管理,设立出勤签到表,准确记录本部门日常考勤情况,并做好请(销)假登记簿、补休单、请假单、考勤表等的填写、保管及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每月底考勤员根据日常出勤情况记录填写全员考勤逐日登计表、全员考勤逐月汇总表(附请假员工有关部门证明),全员考勤逐月汇总统计表(仅各县(市)支行填报),于次月3日前(如遇公休日可顺延)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情况对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六章申诉及监督举报
第十九条各单位考勤、劳动纪律和医疗结果如与事实不符,员工本人有权进行申诉,其他员工有举报的权利及义务,本级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实。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经批准后的各类请假手续,各县市支行应按每季向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市行人力资源部,如有遗漏或不详之处按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城邮银办发2009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晋城邮银办发20129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全员出勤签到表
全员考勤逐日登计表全员考勤逐月汇总表全员考勤逐月汇总统计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请(销)假单请(销)假登记簿
全员缺勤汇总表(正式工、劳务用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加班申请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补休申请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员工请(销)假单
假期结束后,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注销假时间,及时到人事处销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加班申请单
单位
人力资源部制表人
为加强工作纪律,从2009年4月7日起,公司将严格加强对于办公室人员的考勤管理,详细内容沟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场职能办公室(营运经理、营运督导、LSM专员及维修团队除外)、区域后勤办公室、总部职能办公室总监(不含)以下级别员工均需实行指纹考勤制度。
二、工作时间
办公室人员严格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制进行考勤管理总部职能及市场职能办公室上午900—1230,下午13:
30—18:
00;
区域后勤办公室上午8:
30—1230,下午1400—1800。
三、考勤方法
1、指纹考勤员工每日应刷两次指纹,每天和下午下班之后各刷一次指纹,作为考勤记录参考依据;
2、补签卡如遇到考勤机故障,应于当日填写补签卡申请单,并经部门经理签名确认后,递交至前台/市场人力资源部/区域后勤人事行政部处,作为考勤记录依据;
四、名词解释
1、迟到员工超过公司规定上班时间5分钟(不含)刷指纹者,即为迟到;
2、早退员工早于公司规定下班时间刷指纹者,即为早退;
3、旷工员工事先未经请假,超过公司规定上班1小时(含)以上未进入公司者,即为旷工。
五、例外情况处理
1、外勤、出差、调休
员工因外勤、出差不能刷指纹者,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出勤联络单》(见附件一),经签批确认后(审批权限详见《人事授权表》,下同),交于前台或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处,作为考勤依据;
2、请假
员工因请假或调休不能刷指纹者,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年度请假卡》(见附件二),经签批确认后,交于前台或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处,作为当月考勤和薪资发放依据,如确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请假者,亦必须电话请假,并且需在休假结束后3日内补齐相关请假手续。
如不慎造成请假卡遗失的,将以每月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的考勤记录为准计算以往的历史休假记录。
3、正常出勤而忘记刷指纹
员工正常出勤而忘记刷指纹者,应进行补签,补签时员工本人需填写《补签卡申请单》(见附件三),经部门经理确认后,于次月初随部门考勤记录表一起递交至前台或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处。
4、迟到、早退处理
员工当月迟到一次由部门负责人给予口头提示,当月迟到两次者,将给予口头警告;
员工当月多次迟到,公司将根据员工手册或奖惩制度规定给予书面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5、旷工处理
员工旷工,扣发当日薪资,并按照员工手册或奖惩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6、其他违反考勤制度处理
员工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刷指纹/补签卡、当月补签卡超过三次,或未按要求履行请假出差手续者,公司将根据员工手册或奖惩制度规定给予书面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六、考勤工作流程
1、每月的考勤周期为当月的1日~月末最后一天;
2、人力资源中心或各市场/区域后勤人力资源部在每月1日发送上月的考勤记录至各部门秘书/文员处,各部门对于缺
勤情况进行确认或特别说明,并经员工本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在次日反馈至人力资源中心或各市场/区域后勤人力资源部(如有假单、出勤联络单等未及时递交者,需随附,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指纹考勤注意事项
1、员工刷指纹时,如考勤机上绿灯亮并且显示本人姓名表示刷指纹成功,如红灯亮则表示刷指纹未成功,需重新刷指纹;
2、员工早晨上班时,即使办公室门已开,也需要刷指纹作为考勤记录;
员工下班时亦不要漏刷;
以上事宜,如有不明之处,可拨打当地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电话或致电人力资源中心行政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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