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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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审批。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或对异议复审通过后的申报项目,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拨付资金。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项目申报主体。
政策性农业保险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保险承办机构。
五、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一)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若干政策》第3条)
1.申报条件
(1)当年获得“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其中有机农产品认证前须到当地农业部门备案,认证后接受监管);
(2)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3)当年复查换证、续展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主体(有机食品复查换证按奖补政策的三分之一兑现)。
具备上述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报。
2.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书标注日期或批准文件日期为准);
(5)有机食品认证备案材料。
(二)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若干政策》第4条)
新制定本地生态安全优质农产品种植(含林业)、养殖、加工生产技术标准,并获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批准实施的个人、组织或单位。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或单位提供需加盖公章);
(3)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或单位申报须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支持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若干政策》第5条)
(1)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2)蔬菜标准园。
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蔬菜标准园。
(3)水产健康养殖场。
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水产健康养殖场。
(4)畜牧健康养殖场。
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畜禽标准化规模示范场。
2.申报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复印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书标注日期为准)。
(四)支持农产品区域性公用品牌创建(《若干政策》第6条)
(1)特色农产品专卖(连锁)店、商场、超市;
销售产品属地加工生产;
当年销售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
(2)组织创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社会团体组织或当地政府;
具有当年获得的部、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称号。
(2)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组织或地方政府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销售额奖补的需另行提供:
2017年度内的供销合同、银行转帐单、结算发票;
申报区域公用品牌奖补的需另行提供:
相应级别行政部门当年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材料标注日期为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若干政策》第7条)
(1)从事都市菜篮子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追溯体系符合省农委技术标准并实现与省级追溯平台对接;
(3)追溯体系经过市级验收合格。
(2)营业执照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市级验收文件。
(六)支持绿色专用品牌粮食生产(《若干政策》第8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专用品牌粮食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化联合体。
(4)专用品牌粮食生产市级认定文件。
(七)支持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若干政策》第9条)
经评审认定的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片、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片。
(2)组织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片、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片市级认定文件。
(八)支持放心粮油及主食产业化(《若干政策》第10条)
1.申报条件:
(1)放心粮油建设。
建设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放心粮油“示范店”(10个以上)的粮食龙头企业。
(2)主食厨房建设。
建设“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和“主食厨房”直营店(10个以上)的粮食龙头企业。
(3)粮食产业联合体建设。
领办粮食产业联合体并有效运营的粮食龙头企业。
(4)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
获国家、省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称号的企业。
2.申报资料:
(1)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相应级别部门认定文件。
(九)支持特色高效种植基地建设(《若干政策》第11条)
(1)除大宗粮、棉、油外,种植收益高、商品性强的蔬菜、瓜类、水果、花卉、中药材等露地栽培(含林下种植)的高效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主体。
(2)当年新增成片用材林、经果林、林苗两用林的生产经营主体,经省级相关部门核查验收通过。
2.申报材料:
(4)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
(5)特色高效种植基地认定表。
(十)支持设施农业基地建设(《若干政策》第12条)
当年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生产主体。
(十一)支持规模健康养殖基地建设(《若干政策》第13条)
(1)畜禽良繁体系建设项目。
新建、改扩建且获得相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
(2)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当年新建成、符合农业部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标准的养殖场。
(3)畜牧产业化促进项目。
辖区内与大型畜牧龙头企业合作的新建养殖场(小区),畜禽舍面积不少于750㎡。
(4)省外奶牛良种引进。
当年竣工并投入生产的奶牛场;
省外按照《外购、迁入良种奶牛鉴定参考标准》引进的奶牛。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非禁养区证明;
(5)环保达标证明材料;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养殖场建设布局图;
(8)申报畜禽良繁体系建设项目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9)申报畜牧产业化促进项目提交与大型畜牧龙头企业合作合同、乡镇开具的场址属地证明;
(10)申报省外奶牛良种引进项目,提交省异地引进奶牛的批复、落地检疫、隔离材料、《出县境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系谱资料。
(十二)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若干政策》第14条)
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均不低于500万元。
(1)项目建设备案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
(2)(3)材料于5月31日之前提交,县市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市15个工作日内批复立项。
(4)项目申报表;
(5)新增固定资产(大型设备、厂房等)清单、照片;
(6)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4)(5)(6)材料于次年1月31日之前提交,县市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市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十三)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若干政策》第15条)
1.申报条件
当年认定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
(4)市级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示范企业认定文件。
(十四)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若干政策》第16条)
(1)新建冷冻库、保鲜库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或新购置冷链配送车5辆以上。
(2)2017年度新建成并运行的粮食烘干中心;
所购产品必须进入《安徽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产品日处理能力按照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或鉴定报告上注明的处理量认定。
2.申报材料
(2)建设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新建冷库、保鲜库须提供:
施工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竣工验收报告;
(6)新购置冷链配送车辆须提供:
购买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车辆行车证。
(7)新建粮食烘干中心须提供:
烘干设备购置手续、人机合影照片,烘干服务合同或日作业台帐。
(十五)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全程社会化服务(《若干政策》第17条)
(1)承担大田作物的耕、种、管、收等环节的两项或全部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2)开展耕、种、管、收服务且面积在1万亩以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十六)推广应用农用无人机植保技术(《若干政策》第18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购买在我市注册登记企业生产的产品且开据当地税务登记发票。
(2)阜阳市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登记表;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加盖公章);
(5)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作业300亩以上证明材料,作业照片和作业轨迹图。
(十七)支持农业信息化应用(《若干政策》第19条)
农业物联网应用。
按照《阜阳市“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实施意见》(阜政办〔2016〕55号)有关建设任务的要求,当年农业物联网软硬件投入在50万元以上(含),并经验收通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物联网小镇建设。
按照阜阳市农业物联网小镇建设方案要求,当年建成并经验收的农业物联网小镇建设单位。
农林产品电子商务应用。
按照《阜阳市“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实施意见》(阜政办〔2016〕55号)要求,当年本地农林产品网上销售额达到上台阶奖补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经工商注册的本地电商主体。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即可申报。
(3)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农业物联网奖补需另行提供设备软硬件购置发票、建设合同、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农业物联网小镇奖补需另行提供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农林产品电子商务奖补需另行提供年度内网上电子交易凭证、供发货凭证、电子商务销售流水账单,以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址、首页面、后台管理页面截图。
(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农业物联网应用和农业物联网小镇建设两项奖补,需按照市相关政策奖补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前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十八)支持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若干政策》第20条)
(1)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称号的主体;
(2)当年新获得省、市现代林业示范区认定的县市区、乡(镇)政府;
(3)当年新获得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称号的县市区政府;
(4)当年新获得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或者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称号的主体;
(5)当年新获得粮食产业园认定的主体;
(2)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应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认定文件。
(十九)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若干政策》第21条)
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3)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文件。
(二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若干政策》第22条)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组织机构。
(4)相应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示范主体批准文件。
(二十一)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第23条)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粮食、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相应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认定文件。
(二十二)支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若干政策》第24条)
本市辖区内,当年新参保的以下险种,给予保费补贴:
(1)育肥猪保险。
保费由省级、市级财政补贴60%,县级财政补贴20%,农户自缴20%;
(2)特色农产品保险。
保费由市级、县级、农户共同承担,其中五县市按照市、县(市)、农户3:
5:
2比例承担,三区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按照市、区、农户4:
4:
2比例承担;
(3)玉米种植收入保险,玉米、大豆目标价格保险(保险+期货)。
保费由省级补贴50%,县级补贴30%,农户自缴20%。
由保险经办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申报,填写补贴资金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确认盖章。
保险经办机构将各县市区补贴资金申报表和附件材料报市财政局,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附则
(一)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
本政策与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上述政策的单位或个人,除“文件认定类”项目在窗口申报审核外,其余开工项目实行部门项目备案制,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需向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提交书面建设申请。
凡未予备案的项目,各级农业部门一律不予申报受理。
(三)申请政策支持的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直及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为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奖补。
(五)各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六)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2017年各项奖励的企业请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
(七)对项目实施期间可享受奖励、补助但因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八)须提前认定的项目,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认定时间以认定文件发布的时间为准。
(九)本细则由市财政局(2280788)、市农委(2261738)、市畜牧兽医局(2703688)、市林业局(2785019、2785012)、市农机局(2170005)、市菜篮子办(2176983)、市粮食局(2299568)、国元农业保险支公司(2550022、2289110)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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