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京发改规4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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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和现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近三年公办幼儿园分类别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财政经费投入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性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
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制,逐步形成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满足幼儿园发展需要。
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本区域范围内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出资人根据幼儿园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
幼儿园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应当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并应在做出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备案管理。
幼儿园应在招生简章发布之日60个工作日前,到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收费备案。
收费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等;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项目收支情况(新开办幼儿园提供各项经费预算);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招生简章刊登标准、实际执行标准应与备案标准相一致。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对在园幼儿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调整标准自新学年起执行。
第十九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幼儿园管理规范及实际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在公办幼儿园就读,按《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免(减)收保育教育费。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免(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公办幼儿园因幼儿园自身原因或确属幼儿患病,或转、退园,造成幼儿连续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时,退还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
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期限、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减免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幼儿园需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公办幼儿园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收费项目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中央在京单位、军队所属幼儿园的票据使用,按照中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并上缴同级国库,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公办幼儿园不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项费用;
以开办实验班、特色办、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之外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四)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定自行提高幼儿园等级标准并实施收费;
(二)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三)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办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设立、变更收费项目;
(二)不按照规定上缴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
此前本市相关规定有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北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北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申报表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问题答记者问
附件1:
北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范围
伙食费
幼儿园提供的餐点。
幼儿生活必需品费
幼儿个人使用的被褥、洗漱用品等,不包括园服。
幼儿外出活动费
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包括:
观看电影、演出,参观游览等。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
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规定。
延时服务费
幼儿园正常工作时间(7:
30-17:
30)以外时间,可收取延时服务费。
注:
1.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
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2.公办幼儿园票据使用:
伙食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伙食费”栏目;
幼儿生活必需品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其它”栏目,并注明“生活必需品费”;
幼儿外出活动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社会活动实践费”栏目;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其它”栏目,并注明“儿童大病保险费”;
延时服务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附件2:
幼儿园级别
保育教育费
(元/生月)
住宿费
一级园
750
300
二级园
600
三级园
450
无级类园
250
1.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上上浮20%。
2.各公办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3.幼儿家长选择幼儿在园住宿服务后,需交纳住宿费。
附件3:
幼儿园名称
开办时间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园长
联系电话
在园幼儿数
计划招生
人数
园所级类
收费申报标准(元/生·
月)
备注
幼儿园意见:
(盖章)年月日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国家和本市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问题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要求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2011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下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两严禁”要求,即:
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禁止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并同时规范了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或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原则和程序。
2012年4月25日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
为落实国家上述规定要求,市教委、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于2012年5月4日制定下发《关于2012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
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
2、本市幼儿园收费现状如何?
目前本市幼儿园形成了以公办为主体的办园格局。
2011年,全市幼儿园1305所,在园儿童31.1万人。
公办幼儿园797所,在园儿童21.1万人,占比为67.8%;
其中,教育部门办园356所,在园儿童10.8万人;
非教育部门办园(部队、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办园)441所,在园儿童10.3万人。
民办幼儿园508所,在园儿童10万人。
本市公办园保教费,现行标准为1997年制定,最高收费230元/月,最低收费115元/月。
近年来幼儿园运行成本不断上升,已大大超过收费水平。
本市民办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成本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提供的服务范围、质量水平差异较大,收取的服务费用各不相同。
3、本市制定规范收费政策做了哪些工作?
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过程中,组织开展了大量的现状调研、数据测算、民意调查和公众座谈会,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积极问政于民,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对690所公办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对49所幼儿园运行成本进行监审。
二是委托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以抽样调查的形式,分别开展了对1044名在园幼儿家长和777名社会公众的调查,取得了关于幼儿园收费现状以及幼儿家长和社会公众对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等基础数据。
三是组织并委托各区县共召开70多个座谈会,认真听取了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价格、教育、管理等不同方面专家学者,幼儿园园长、幼儿家长等利益相关方面意见和建议,面对面听取意见人数超过1000余名。
与会人员认为规范幼儿园收费办法切实可行、确有必要,对工作思路和措施总体表示赞同,支持规范幼儿园收费,禁止收取赞助费、兴趣班费等,总体认为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4、这次规范收费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要求,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禁收取赞助费等费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制定对家庭困难儿童的资助办法,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幼儿园运行成本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成本政府、家庭和社会的合理分担机制,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5、本次规范收费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一是“堵后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坚决禁止幼儿园违规收取赞助费、兴趣班费等费用;
二是“开前门”,明确幼儿园可以收取的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
要求幼儿园不得超项目、超标准收费,做到明明白白收费,规规矩矩办园;
三是“保运行”,加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成本政府、家庭和社会的合理分担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行;
四是“强监管”,加强对规范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幼儿园收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从总体上减轻幼儿家长的实际负担。
6、规范后主要收费项目有哪些?
家长只需交哪些费用?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今后本市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对住宿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代办服务性费用。
7、通过这次规范收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都有哪些变化?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本次收费规范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标准每生每月为:
一级园为750元(其中市级示范园可在一级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二级园为600元、三级园为450元、无级类园为250元。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月不超过300元。
民办幼儿园统一执行规范后的收费项目。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后,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但是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搭车涨价和任何形式的变相涨价。
8、制定新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综合考虑了那些因素?
这次公办幼儿园新的保教费标准,是本着“幼儿园能够运行,老百姓能够承受,财政能够承担,幼儿入园有保证”的目标,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平衡幼儿园举办者、办园者、幼儿家长各方利益后制定的。
第一,从幼儿园的运行成本看。
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队对49所公办幼儿园成本监审结果,不含幼儿园建设成本,2011年生均支出为16588元,每生每月平均支出为1382元。
第二,从居民收入水平看。
1997年一级一类园月收费标准230元,占当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2%;
规范后新的一级园月保教费收费标准750元,占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0%,比1997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
第三,从幼儿家庭的承受能力看。
据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777名社会公众的抽样调查,70%家庭表示可以承受每月1000元的收费标准;
80%以上的家庭可以承受800元以上的收费标准。
从调查结果看,规范后一级园新的月保教费最高标准750元,包括示范园的900元,大多数老百姓是能够接受的。
第四,从政府投入看。
从去年开始,政府将在三年内投入约50亿元,新建改扩建118所幼儿园、增加学位7.5万个。
此次规范收费幼儿园收费,为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市财政在去年投入6亿元的基础上投入12亿元,进一步加大了财政补贴力度。
9、代办服务性收费指什么?
代办服务性收费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确定,不得与保教费捆绑收取。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规范为5项:
伙食费:
幼儿园提供的餐点所需费用。
幼儿生活必需品费:
幼儿个人使用的被褥、洗漱用品等费用,不包括园服费用。
幼儿外出活动费:
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费用,包括: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
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规定。
延时服务费:
30)以外时间,应家长需求提供延时服务收取的费用。
10、幼儿园如何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公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应按月收取保教费或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根据与招生简章及合同约定办法,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11、本次规范中对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退费是如何规定的?
公办幼儿园因幼儿园自身原因或确属幼儿患病,或转、退园,造成幼儿连续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时,退还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
为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需要幼儿园保持相对稳定的学位规模和师资队伍,临时缺勤幼儿所占幼儿园的学位和床位等需保留,教师工资、水电、维修、取暖等经费需正常支出,幼儿园运行成本并没有减少,因此,对在园幼儿个别天数临时缺勤,原则上不予退费。
12、同一级别的公办幼儿园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收取保教费吗?
规范后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为各级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
各幼儿园可以在不高于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自定收费标准,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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