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企业众筹计划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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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企业众筹计划协议书
某某企业众筹计划协议书(总22页)
关于设立
和记家家长沙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
.
普通合伙人:
湖南源味家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湖南源味家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于2015年月日与本协议第5条所列的全体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和记家家长沙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投资、设立和运营位于长沙之和记家家长沙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分店。
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1条总则
1.1根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1.4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5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各自签名、盖章后生效。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2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名称:
和记家家长沙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在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企业招牌上或企业门面醒目位置注明该企业为人人投众筹店。
2.2主要经营场所:
长沙市
第3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设立和运营位于长沙的和记家家长沙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待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4条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普通合伙人
湖南源味家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注册号:
43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199号格林星城1栋403房
有限合伙人
身份证号:
第5条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和记家家长沙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合伙企业》合伙人清单
项目融资总额:
600000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实际出资金额(元)
份额占比
工商注册 金额调整
乔金平
********
**************
10000
70%
%
8750
梁勇
********
**************
10000
%
8750
程健今
********
**************
20000
%
17500
廖德军
********
**************
10000
%
8750
杨晓华
********
**************
20000
%
17500
朱治
********
**************
20000
%
17500
米凯臣
********
**************
10000
%
8750
汤田
********
**************
10000
%
8750
张强
********
**************
10000
%
8750
吴香群
********
**************
10000
%
8750
黄根妹
********
**************
10000
%
8750
焦小华
********
**************
10000
%
8750
何平
********
**************
10000
%
8750
杜万峰
********
**************
10000
%
8750
郭金飞
********
**************
10000
%
8750
刘剑瑜
********
**************
30000
%
26250
邴钱欢
********
**************
10000
%
8750
杨敏倩
********
**************
10000
%
8750
颜剑辉
********
**************
10000
%
8750
徐庆
********
**************
10000
%
8750
张晓波
********
**************
10000
%
8750
代锋
********
**************
20000
%
17500
薛盛强
********
**************
10000
%
8750
祁永峰
********
**************
50000
%
43750
唐琳玮
********
**************
10000
%
8750
魏元勇
********
**************
10000
%
8750
王一平
********
**************
10000
%
8750
蓝先银
********
**************
10000
%
8750
肖常娥
********
**************
10000
%
8750
刘红卫
********
**************
20000
%
17500
翟希国
********
**************
10000
%
8750
毛少庆
********
**************
10000
%
8750
熊浩
********
**************
20000
%
17500
兰洋
********
**************
10000
%
8750
张秋杰
********
**************
10000
%
8750
王海峰
********
**************
10000
%
8750
合计(元):
480000
70%
420000
湖南源味家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号:
430
120000
30%
30%
180000
100%
第6条资金使用安排
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全体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
陆拾万元整),用于普通合伙人主导投资、设立和运营和记家家长沙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项目。
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如下:
项目阶段
项目实施事项
资金用量(人民币)
方案设计.启动
店铺的装修方案设计
万
转店.选址.预付租金
选址和预付租金投入
万
招聘人员.储备
开业前人员储备培训
1万
项目.装修
项目.装修
17万
设备.采购
店铺前后设备采购计划
13万
开业.筹备
宣传广告费用,物资采购
5万
开业.流动资金
开业所需流动资金
2万
合计:
60万
若在项目实施中实际资金使用量出现偏差达20%
以上时,普通合伙人需向全体有限合伙人提出申请重新修改资金使用安排。
为确保项目融资款的安全使用,普通合伙人的财务支出需遵照资金使用安排表分阶段性用款,并接受人人投的监督。
普通合伙人需将融资款使用情况每周以财务报表形式向委托融资平台“人人投”汇报。
第7条出资义务及资金使用约定
7.1融资成功款项需通过第三方资金安全托管平台“易宝支付”分批拨付项目资金,并遵照项目融资安排表按照项目进展情况以每项多笔的方式进行阶段性打款。
关于成功融资款项的支取说明,由普通合伙人(项目发起人)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提起申请,由人人投依托融资安排说明进行审核,在确认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易宝支付”)发起付款指令。
7.2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资金使用按照上述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度分批次提取项目款,并同意前述费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人人投的监督管理下使用。
需支付给人人投网站的融资费用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费用等由本合伙企业承担,且不得在合伙人出资中列支。
7.3普通合伙人延迟、抽逃出资或怠于履行和记家家长沙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选址、策划、装修等义务,应按照各守约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定期存款利息的4倍向守约有限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同时普通合伙人应按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进行返还。
由普通合伙人承担人人投为该项目进行融资服务的一切费用。
7.4有限合伙人延迟或拒绝出资、抽逃出资、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期限转让其份额或退伙的,视为违约。
违约有限合伙人需按照各守约方实际出资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定期存款利息的4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8条品牌授权与企业运营
8.1普通合伙人,即湖南源味家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其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营资源许可给本合伙企业无偿使用,本合伙企业按照湖南源味家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产品及服务质量标准,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源味家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仍保有其授权给本合伙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利。
8.2湖南源味家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协议中各合伙人在此约定普通合伙人以品牌、劳务和企业经营为出资占合伙企业比例10%份额股份,加上项目发起出资20%合占新合伙企业30%份额
8.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自行承担一切与和记家家长沙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运营相关的成本与费用(包括运营中使用湖南源味家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等的一切成本与费用)
8.4普通合伙人保证,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并已完成相关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以投资、设立及运营和记家家长沙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
同时也是授权给合伙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利或已取得足够的授权/批准/同意。
8.5如合伙企业需向被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批准的供货方采购相关产品、服务、设备的,普通合伙人应保证相关价格、付款条件的公允性,并确保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与一般条件,以确保本合伙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8.6普通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所在范围内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9条财务披露及利润分配办法
9.1合伙企业盈利后应当分红,并每月提取净利润的【1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该发展基金达到4万元即不再提取,至年底店铺在没有发展的计划下发展基金全额按份额比率分配给合伙人,并预留下一年的企业流动资金2万元,剩余部分全部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其余可分配净利润的70%由全体有限合伙人分享,可分配净利润的30%由普通合伙人分享。
首次分红最迟在首次盈利的第1个月进行,其后每1个月分红一次。
9.2合伙企业应当聘请第三方财务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在财务收支和库房进销存区域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将每月的财务报表用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易于合伙人接收的形式发送至所有合伙人。
月度财务报表于下个月的第10个工作日以前发送至所有合伙人。
店铺收银系统建立后应当接入人人投的财务监管系统,每日的收入数据发送到所有投资人的信息终端。
在接入人人投的财务监管系统前,项目方应安排相应负责人将合伙企业的每日营业额于每周固定时间一次性,以拍照的形式将收银系统中总的营业流水数据在本项目股东官方QQ群上传数据图片。
9.3合伙企业应当将每个月的月度营业报表、分红详情于下一个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上传到人人投网站或者第三方合作的财务软件。
9.4建议项目方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负责合伙企业的财务工作。
针对融资额较大,有一定规模的融资项目,建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合伙企业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提供给各有限合伙人查阅。
第10条亏损承担办法
10.1普通合伙人对于第三方的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有限合伙人冒充普通合伙人或未经合伙企业授权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第三方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合伙企业对第三方的债务是因有限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引起的,则普通合伙人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后可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追偿。
因普通合伙人恶意或重大过错导致合伙企业损失的,由普通合伙人全额赔偿合伙企业。
10.2有限合伙人对于第三方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合伙企业所欠债务时仅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向第三方承担偿债义务。
有限合伙人在其实际的出资额之外不具有向第三方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但对于因有限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而引发的责任除外。
10.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11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产生、权限及违约责任
11.1鉴于本合伙企业只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故本协议中的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湖南源味家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若本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本协议中的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中的湖南源味家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但查阅不得影响该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
11.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11.3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与所有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后90日之内完成融资店铺租赁并进入装修状态,并在《合伙协议》协议签约后120日之内实现店铺开业。
(此处的日为自然日,下文未特定标注工作日的地方,均为自然日)
11.4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擅自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要改变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1.5项目融资成功后,双方自行协商,定期通过股东官方QQ群举行股东交流会,双方沟通项目开业前,选址装修等工作进展,合伙企业工商注册情况,开业后合伙企业近期的经营情况等。
如项目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提前安排下属相应责任人进行项目进展沟通汇报,对投资人提出的问题记录并解答。
第12条有限合伙人权利
12.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或转让部分合伙份额;
12.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12.3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本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12.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12.5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平等协商,共同推举_____为该合伙企业的事务监督人,负责对接项目方筹备工作开展,协助人人投平台对融资资金使用严格审核:
在房屋租赁、店铺装修合同签署、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协同项目方进行;并且在合伙企业运营利润核算及财务披露等环节予以监督。
监督人需及时与其他投资人沟通。
经合伙人会议,可变更监督人,具体变更方式和报酬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另行书面约定。
(监督人不参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2.6在本合伙企业中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2.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如有限合伙人超越以上权利,干预普通合伙人的正常经营,视为违约,应赔偿因其行为对合伙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
第13条入伙和退伙
13.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和占有限合伙人总份额占比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2退伙
有限合伙人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伙,满12个月后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伙。
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有限合伙人退伙的,需提前30日通知普通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和记家家长沙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项目预计实现盈亏平衡时间为项目运营6 个月后,普通合伙人应当以此时间为目标实现盈利,若和记家家长沙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项目正式运营的第7至第12个月中有4个月及4个月以上无盈利,则有限合伙人有权转让份额或退伙,在转让方式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由普通合伙人回购,回购执行截至日期在该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30日内,回购金额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决定,回购额度不得低于该退伙人投资额的 80 %(回购额度不得高95%),回购额减去12个月中有限合伙人以往所得的投资分红收益金额 ;自该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30日后,回购金额按市值回购,有限合伙人以往所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不列入普通合伙人的回购计算金额。
(说明:
运营期指该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算)。
有限合伙人在符合前款相关条件下,如果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两个以上合伙人均欲购买,由其协商购买转让财产份额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原实缴出资比例购买上述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本合伙企业解散。
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的,对基于其退伙转让份额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由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其他合伙的持有份额比率和权益,改变其他合伙人持有份额和权益的需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转换为有限合伙人。
如遇唯一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又无合适继承人的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换成普通合伙人,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推举产生一名。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人因其债务问题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营业,在所有合伙人无退出的情况下,首先采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偿债,但偿债后仍无法恢复营业且停业超过3个月,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一人一票)可以要求解散并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停业期间所有的相关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清算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相关规定进行。
第14条解散和清算
14.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4.1.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14.1.2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和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14.1.3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4.1.4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4.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4.2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14.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4.3.1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4.3.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14.3.3清缴所欠税款;
14.3.4清理债权、债务;
14.3.5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4.3.6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4.4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合伙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公告债权人。
清算后如有盈余,首先按照合伙企业协议中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及金额的具体情况给予合伙人各自本金收回,其次对于盈利部分按照工商注册金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最终比例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4.5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经营义务,经三分之二及以上(按一人一票)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在前述情况下解散的,有限合伙人优先按照工商注册金额所占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6如合伙企业经营不满一年即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况,可根据本合伙协议第14条的款的规定操作。
第15条保密义务
15.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接触的关于湖南源味家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和非专有技术、商业、财务、运营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传达给除本协议签约方以外的第三人。
15.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期间或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退伙的两年内,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诱使或寻求诱使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雇员离开合伙企业。
15.3本协议各方应确保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体以及其各自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亲属遵守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15.4如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违约方将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16条禁止行为
16.1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禁止任何“有限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如其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企业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获得利益的5倍赔偿给合伙企业。
16.2禁止普通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直接相竞争的业务,或将本店利益转移至项目方总部的方式损伤本合伙企业利益。
16.3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用本项目做任何借贷、抵押、担保等,否则由此次事务合伙人承担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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