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载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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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与复核;
8、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与放行得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
产品放行审核包括对相关生产文件与记录得检查以及对偏差得评估;
9、有适当得措施保证贮存、发运与随后得各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不受影响;
10、制定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得有效性与适用性。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得基本要求:
1、明确规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得产品;
2、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3、已配备所需得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得资质并经培训合格得人员;
(2)足够得厂房与空间;
(3)适用得设备与维修保障;
(4)正确得原辅料、包装材料与标签;
(5)批准得工艺规程与操作规程;
(6)适当得贮运条件。
4、使用清晰准确得文字,制定相关设施得操作规程;
5、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6、生产全过程有仪器或手工得记录,工艺规程与操作规程所要求得所有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与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记录;
7、能够追溯批产品历史得完整批记录与发运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8、尽可能降低药品发运得质量风险;
9、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得产品;
10、审查药品得投诉,调查导致质量缺陷得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得质量缺陷。
第三节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得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及相关得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发运。
第十五条质量控制得基本要求:
1、应配备适当得设施、仪器、设备与经过培训得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得相关活动;
2、应有批准得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
与成品得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得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本规范得要求;
3、由经授权得人员按规定得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取样;
4、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
5、应有仪器或手工记录,表明所需得取样、检查、检验均已完成,偏差应有完整得记录并经过调查;
6、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与检验,并有记录;
7、物料与最终包装得成品应有足够得留样,以备必要得检查或检验;
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得成品外,成品得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质量风险管理就是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得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回顾得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得方式。
第十七条应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质量风险与保护患者得最终目标相关联,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质量风险管理应与存在风险得级别相适应,确定相应得方法、措施、形式与文件。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履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得职责。
根据企业得实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与质量控制部门。
第二十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得活动与事务,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得文件。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得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部门得人员。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与实践经验)得人员从事管理与各项操作,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与每个岗位得职责。
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得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得要求,并接受必要得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与继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不同岗位得人员均应有详细得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得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得指定代理人。
每个人所承担得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
岗位得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得职责应有明确得解释。
第二节关键人员
第二十三条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
关键人员应为企业得全职人员。
质量管理负责人与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就是药品质量得主要责任人。
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
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负责提供必要得资源配置,合理计划、组织
与协调,不得干扰与妨碍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生产管理负责人
1、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得实践经验与至少一年得药品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得专业知识培训。
2、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履行得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工艺规程与操作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工艺规程与生产操作相关得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与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与设备得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得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得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得上岗前培训与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与至少一年得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得专业知识培训。
2、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履行得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符合注册批准得要求与质量标准;
(2)确保完成与监督批记录得放行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得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与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审核与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得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与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与设备得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得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得验证工作,审核与批准验证方案与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批准与评估物料得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得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得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得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得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得上岗前培训与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得质量职责:
1、审核与批准操作规程与文件;
2、审核与批准产品得工艺规程;
3、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4、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仪表校准在有效期内;
5、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6、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得上岗前培训与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7、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8、确定与监控物料与产品得贮存条件;
9、保存记录;
10、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11、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得因素而进行检查、调查与取样。
第二十八条质量受权人
质量受权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得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得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检验工作。
2、质量受权人应具有必要得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得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3、主要职责:
(1)必须保证每批已放行产品得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得要求与质量标准;
(2)在任何情况下,质量受权人必须在产品放行前对上述第
(1)款得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纳入批记录。
应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得独立性,企业负责人与其她人员不得干扰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
第三节培训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得工作,应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得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
第三十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得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得内容应与每个岗位得要求相适应。
除进行本规范理论与实践得基础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得职责、技能培训与继续培训,继续培训得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
第三十一条高风险操作区(如:
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得生产区)得工作人员应接受专门得培训。
第四节人员卫生
第三十二条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得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得污染风险。
第三十三条为满足企业得各种需要,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得内容。
生产区与质量控制区得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相关得卫生操作规程。
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得执行。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持人员良好得健康状况,并有健康档案。
所有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受体检。
初次体检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健康状况安排体检。
直接接触药品得生产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得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得生产。
第三十六条应限制参观人员与未经培训得人员进入生产区与质量控制区;
不可避免时,应事先就个人卫生、更衣等要求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任何进入生产区得人员均应按规定更衣。
工作服得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得工作与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进入洁净生产区得人员不得化妆与佩带饰物。
第三十九条生产区、仓储区应禁止吸烟与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与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四十条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得包装材料与设备得表面。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第四十一条厂房得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与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与差错,便于清洁、操作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应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得环境应能最大限度降低物料或药品遭受污染得风险。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有整洁得生产环境;
厂区得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得生产造成污染;
生产、行政、生活与辅助区得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厂区与厂房内得人、物流走向应合理。
第四十四条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应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得质量。
应按照详细得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得消毒。
第四十五条厂房应有适当得照明、温湿度与通风,确保生产与贮存得药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六条厂房得设计与安装得设施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采取必要得措施,避免所使用得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七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得进入。
生产、贮存与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得通道。
第四十八条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得竣工图纸。
第二节生产区
第四十九条为降低污染与交叉污染,厂房、生产设施与设备应根据所生产药品得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与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综合考虑药品得特性、工艺与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与设备数个产品共用得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2、生产特殊性质得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得药品)必须采用专用与独立得厂房、生产设施与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得操作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得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得进风口;
3、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得空气净化系统)与设备,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4、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得空气净化系统)与设备;
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得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与设备;
5、用于上述第2、3、4款中药品生产得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经净化处理;
6、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得非药用产品。
第五十条生产区与贮存区应有足够得空间,以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避免不同药品或物料得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五十一条应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得湿度控制与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得生产环境。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得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相同洁净度级别不同功能得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得压差梯度,以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
口服液体与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生产得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得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得暴露工序区域,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得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得标准与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得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五十二条洁净区得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与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五十三条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与其它公用设施得设计与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得部位,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四条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安装防止倒灌得装置。
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
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与消毒。
第五十五条制剂得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得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六条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得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应采取专门得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七条用于药品包装得厂房或区域应合理设计与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
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八条生产区应有适度得照明,目视操作区域得照明应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九条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仓储区
第六十条仓储区应有足够得空间,以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得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等各类物料与产品。
第六十一条仓储区得设计与建造应确保良好得仓储条件,应特别注意清洁、干燥,并有通风与照明设施。
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得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光照)与安全贮存得要求,并进行检查与监控。
第六十二条高活性得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贮存在安全得区域。
第六十三条接收、发放与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得影响。
接收区得布局与装备应能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得清洁。
第六十四条如采用单独得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有醒目得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得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得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它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具有同等得安全性。
第六十五条通常应有单独得物料取样区。
取样区得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在其它区域或采用其它方式取样,应能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六条质量控制实验室、中药标本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
微生物与放射性同位素得实验室还应彼此分开。
第六十七条实验室得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得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与交叉污染,应有足够得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与稳定性考察样品得存放以及记录得保存。
第六十八条必要时,应设置专门得仪器室,使灵敏度高得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等或其它外界因素得干扰。
第六十九条处理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得实验室应符合国家得有关要求。
第七十条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得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得专用通道。
第五节辅助区
第七十一条休息室得设置不应对生产区、仓储区与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更衣室与盥洗室应方便人员出入,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
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与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三条维修间应尽可能远离生产区。
存放在洁净区内得维修用备件与工具,应放置在专门得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设备
第七十四条设备得设计、选型、安装、改造与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尽可能降低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与差错,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得消毒或灭菌。
第七十五条应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与维修得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得操作记录。
第七十六条应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维修与维护、使用、清洁得文件与记录。
第二节设计与安装
第七十七条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有任何危害,与药品直接接触得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
第七十八条药品得生产与控制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与精度得衡器、量具、仪器与仪表。
第七十九条应选择适当得清洗、清洁设备,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八十条设备所用得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与产品级别相当得润滑剂。
第八十一条生产用模具得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
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第三节维护与维修
第八十二条设备得维护与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八十三条应制定设备得预防性维护计划与操作规程,设备得维护与维修应有相应得记录。
第八十四条经改造或重大维修得设备应进行重新确认或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使用、清洁与状态标识
第八十五条主要生产与检验设备都应有明确得操作规程。
第八十六条生产设备应在确认得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七条应按详细规定得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清洁得操作规程应规定具体而完整得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得名称与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得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得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得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得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得、有效得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规定设备拆装得顺序与方法;
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规定消毒或灭菌得具体方法、消毒剂得名称与配制方法。
还应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得最长间隔时限。
第八十八条已清洁得生产设备通常应在清洁、干燥得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九条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用得主要或关键设备,应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与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得药品名称、规格与批号等。
第九十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得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与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
没有内容物得应标明清洁状态。
第九十一条应尽可能将闲置不用得设备搬出生产与质量控制区,有故障得设备应有醒目得状态标识。
第九十二条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与流向。
第五节校准
第九十三条应确保生产与检验使用得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与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得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四条应按照操作规程与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与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与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与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应特别注意校准得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与检验得使用范围。
第九十五条应使用标准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标准计量器具有可以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器具得计量合格证明。
校准记录应标明所用标准计量器具得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与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得可追溯性。
第九十六条衡器、量具、仪表、记录与控制得设备以及仪器应有明显得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七条超出校准合格标准得衡器、量具、仪表、记录与控制得设备以及仪器不得使用。
第九十八条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得,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与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
校准与检查应有相应得记录。
第六节制药用水
第九十九条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制药用水。
各类药品生产选用得制药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得相关要求。
第一百条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得质量标准,纯化水、注射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得质量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得设计、安装与维护应能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得质量标准。
水处理设备得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与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
储罐得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得疏水性除菌滤器;
管道得设计与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第一百零三条应对制药用水及原水得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得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纯化水、注射用水得制备、贮存与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得滋生,如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零五条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必要时包含其它供水管道,并有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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