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业互联网协会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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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映会员诉求,调解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行业秩序;
(六)加强与省内外相关行业组织联系,开展交流合作;
(七)经批准,编辑出版期刊杂志、建设网站;
(八)经批准,开展技术竞赛、评选、表彰活动;
(九)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全部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参加或支持本团体的工作和活动;
(五)单位会员应当依法登记并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会员工作部门审核申请资料,报理事会;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会员工作部门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对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有损本团体名誉或宗旨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被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会员单位,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
第十八条指导委员会对协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协调、落实。
(一)督促检查协会章程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协会运作情况对有关条款提出补充修订意见。
(二)对协会重大活动、长远规划、近期目标进行指导,提出新思路,并给予合理化建议。
(三)对协会的工作给予政策性、导向性指导、论证。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九)热爱协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设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和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和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和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由会员、观察员单位代表和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省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曰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2019年8月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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