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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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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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总承包单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乙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初步概算人民币整(¥)。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定义
1.1.1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4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5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6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7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8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0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1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2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13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1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7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适用标准、规范为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4.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规划红线图、场地地形图(适时提供);
甲方应按期提交相关文件,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因甲方原因造成设计延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
工艺资料(适时提供);
3
地质勘探报告书(适时提供);
4
公用接口资料(适时提供)。
4.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的,乙方工程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交付工程项目的时间。
4.2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设计时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相应费用。
在未签合同时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4.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完成工程项目的,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并给乙方一定的奖励,双方约定为:
。
4.4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项目管理问题的工作人员,免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4.5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4.6甲方应对其提供的各项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6.1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负责的、或不可改变部分、数据和资料。
4.6.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4.6.3工程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6.4其它由甲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
5.2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2.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5.2.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适宜,应在收到指令后72小时内提出书面电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电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2.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48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5.2.4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6、乙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职权:
。
6.1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6.1.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1.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6.1.3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经过甲乙双方授权确认的双方代表行为,视为甲乙双方行为;为便于工程顺利进行,加强甲乙双方对本工程项目的沟通与交流,甲乙双方均应保持其代表的稳定性。
8、甲方工作
8.1甲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应根据项目实际过程及需要据实、详细填写)
(1)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开工时间之前15日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开工时间之前10日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发包人负责为承包人提供一台200KVA的变压器作为施工临时用电变压器,并提供一台不少于六个用电回路且带计量电表、每个回路的开关电流不小于200安的配电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提出要求,由供电部门确认。
承包人负责配电箱使用期间的保养、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从配电箱至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购置费及电费由承包人人支付,包含在总报价中。
发包人负责将总水管引至施工现场(含计量水表),其申请和敷设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从总水管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购置费及水费由承包人支付。
施工结束后,总承包商将水表等设施交还给发包人。
(3)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开工时间之前15日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开工时间之前15日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开工时间之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开工时间之前7日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8)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发包人应在施工前邀请有关单位进行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或保护的方案。
对要迁移的管线,发包人支付相关费用并给予相应的协助;对于需要保护的管线,承包人负责配合管线单位做好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面积不小于15m2办公用房三间,面积不小于30m2会议室1间,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椅、书柜、电话等)。
8.2甲方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另行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8.3甲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乙方工作
9.1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甲方要求,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数额为每保护一日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金额的5‰;;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费用由甲方承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2乙方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0.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1、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资料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发包方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乙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工程竣工
13.1乙方应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乙方原因不能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3本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主体结构50年。
14.4由于乙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在承包费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5、检查和返工
15.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因甲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代表限定的合理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延期超过48小时,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甲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工程试车
18.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3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延期超过48小时,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5双方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甲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8.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0、安全防护
20.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本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
22.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及不可抗力因素;
(4)非乙方原因造成开工日期推迟或停工超过15天,或原材料、外购件价格波动超过3%的;或因甲方原因引起设备功能、结构、系统配置方面的变更、增减、漏项等因素,引起合同总价增加幅度累计超过1%时,甲方应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5)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发包方要求发生变化或存在误差的。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22.3乙方应当在22.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3、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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