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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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九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十条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
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
播出负荷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
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
播出负荷应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
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0分钟以上;
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
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制播网络系统
第一十一条网络安全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十二条
(一)三级核心网络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制播网禁止直接与外网互联;
(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制播网络核心设备应配置在线热备份,且设备均配置双电源;
主干链路应有冗余,应对网络交换机端口进行访问控制,禁止非法设备接入;
网络内应安装网管软件,对整个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和故障预警、报警。
第一十三条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十四条
(一)三级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核心服务器;
(二)二级以上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服务器,服务器应配置双电源;
服务器硬盘应有冗余热备;
主、备服务器应分别连接主备网络交换机;
多台服务器之间宜采用集群方式。
第一十五条数据存储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十六条
(一)三级系统应配置充裕的存储空间;
(二)二级数据存储应采用磁盘阵列,并制定合理的存储策略,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
对于节目播出数据,应能实现实时镜像备份和数据无中断调用;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定期进行离线备份或异地备份。
第一十七条音频工作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十八条
所有工作站应有防病毒、防攻击措施;
应封闭USB端口、串口、并口等所有外部接口,拆除软驱、光驱等外接设备;
播出音频工作站应有备份,主备工作站应能实现无缝切换;
应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策略管理。
直播室系统
第一十九条直播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条
(一)三级每套有直播节目的频率应配置一套直播机房,每套直播机房应包括直播室及导播室;
(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应至少配置一套备份直播机房。
第二十一条播出调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一)三级应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双输出模块,并具备监听信号源选择功能;
应有多路母线输出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数字播出调音台;
应能设置多层用户权限;
直播室机房宜独立配置应急调音台或调音台应急模块。
第二十三条热线电话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1路热线电话接入直播室系统,应具有来电显示功能。
直播室和导播室均应配置热线电话的控制设备;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宜接入多路热线电话;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能对有热线电话参与的节目及电话内容进行录音。
第二十五条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
延时时间应符合总局相关规定;
延时器应有状态显示,易于操作,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监听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三级直播室和导控室应配置监听音箱、电平表;
直播室应配置监听耳机;
(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应配置相位表;
直播室、导控室监听音量应能独立控制。
第二十九条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条
(一)三级应配置带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标准时钟;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和导控室间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直播室、导播室应配置与总控之间的内部通话系统。
第三十一条二级以上主、备节目播出信号应经两路以上播出链路送至总控。
第三十二条
总控系统
第三十三条总控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一)二级应配置总控机房,划分设备区域和值班区域;
(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设备机房和值班机房。
第三十五条播出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一)三级应配置应急垫乐源,每套播出节目应能在正常信号源与应急垫乐源之间切换;
应配置专业级播出切换设备;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具备主、备播出信号源和应急垫乐源,信号源之间能够进行切换;
切换设备应有切换控制面板,采用双电源配置;
切换矩阵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状态,切换开关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主要播出通路应具有应急节目源;
应避免因单节点故障引起系统瘫痪;
应具有应急手段,可将直播室系统的节目信号直接送到传输系统中。
第三十七条信号交换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三级宜通过矩阵或跳线排进行音频信号的交换;
(二)二级应配置音频矩阵,矩阵应配置双电源。
播出通路主要环节的输入输出端口都应接到跳线排中;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矩阵应有在线热备。
宜配置相同规模的矩阵或相同信号交换能力的其他手段作为备份,并能自动切换。
第三十九条传输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四十条
(一)三级应配置两路传输通路;
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二)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应配置独立的主备传输设备,主备信号传输应具有两条不同路由的传输通路,传输设备应具有双电源;
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在线热备编码复用设备;
(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段;
末级采用应急切换设备的,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第四十一条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一)三级全台时钟信号应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
应具备整点报时功能,报时信号嵌入应符合《广播报时信号嵌入时间码规范》(GY/T219),并能提供网络校时;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第四十三条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二级以上应配置转播系统,具备监听监测和多种传输手段。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以上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自台监测系统
第四十九条播出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条
(一)三级应监测播出通路输出信号电平;
应配置峰值电平显示设备;
总控应至少配置一对专业级音箱,能够选择监听所有播出信号和开路接收信号;
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监测总控系统输入、输出、直播室信号的电平、相位;
总控应能选择监听每套节目的播出信号和关键节点的音频信号;
应配置彩条监视屏;
应配置各机房的视频监控;
应配置声光报警设备,出现电平过高、电平过低、单通道、反相等异常时,应能立刻给出报警;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实时监测播出通路关键环节的信号电平、相位;
监测点出现故障时应能及时给出声光报警;
应能灵活设置不同报警信息;
应具备全时段录音功能。
第五十一条宜建立网管系统,对设备运行状态、应用软件运行状态、网络运行状态等进行监测,并具备异态告警功能。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对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
现场直播系统
第五十五条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应配置专用工艺电源,转播车宜配置发电机及UPS电源。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一般现场直播节目应有有线话筒作为备份;
调音台应有应急供电;
现场直播录音时,主要录音设备宜配置备份;
(二)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在一般现场直播节目的基础上,重要位置的话筒应有在线热备;
所有放音设备应有在线热备,并保持主备机同步播放;
现场直播录音时,应有同步录音备份;
调音台应有通路冗余;
应配置在线热备调音台,且同步操作;
两个调音台的输出应采用在线互备方式接入传输系统。
第五十九条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六十条
(一)一般现场直播节目信号应至少有两条传输链路回传至总控或直播机房;
需要台内外双向交流的直播节目,双向传输的音频信号都应进行“N-1”处理;
租用市话线路时,每条线路宜仅做单方向传输使用;
应配置备用音频传输设备;
(二)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在一般现场直播节目的基础上,应至少有两个不同传输路由或手段回传至总控或直播机房;
需要台内外双向交流的直播节目,总控或直播机房返送至现场直播的信号应至少通过两个不同路由或手段传输。
机房环境
第六十一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二级以上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24小时闭路监视系统。
维护器材
第六十五条单一节点设备应有备件;
二级以上应有其它重要设备备品备件。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
二级以上广播中心应按照实际情况配置码流分析仪、音频测试仪、频谱仪、示波器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六十八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六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七十条
(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二级以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正常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播出时,应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三)一级应配置灾备系统,可设置异地备份播出系统,或配置卫星转播车等移动播出系统。
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六章
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第二节
第七十一条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播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一)经批准开办的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全程使用延时器和电话来电显示设备,编播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规范使用延时器;
(二)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开播前应检查延时器和来电显示设备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入热线电话;
(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应指定现场负责人员;
(四)主持人和导播应至少提前15分钟到岗,做好播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播出中应规范操作,熟悉应急操作流程。
第七十三条转播节目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七十四条
(一)对非本台播出节目进行转播前,应经过节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完善可行的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
转播现场直播节目时,应指定现场负责人员;
(二)转播时,节目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进行内容把关和应急处理,保证完整转播,并做好转播前后的节目切换和衔接工作;
应按上级要求使用延时器。
第七十五条现场直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一)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应由主管领导负责指挥协调,部署现场直播的节目调整、技术保障及应急预案等事宜;
(二)节目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直播现场与总控或直播机房的协调工作,负责进行内容把关和应急处理,并做好现场直播前后的节目切换和衔接工作;
应按上级要求使用延时器;
(三)每次现场直播前,技术部门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并核对播出时间、播出长度等;
播出前30分钟应完成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
(四)现场直播中各环节应监看、监听直播主备信号,遇有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节播前管理
第四节
第七十七条节目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七十八条
(一)节目制作质量应符合《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GB/T16463)和《数字音频设备的满度电平》(GY/T192);
(二)制作人员在发送录播节目的信息中应完整标注相关节目信息,录播节目标识应唯一;
(三)对于重要节目,应制作符合审查规定的备播节目,并发至相应的直播机房,供应急播出时使用。
第七十九条节目审定及编排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八十条
(一)应由专人对待播节目进行节目审定;
(二)应由专人负责节目串联单的编排管理、审定工作;
对入库的待播节目进行确认;
(三)节目和串联单应通过审定后播出,重播节目应重审;
(四)播出节目变更信息和编排信息等应及时发至相应部门,每一个环节均应有责任人检查、复核并签字。
第八十一条节目部门应提供垫播节目,经审查后发至相应的直播机房和播出工作站,内容应符合本部门节目特点,垫播节目应适宜随时切出恢复到正常节目。
第八十二条
第五节运维管理
第六节
第八十三条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第八十四条
(一)三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二)二级,停播率≤2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4%;
(三)一级,停播率≤5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86%。
第八十五条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八十六条
(一)模拟广播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广播声频通路运行技术指标等级》(GY75)的要求。
三级达到丙级技术指标,二级达到乙级技术指标,一级达到甲级技术指标;
(二)数字广播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中心播控系统数字播出通路技术指标和测量方法》(GY/T165)的相关要求;
数字播出系统相对应的等效模拟技术指标,三级达到丙级技术指标,二级达到乙级技术指标,一级达到甲级技术指标。
第八十七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用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前测试制度应包括规定开播前的测试时间、规范用语、测试信号源、检查指标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整理要求、分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八十九条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第九十条
(一)运维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播前测试流程、业务调度流程、检修操作流程、播出事故处理流程、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
信号切换操作流程、播出设备操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
运维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九十一条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九十二条
(一)参照《广播中心录制系统维护规程》(GY/T126)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相应的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应将播出及相关系统各个环节的设备、线路维护落实到机房、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三)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
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
(四)对网络系统、服务器、存储系统、工作站等应定期重启,进行必要的系统补丁更新,并对系统数据进行整理、备份。
第九十三条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
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维护。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的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第七节技术管理
第八节
第九十七条新建播出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涉及中央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逐级报请广电总局批准。
第九十八条
试播期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九十九条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百条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一百零一条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括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二)如果直接接到当地宣传管理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的直播任务,应立即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三)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
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查漏补缺;
(四)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保障提供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临时停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一)停播节目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其它临时停播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临时停播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临时停播申请材料应说明申请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播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一)播出方式(如是否加密等)、传输覆盖方式、播出技术参数等的变更,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
应及时修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三)运行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第一百零七条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播的,应做好临时停播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
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对安全播出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急操作处理流程等内容;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
严格划分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
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
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
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分离。
第一百零九条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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