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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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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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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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证书等级:
委托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设计合同书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人”)经友好协商,就***工程项目签订设计合同如下:
一、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署、效力、执行、解除、终止、争议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和约束。
设计人及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并实施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关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命令、规则、规程和办法。
二、语言'及词语涵义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
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合同文件中的下列词语涵义如下:
双流区政府指双流区人民政府。
委托人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其继受人、受让人。
法律、法规如不特别指明,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任命并对委托人负责,被授权履行委托人职责、权利
和义务的人员。
设计人本设计合同所规定的设计任务的承担者及其继受人、受让人。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及其继受人、受让人
设计人员
指设计人为实施本设计合同所指派或雇用的员工。
分包冏
实施分包合同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二方
除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政府1FS门、委托人、设计人或其分包商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本项目
指***工程项目。
合同文件
指第3条所明确列入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格
第14条规定的“合同价格”总金额。
后期服务
从工M工之日始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后十二(12)个月止,设计人应提供的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竣工验收技术支持等。
后期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详见《设计服务内容、范围及技术要求》之“1.3.后期服务”。
后期服务的人员投入应符合本合同附件3—“项目组成人员”之“2.后期服务人员分年度数量表”中的投入计划。
三、合同文件组成
本合同书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适用优先顺序如下:
(a)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协议;
(b)本合同书的附件;
(c)中选通知书;
(d)谈判文件;
(e)对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澄活及标前会纪要;
(f)谈判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合同书签订之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四、合同的意向
4.1合同文件的所有部分都被认为是相互关联、互相补充的。
对于合同文件某一部分中有要求而另一部分中并未提及的任何工作或义务,均应被视为此项工作或任务需按
其被述及的条款所要求的程度和目的予以完成。
合同文件的任何一部分若出现错字或字符错排、赘述或遗漏,均不应改变合同文件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4.2错误、遗漏、差异和矛盾
设计人在提供设计服务过程中,如发现合同文件中的任何错误、遗漏、差异或矛盾,都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
设计人在继续实施任何会受到影响的工作之前,应首先获取委托人的书面澄活。
若设计人知道或按常理应该已经知道这些错误、遗漏、差异或矛盾而不报告,设计人应该为此负相应责任。
如果在技术规范中对于同一事物出现或提到不同的标准,则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执行。
法律无特殊规定时,采用其一般性规定中最严格的标准。
根据委托人合理的意见,某些工作虽然在设计文件及政府规范、规程中未涉及,但这些事项是恰当执行本合同所必须的,则设计人应视此事项为完成本合同必须实施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五、设计人提供设计服务的范围、内容与要求
设计人应按照委托人提供的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
计概算、后期服务并按时提交设计成果。
委托人与设计人就《设计服务内容、范围及技术要求》或其它合同文件的修正和补充达成一致的,设计人应同样遵守双方达成的此类修正和补充的规定。
六、委托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6.1委托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现有的基础资料。
6.2在设计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作业时,委托人应负责必要的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但这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应负的责任。
6.3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限内对设计人提出的需委托人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
6.4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有权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随时对设计人的各阶段设计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检查其工作质量及进度、提出质疑、要求设计人就某一问题提出报告、参与设计人中间方案的研究讨论等。
6.5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七、设计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7.1服务质量
设计人向委托人承诺,设计人按本合同提供的所有服务均由认真仔细、技能熟练、经验丰富的各专业合格人员进行。
设计人还承诺设计人的软件、硬件、系统或包含于工作中的软件、硬件、系统以及所有材料和服务,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设计人同意其对本合同的履行是提供专业性服务、评判、建议的行为。
设计人向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评判、建议符合本专业和工程设计的最高标准和准则。
7.2许可和执照
设计人应向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取得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所必需的许可、证书(包括资格证书)及执照(包括专业执照)、备案要求而不要求额
外补偿。
7.3遵守设计法规
设计人应严格遵守与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有关的国家和四川省及成都市地方法律、法规、命令、规则、规程、办法和标准。
7.4设计质量控制
7.5设计人应在本项目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设计人设计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内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7.6设计人应做好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和执行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及各专业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项下的设计质量负责。
7.7设计人不得以查勘现场时误解为理由,也不得以委托人或其他方面提供不正确、不完整的资料或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借口而要求追加费用,设计人亦不能以上述理由可能或实际上已经影响项目设计任务正常履行,或以无法预见种种情况
为理由,而免除其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风险。
7.8对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或设计各阶段前委托人增补的《设计任
务书》及其它合同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确保: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7.9设计文件的报送和审查
7.9.1设计人应在本合同附件1—“设计里程碑事件一览表”中规定的日期之前向委托人提交其相应阶段的设计成果。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或设计各阶段前委托人增补的《设计任务书》及其它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等要求。
构成每次提交的设计文件都应准备妥当,完整提交给委托人。
不完整的、或准
备不妥当的设计文件将退回设计人并标注“退回供修改”。
设计人提交的完整的和准备
妥当的设计文件的日期为设计人实际提交的日期。
设计人实际提交的时间迟于本合同附
件1—“设计里程碑事件一览表”中规定的时间,设计人应按照本合同第9.2条的规定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7.9.2委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人应按照委托人或者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或审批修改意见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或返工,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得到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最终认可后,设计人在本阶段的设计任务方视为完成。
非设计人自身失误造成的设计成果修改或返工,按如下原则进行费用或设计期的补
偿:
7.9.2.1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委托人为改善方案进行的小调整应该是免费的,该阶段较大的调整双方根据调整工作量协商补偿设计费及设计期。
7.9.3如果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的审核或审批,导致某一阶段的进度延误,则附件1—“设计里程碑事件一览表”中相
应阶段的设计成果提交时间可相应地顺延,但委托人不因此顺延而给设计人任何补偿。
7.9.4委托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核、审批、接受或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均不能免除设计人的设计责任和义务。
7.9.5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7.10设计人应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委托人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设计;设
计人应当参与本合同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分析,无论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是否由设
计人责任所致,设计人均应按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要求,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7.11设计人同意,本合同所规定的后期服务完成后,如委托人提出了变更、修改要求的,在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供设计服务时,设计人应予接受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委托人与设计人将协商确定设计人为此所需的实际合理花费的金额。
7.12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八、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九、违约金
9.1一般规定
设计人未能满足合同的进度要求对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准确估量的。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这里约定的违约金只是设计人就其未能履约行为对委托人的合理赔偿而不是惩罚。
因此,委托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其受到的损失。
一旦发生违约事项,委托人可以从合同约定应付或将付给设计人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相应的金额。
如果上述仍不足以补偿,则设计人应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费用金额付给委托人。
(若设计人拒绝签收书面通知,委托人可邮寄送达,书面通知一经邮寄送出即视为送达,下同。
)
9.2设计文件的提交和违约金的支付
设计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的规定按时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或者在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情形时,根据与委托人就设计成果提交时间达成的新的约定按时提交设计文件。
设计人每延误一周,须向委托人支付设计总费用1%的违约金。
若设计人延误的时间少于一
(1)周,违约金应以一周计算。
9.3设计文件漏项、缺项的违约金支付
设计人应按照合同中附件3的规定完成设计成果,并能够满足工程量活单的编制
要求,不得出现漏项、缺项情况,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支付1万元/次的漏项、缺
项违约金,若漏项、缺项次数累计达到4次,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因设计人漏项、缺项等情况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十、人员保证与变更
10.1设计人应安排本合同附件3—“项目组成人员”中规定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并在整个设计服务(含后期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主要设计人员进行变更。
10.2如果委托人认为任何设计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有
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更换,设计人应立即派出能充分胜任设计工作的人员替换。
新设计人员应得到委托人批准。
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自己所派驻现场人员,但应以同等资历和能力的人员代替。
10.3现场设计应派遣技术理论强和施工经验丰富、身体健康、敬业负责的有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工作,且应保持相对稳定。
在调休和休假期间不得影响现场工作。
现场设计作息制度应与现场施工相吻合。
10.4若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附件1—“设计里程碑事件一览表”中规定的设计进度计划或有不能达到设计进度计划有潜在的危险时,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设计人员。
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十一、设计人的人员应当尽责和勤勉工作
11.1设计人所届设计人员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谨慎、勤奋地工作。
11.2设计人员如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存有差错、遗漏或不妥善之处,应立即告知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
11.3设计人应为设计人员在履行合同中的疏忽或错误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损失或开支等,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11.4委托人按照合同支付给设计人的报酬是与合同有关的唯一报酬。
设计人及其所届任何设计人员都不得再收取任何形式的任何费用。
十二、计划和协调
委托人将计划并协调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方之间需协调的工作,设计人同意
严格服从委托人的计划和协调安排。
设计人同意,如果进行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时有多方在委托人处共同作业,设计人将与委托人和在委托人处工作的其他各方合作,使本项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各方的工作进展顺利。
十三、工作范围变更
13.1委托人可对工作范围作增加或修改的变更。
任何此类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
设计人接书面通知后应立即严格执行每个此类变更。
如果设计人认为因变更而有理由更改合同价格或完成时间,设计人应遵守本合同第十七条“索赔”规定的程序向委托人提出要求;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价格和完成时间作变更,以反映变更后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工作时间。
在审查和商谈变更期间,设计人不得中止履行本合同。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所有条款执行与变更有关的工作。
13.2在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核或审批的过程中,委托人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对设计成果的修改或返工,不应被视为工作范围变更。
十四、合同价格
14.1合同价总额为27540元(大写:
贰万柴仟伍佰肆拾元整)。
十五、支付
15.1委托人将按如下约定向设计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设计费:
(1)全部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提交,并取得双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该
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该项目设计合同结算价格的90%;
(2)后期服务(即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和竣工验收阶段服务等内容)履行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全部设计费。
15.2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交如下付款申请材料:
(1)相应阶段进度付款申请书(其格式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2)提交证明委托人已收到相应阶段设计成果的支持材料;
(3)与付款金额相符的合法有效票据;
(4)其它必要的文件。
15.3付款不应被视为设计人设计责任和任何义务的免除。
十六、税款和费用
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明确的相反规定,设计人应承担并支付所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应由履行本合同的设计人承担的任何性质的税款和费用。
十七、索赔
如果本合同第13条规定的事件发生,导致设计人认为可由此提出增加合同价格或延长完成时间的要求,设计人应丁该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在该事件发生后十(10)个工作日内,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足以证明设计人要求的材料,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丁因该事件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作进程变化的详细估算。
委托人不对任何设计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但未按本款提出的索赔要求或将来的索赔要求承担责任,同时视为设计人放弃该索赔要求。
设计人同意在任何此类要求悬而未决期间继续履行合同。
除非经委托人书面明确同意,委托人不受设计人对合同价格或工作进度作调整要求的约束。
设计人不得在本合同项下最终付款之后提出任何要求。
除委托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建议或意见外,设计人不得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排他性、唯一性、针对某品牌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同时严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指定品牌(包括品牌英文缩写),如有发现,设计人除应立即修改外,还应承担每处壹万元的违约金及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如项目已完成施工招标,尚需承担工程费用调增的部分。
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设计人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丁设计人员错误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收费。
损失严重的,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责任大小,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
委托人可以从设计人设计费、履约保证金、设计人保险及设计人其他财产中直接主张。
十八、赔偿
18.1设计人同意赔偿委托人及其分支机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和代表因下列事项而产生的或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责任、损失或费用,保证不受损害:
18.1.1设计人实际或被控告、控诉未遵守任何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政策或本合同。
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丁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因设计人实际或被控告、控诉未缴税而引起的处罚等后果。
18.1.2因在工作中使用或销售设计人或其分包商提供的方法、工序、设计或信息,
而产生的实际的或被控告、控诉的对任何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或其它物权的违犯或侵权。
18.1.3直接或间接的因设计人或其分包商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18.2不管被补偿方是否有共同过失行为,不管该行为是主动还是被动,设计人的补偿责任均应适用。
只有在完全因被补偿方的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伤害或损失时方可例外。
设计人的赔付、补偿责任应包括报销委托人为强制执行设计人的补偿责任而采取法律行动所产生的任何律师费和开支的责任。
18.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补偿条款与管辖本合同的法律有冲突,则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补偿条款应在有关法律允许的最大程度内进行解释。
18.4上述补偿费用可以从委托人向设计人支付或将支付的任何设计费中扣除,也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取。
十九、侵权
设计人保证其拥有从事本合同所述设计服务的必要知识和经验,并保证其履行本合同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
如果设计人违反本条(款)规定引起任何诉讼、程序、成本、请求、要求、责任、损失和费用,设计人应向委托人做出补偿。
如果委托人有要求,设计人应为委托人取得继续使用其设计服务和设计服务成果的权利,或者替换为同等的无侵权的服务,或者修改服务以便使用该服务不再侵权,但条件是此类修改或替换必须与原侵权服务具备同等质量和性能。
上述各项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设计人承担。
二十、分包合同
20.1本合同对设计人而言为专门合同,设计人事先未经通知委托人并获得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如果委托人要求,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一份其分包合同草案,以使委托人审核该分包合同的条款,且在委托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签订该分包合同。
设计人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视为对本合同的严重违约。
20.2委托人对设计人的任何分包的同意,均不应解除本合同规定的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设计人应将其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违约或疏忽行为,视为设计人自己违约或疏忽的行为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二^一、工作的条件和风险
设计人声明,在其工作范围内,设计人已检查并熟悉了本项目的有关条件、地点及
其环境,设计人将承担该条件的风险并以规定的合同价格完成全部工作。
二十二、安全、防火、节能、健康和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
设计人应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中国国家和地方的安全、防
火、节能、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委托人的物业处,设计人及其雇员或分包商和代理应遵守所有安全、防火、节能、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遵守委托人的安全、健康和工程方面的规定。
二十三、委托人选择终止
23.1委托人有权于任何时候,不论有无理由,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工作的进行,并注明终止日。
在该通知中注明的终止日,设计人应停止工作,保全正在进行的和已完成的工作,并按委托人的指令移交该工作成果。
23.2本条项下设计人的所有索赔应有递交给委托人的、在形式和内容上令委托人满
意的文件所证实,并经委托人验证届实。
设计人无权要求赔偿因此类终止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范围外的损失。
二十四、因违约而终止
如果设计人请求破产、或者整体转让给其债权人,或者被请求破产,或者在资不抵债时被接管,或者设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其应尽义务且在收到委托人有关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能纠正(或者不可能立即纠正,但设计人未能尽早努力开始并进行纠正)其违约行为,委托人可暂缓付款给设计人及/或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本合同并在通知上注明终止日。
委托人的所有其它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如果委托人终止本合同,委托人有权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可通过它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接收及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委托人对设计人某一违约的豁免不应被视为对设计人以后任何违约的豁免,亦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豁免、修改或更改。
二十五、停止工作命令
一旦设计人或其分包商未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有权停止设计人或其分包的工作,直至设计人或其分包商能够履行本合同,委托人也可按第24条终止本合
同。
因此类停止工作命令而损失的时间不得成为延长工作时间,或成为设计人增加费用或遭受损失而索赔的理由。
二十六、不可抗力
26.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的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控制的,且用合法手
段不能防止发生的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暴乱、战争、叛乱、政府行为、核污染或生化污染。
26.2如果设计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应在此事件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委托人,并且应继续履行其他可合理地履行的义务。
第15页
26.3如果委托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应在此事件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设计人,并且应继续履行其他可合理地履行的义务。
26.4发表不可抗力声明的一方应向另一方书面通报事件的性质,以及预计对合同履
行产生的影响;然后,各方应尽可能快地向另一方提供该方已竭尽能力的证据,以证明向另一方发出的不可抗力声明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并且,在该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结束后,该方尽可能快地向另一方书面通报该事件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26.5如果有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受影响的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把不可抗力对工作进度的影响降至最小,并且,双方应及时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26.6考虑到不可抗力因素及设计人对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作出的努力,设计人的工作进度经双方商量可予以延长,并通过签发变更令的形式正式予以确定。
26.7如果不可抗力妨碍了本项目的进行,并且持续达100天(日历日),委托人、
设计人都有权终止本合同。
二十七、机密信息
27.1设计人及其代表、代理、雇员和分包商应为委托人开发的资料和信息保密,除非该资料和信息非因设计人或其代表、代理、雇员和分包商过错的原因成为公众信息领域的一部分。
27.2设计人及其代表、代理、雇员和分包商同意对设计人从或通过委托人获得的与设计人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保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泄露,但以下信息除外:
(a)设计人在委托人委托前已经知道的信息,且先前无合同要求获知该信息须向委托人承担保密义务;(b)在披露给设计人时或之后,非因设计人或其代表、代理、雇员和分包商的过错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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