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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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6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中电联业务范围: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
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行业标准;
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
负责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
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定额;
(三)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
开展电力行业需要的培训;
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
(四)开展电力行业有关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企业划型工作;
(五)组织和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
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
(六)组织和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企业管理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行业出版物,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中电联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中电联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
(二)拥护中电联的章程;
(三)有加入中电联的意愿。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电联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电联的活动;
(三)获得中电联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电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制定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电联的决议和电力行业约规;
(二)维护中电联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电联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中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中电联常设办事机构报告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会员如果拒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中电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由省(市、自治区)内电力企事业单位协商、推举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电联理事会成员;
(三)推举中电联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章程的修改及其它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合法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中电联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电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中电联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和常务理事,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额不超过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1/5;
(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中电联顾问的聘请;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中电联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中电联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中电联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一届的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中电联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中电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中电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
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中电联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中电联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中电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会、研究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中电联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中电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中电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中电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中电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中电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中电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经贸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中电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中电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中电联章程修改,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中电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中电联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中电联终止前,须在国家经贸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中电联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中电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经贸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电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中电联章程经1998年10月21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电联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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