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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一些大中型企业为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趋向于将检验机构分离并取得中介检验机构的资质。
所以,基于对整个检验市场资源的考察和整合来说,企业检
验机构也应当列为检验机构的一种加以分析。
因此,依据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业务来源、检验设备和人员专业素质、以及运行和监督模式上的不同,我们将检验市场划分为质监检验机构、行业检验机构、中介检验机构和企业检验机构。
在这四类检验机构中,质监检验机构由于长期监检合一,造成其监管主体实际上的缺位,形成了对政府的强烈依赖。
随着政府监管职能的转变和检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质监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业务急剧收缩,每每捉襟见肘,是急需改革的机构。
二、划分依据
一)法律地位
依据《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获得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
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从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
质监质检机构是根据法律设置的;
行业质检机构是由质监部门代表政府授权建立的;
中介检验机构则是根据《计量法》的精神,适应市场需求建立的;
企业质检机构则是为了满足《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当然也有企业自身质量控制的需要)而建立的。
二)业务来源
虽然前三类机构都可以接受委托检验业务,也都承担了相当数量的委托检验业务。
但是它们的侧重点却有很大的区别。
目前,监督检验机构的业务来源主要有两个:
一是政府部门委托的监督检验,二是企业的委托检验、咨询认证等其它业务。
根据调查,2001年浙江省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检验机构业务收入结构如下表:
表1:
浙江省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业务收入结构表
分类
省级机构
市级机构
县级机构
总计
法定检验业务收入
736
888
1022
2646
非法定检验业务收入
1114
890
960
2964
业务总收入
1850
1778
1982
5610
非法定业务所占比例
60.20%
50.06%
48.44%
52.83%
注:
1、业务收入单位为万元;
2、法定检验业务是指依照国家有关监督检查
计划实施的监督检验业务,非法定检验业务指除法定检验业务以外的业务,如委
托检验、咨询等。
根据上表,2004年浙江省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检验机构非法定检验业务收入约占52.83%,法定检验的业务收入约占业务总量的47.17%,法定检验与非法定检验业务基本持平。
但发达国家的检验机构,除少数政府实验室一般只有法定检
验业务,没有非法定检验业务外,多数商业实验室的业务收入中,一般只有少量的法定检验业务,其法定检验业务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多数不会超过5%。
在我国,除了没有政府实验室和商业实验室之分外,即使是非法定检验业务,绝大部分也是通过强化监督检验,或者利用监督检验部门的权威和影响,或者是以变相的监督检验形式获得的,本质上也是属于监督检验业务。
这反映了我国检验业务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
其中,质监质检机构由于业务服务面宽、专业性不强,垄断性完全来源于权力,严重依赖相关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手段。
根据统计,目前约有85%的检验机构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维持运行,依靠政府的指令性监督检验任务生存;
行业检验机构则得益于其专业性,除了依赖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计划外,还有相当多的业务是企业的自愿委托,技术性垄断也吸收来了相当多的业务,据不完全统计,大约处于各占一半的态势;
中介检验机构则是适应市场需要建立的,当然目前也不排除对行业和社会组织的依赖性。
由于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虽有一些股份式的联系,但行业股东进出自由,与质检机构没有捆绑,中介质检机构危机感很强,可以认为其市场化占有80%的性质。
三)检验设备和人员专业素质
从检验设备上看,质监质检机构可以说是先天不足,自建立初期是以借用企业的优势设备为主,根据业务量的增长到了一定盈利水平后才予以购置,有时甚至置用大中型企业即将淘汰的检验设备,财政投入严重不足,除近几年各省纷纷采取了强行划拨设备投入资金的政策,才增添了一些上档次的检验设备;
同时由于多年来,质监系统存在以权创收、以职养人的习气,人员对检验技术的培养重视不够,人员技术参差不齐,有的检验人员在大量的检验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检验知识,但大部分检验员只是满足于完成检验任务,对检验工作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求甚解,技术水平严重滞后。
同时,质监质检机构本身就是个万金油式的机构,对于从事何种检验业务几乎没有限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就能取得检验资格。
有人甚至号称“除了飞机,什么都能检”,问其何以能检,曰:
可租借别人的设备或干脆外包也,可见人员素质之落伍。
而反观行业质检机构,则因业务方向专一,同时也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外部监督,对于检验行为要求一直比较严格,人员素质相对较高,设备档次和实用性、先进性都有相当的竞争能力,为进入市场已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运行和监督模式
这里撇开社会媒体、消费者、司法、行政等各类检验机构共同面对的一般监
督主体,只比较体制内有差别的监督。
企业检验机构只面对委托方即生产企业的监督,其比较参照是各级质监和行业部门抽查的检验结果;
中介检验机构要接受
质监计量认证部门、委托方的监督,其检验结果的公正准确直接关系到中介机形象,影响检验业务,缺乏合谋的动机;
行业检验机构要接受质监计量认证部门、主管部门(下达监督检验任务)、受检方的监督,由于其业务的强制性和受检方的利益相关性,存在寻租的动机,虽然它与主管部门也存在利益共同点,但由于其随时处于外部的质监计量认证部门之下,合谋的冲动受到抑制,目前渐进式的市场化进程很明显;
质监质检机构名义上也与行业质检机构受到同样的监督,然
而它与各监督主体均存在利益相关性,且缺乏外部有力的限制,故其即存在合谋的动机,又具备合谋的条件,更多地依赖于业务伦理和社会责任的自觉,必将导致检验信度的下降。
三、质监质检机构与行业质检机构的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在监督检验中,存在质检机构与受检方的合谋,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基于此,我们采用博弈论的原理,分析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各主体的行为和动机,进
而突出质监质检机构的困境及需要急速解决的问题。
一)动机及特征
作为赢利型生产企业,受检方需要通过监督检查,同时也希望进行正面质量信息披露或其他功利性行为,实现其生产销售赢利的目的,这时有监督检验机构出据的报告及证明就非常具有说服力或欺骗性;
同时监督机构则不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核查。
事实上,市场上已经发现和查处了不少的以次充好甚至导致质量事故的事件,达不到明示说明含量却通过了监督检验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充分证
明了合谋事实的存在,也说明作为监管机构的质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
受检方(生产企业)为了通过监督检查、降低成本,或是提高本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有通过控制自身各种信息而进行做假的动机。
但仅靠其自身能耐,不可能完全达到目的。
于是受检企业希望与对其进行进行监督检验的质检机构进行合谋。
目前,作为执行国家抽检职能的监督检验机构,需要向受检企业收取检验费,而这实际上是《产品质量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本身就羞羞答答。
由于理不直、气不壮,有“拿人的手短”心理,在受检方抛出的带有目的性的高额服务费、好处费面前,利益的驱动使监督检验机构的选择偏离其应有的价值观念,从而达成
与受检方的合谋做假。
监督机构(质监和行业)依法或依章行使对检验机构行使监管的权力,一方面由于监管成本的约束,只能是按一定概率对检验机构进行核查或是抽查,一旦发现检验机构与受检方合谋做假,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另一方面由于自身与检验机构的经济利益共同性,使其在发现了合谋行为也疏于查处的情况,陷于两难境地。
这一点将会在模型的设计中通过分得经济利益的方式予以体现;
对于较严重的合谋行为,监管者慑于对自身政治利益的考虑,如果发现是不可能不查处的,这时候经济利益不起作用,故暂不作考虑。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
三方(对行业检验机构分析时为四方,质监部门为主要监督方,而行业主管部门实际上更多的是作为利益主体)参与人的行为倾向,有着混合博弈的行为动机和特征。
二)模型假设
1、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不进行合谋做假,监督机构也不核查。
则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额外收益(或称支付)为零。
监督机构收益则为B(B是因为规范了社会的诚信行为,导致全社会对监督机构信用的增加而产生的收
益)。
记为:
0,0,B(0,0,B,0)。
2、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不进行合谋做假,但监督机构仍进行核查。
受
检企业、检验机构、监督方的收益记为0,0,E—S(0,0,E—S,0)
(S是监督方因核查而增加的成本)。
3、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监督方也不核查。
则受检企业和检验
机构的收益分别为C(受检企业因做假而获得的各类机会及收益)、A(检验机构参与合谋做假而获得的报酬),监督方收益为nA(主管机构的分成收益;
考查行业质检机构时,质监部门得益为0,行业主管部门收益为nA)。
C,
A,nA(C,A,0,nA)。
4、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监督方虽核查,但未发现问题。
则受
检企业、检验机构、监督方的收益记为:
C,A,nA—S(C,A,—S,n
A)。
5、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监督机构核查时查实,并给予暴光和惩罚。
则受检企业、检验机构、监督方的收益分别为一E(受检企业因做假被暴光和惩罚带来的损失)、—G(检验机构因参与合谋做假被暴光和惩罚带来的损失)、B-S(根据目前的现状,下属检验机构被查处,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不会承担经济损失)。
故记为:
—E,—G,B—S(—E,—G,B—S,0)。
6、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的概率记为:
Pv。
7、检验机构核查的概率记为:
Pc。
8、检验机构核查时查实其做假的概率为:
Pa。
三方(四方)博弈模型如下:
对于质监检验机构
质监部门
受检企业'
\和检验机构、、
核查(Pc)
不核查(1—Pc)
查实做假(Pa)
未能查出做假(1—Pa)
合谋做假(Pv)
—E,—G,B—S
C,A,nA—S
C,A,nA
不做假(1—Pv)
O,O,B—S
0,0,B
对于行业检验机构
质监部门和行业
管部门
受检企业\
和检验机构、\
未查出做假(1—Pa)
不核查(1—
Pc)
—E,—GB—S,0
C,A,—S,nA
C,A,O,
nA
O,O,B—S,O
o,0,B,
O
3)模型求解
对于质监质检机构:
1、假定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的概率为Pv,监督方进行核查的收
益屮1和不进行核查的收益W2分别为:
W1=Pv[(B—S)xPa+(nA—S)(1—Pa)]+(1—Pv)[(B—S)xPa+(B-S)x(1—Pa)]
W2=PvXnA+(1—Pv)xB
当监督方的核查与不核查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就是检验机构在博弈均衡时,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进行合谋做假的最优概率。
令屮1=W2
得:
Pv*=S/Pa(B—nA)①
2、假定检验机构核查的概率为Pc,则受检方进行合谋做假的收益W3,
和不做假的收益W4分别为:
W3=Pc[(—E)xPa+CX(1—Pa)]+(1-Pc)xc
W4=0当受检方进行合谋做假和不做假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就是受检方在博弈均衡时,监督方进行核查的最优概率。
令W3=W4
得Pc*=C/Pa(E+C)②
3、假定监督方核查的概率为Pc,则检验机构参入合谋做假的收益W5和不参入做假的收益W6分别为:
W5=Pc[Pa(—G)+A(1—Pa)]+A(1—Pc)
W6=0
当检验机构参入合谋做假和不参入做假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就是检验机构博弈均衡时,检验机构进行核查的最优概率。
令W5=W6
Pc*=A/Pa(G+A)③
4、依据①、②、③式,可以得到受检企业、检验机构、监督方三者混合博弈模型,纳什均衡为:
Pv*=S/Pa(B—nA),Pc*=C/Pa(E+C)或者为:
Pv*=S/Pa(B—nA),Pc*=A/Pa(G+A)对于行业检验机构
1、假定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的概率为Pv,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
查的收益W1和不进行核查的收益W2分别为:
W1=Pv[(B—S)xPa+(—S)(1—Pa)]+(1—Pv)[(B—S)xPa+(B—S)x(1—Pa)]
W2=PvX0+(1—Pv)xB当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与不核查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就是检验机构在博弈均衡时,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进行合谋做假的最优概率。
令W1=W2
得:
Pv*=S/Pa*B①'
W3=Pc[(—E)xPa+Cx(1—Pa)]+(1—Pc)xC
W4=0
当受检方进行合谋做假和不做假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就是受检方在博弈均衡时,监督方进行核查的最优概率。
得Pc*=C/Pa(E+C)②'
W5=Pc[Pa(—G)+A(1—Pa)]+A(1—Pc)
Pc*=A/Pa(G+A)③'
4、假定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的概率为Pv,行业主管部门在检验
机构进行核查的收益W7和不进行核查的收益W8分别为:
W7=Pv[OXPa+nA(1—Pa)]+(1—Pv)X0
W8=PvXnA
当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督方的核查与不核查时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就是行业主管理部门在博弈均衡时,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进行合谋做假的最优概率。
令W7=W8
Pv*为可能的任意数,同时得到Pa=O④’
5、由④可以看出,行业主管部门处于随遇均衡,可不予考虑。
故依据①’、②'
、③'
式,可以得到受检企业、检验机构、监督方三者混合博弈模型,纳什均衡为:
Pv*=S/Pa*B,Pc*=C/Pa(E+C)或者为:
Pv*=S/Pa*B,Pc*=A/Pa(G+A)
4)一般讨论及分析
1、由①式可见,受检方与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的概率(Pv)与监督方核查所支付的成本(s)成正比,而与监督方在核查中发现做假的概率(Pa)及监督方收益(B)成反比。
这就是说,当监督方在核查中业务技能越高时,受检方与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的概率自然就降低。
另外,如果监督方核查所花费的成本巨大,监督方就可能减少核查次数以降低成本,这样查实做假的概率也随之减少,自然受检方与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的概率也随之上升。
受检方与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的概率偏高,监督方期望的社会秩序收益及信用收益必定下降。
这与社会实际现象完全一致。
2、由②和②'
式可见,当Pc<
Pc*时,即Pc<
C/(E+C)Pa监督方核查概
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时,受检方选择合谋做假。
反之,则选择不做假
假定C不变,因做假而产生的损失(E)加大,检查中核实的概率(Pa)也加大,则C/(E+C)Pa会变小,即Pc*变小。
只有当监督方核查概率Pc低于较小的Pc*后,受检方才敢合谋做假。
同理,由③和③’式,只有当Pc*<
Pc*时,即Pc*<
A/(G+A)Pa之后,检验机构才选择合谋做假。
反之,则选择不做假。
这是因为,做假而产生的损失(G)加大,致使P变小,只有当监督方核查概率当Pc很低,并低于Pc*时,检验机构也才敢合谋做假。
因此,监督方加大对做假的惩罚力度,是减少受检方与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的关键所在。
3、如果大幅度提高C或A,则导致Pc*跃升。
这表明,监督方核查的纳什均衡概率也大幅度提高,要求实际核查概率(Pc)要大于(Pc*)。
否则,受检方与检验机构就有可能合谋做假。
同时也说明,为什么在监督方核查概率(Pc)和核实概率(Pa)都比较高时,仍有不少受检方与检验机构合谋做假,这是因为和较大的缘故。
5)一般性结论
1、监督方在监管受检方过程中,应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监管方法,大幅度降低成本,提高核查特别是核实合谋做假的概率。
2、加大对合谋做假的受检方及检验机构的处罚力度,使其合谋做假的成本增大。
同时,用制度规范获利行为,规范抽检机构收费标准,降低受检方及检验机构铤而走险的预期值。
3、在良好的社会秩序及信用机制中,受检方及检验机构往往是最直接且最大的受益者之一。
因此,要教育受检方及检验机构要有长远观念,要遵纪守法。
较小的道德风险往往能够大幅降低交易费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健康和规范的社会环境、公平市场、信用体系,才能与国际接轨,才能真正融入全球经济,迎接国外质检机构的挑战。
四、得出的比较性结论
从上面的分析和讨论可以看出,基于博弈论的三方博弈主体的分析与现实是完全相符的,现在我们可以来得出两种检验机构的区别。
通过①和①'
式,我们清楚地看到,由于质监系统的监检不分,出现了质量
监督部门的机会利益nA,这个利益数直接削减了公共利益E,导致受检企业和检验机构合谋做假的概率Pv*=S/Pa(B-nA)大大提高,信服地证明了监检分离,推动质检机构走向市场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从④'
还可以看出,由于质量监督外部监督的存在,极大抑制了行业主管部门纵容质检机构和受检方合谋的冲动;
当然它也因其与质检机构的共同利益,无论如何都不希望有质检机构被查实合谋的消息。
这也与我们实际生活中的情形相同。
五、四种检验机构的发展方向简述质量技术监督所述的质检机构是最急迫需要改革的机构,脱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走向市场是其必然出路。
在目前形势下,质检机构应主动寻找市场机会,充分利用我们与企业联系紧密的人力资源优势,抓住世界信息化、产业链分配的机遇,比如通过检验业务外包,走主动的渐进式改革的道路。
行业质检机构也要以市场化为主导方向,充分发挥其专业化,设备相对先进,与特殊行业关系密切的垄断优势,进一步走专业化的道路。
可以力争继续承接国家监督检验任务,甚至成为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以委托检验的形式接受国家监督检验业务,只承担市场主体的责任。
中介检验机构是现在比较健康的发展方向,但也要注意要逐步摆脱对行业组织的的依赖,进一步树立自身的独立性。
企业检验机构也要适应产业链分工的趋势,用交易成本的工具分析自身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
即考虑到被作为一个业务流程外包出去的可行性,也要考虑通过计量认证,取得第三方中介检验机构的地位,对市场开展检验业务的市场化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程虹宏观质量管理[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版.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4版
【3】柯昌英基于合谋做假的三方博弈模型及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4】侯光明李存金管理博弈论[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5】蔡志良浅析检验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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