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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罗尔斯相信,公平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最能满足这些条件,因而是最合乎理性的观念,是政治自由主义政治正义观念之内容的范例化。
然而,这种正义观念不再是如《正义论》所描述的完备性道德学说,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它的主题是作为现代立宪民主的社会基本结构;
第二、它被刻画为一种“独立的观点”,就是说它不依据于某种完备性学说;
第三、“它的内容是借某些基本理念得到表达的,这些基木理念被看作是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
”①而所有的完备性学说作为背景文化,都只是一种社会文化,而不是政治文化。
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罗尔斯构造政治自由主义体系的核心理念,它是现代民主社会里各种多元化理性完备学说所共同核准的基本观念。
正是通过这一理念,现代民主社会获得了建立稳定合理的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础。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放弃了对作为一种完备性道德学说的“公平正义”的辩护,而把正义观念严格限定在政治领域。
“政治自由主义不再纠缠那些有争议的形而上学问题,价值观问题或关于善的一般观念,它将集中关注那些可以满足大众理性需求的共同政治问题。
”②
对正义观念之内涵的重新厘定,是罗尔斯将其理论由一种道德哲学改铸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起点,也是罗尔斯应对现代民主社会价值文化观念多元事实的良方。
罗尔斯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状态下,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都无法成为社会成员可共同接受的正义观念的基础,政治的正义观念只能是一种“独立观点”,它在各种完备学说、观念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它也不提供任何超越政治概念之外的形而上学与认识论理论。
此时,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己经不是一种完备性的道德哲学,而是一种政治哲学,它是各种完备性学说“重叠共识”的聚射点,各种完备性学说从自己的观点出发赞成这一“政治的正义”观念,社会的统一正是立足于对这一理念的共识之上。
可见,罗尔斯已经完全摒弃了《正义论》中“正义即公平”的康德式解释并转而将其正义观刻画成一种政治哲学,即“政治的正义”观念,随着这一观念的形成,罗尔斯的正义理想由道德信念整合的社会转变为政治观念整合的社会,他的正义沦哲学也由道德哲学转变为政治哲学:
政治自由主义。
二、重叠共识
“政治的正义”观念的证立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但这一观念只是社会正义稳定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在回答了政治自由主义第一个基本问题即为现代立宪民主社会制定了作为稳定基石之“政治的正义”观念之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二个基本问题在此转变为:
个体公民的特殊完备性学说是如何同政治的正义观念相联系的?
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理论逻辑中,解决了这一理论问题便意味着自由立宪政体基本获得了稳定性。
罗尔斯借助“重叠共识”的理念实现了完备性学说与政治的正义观念的联系,他企图以此来解决一个社会中文化价值的多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何谓“重叠共识”?
罗尔斯解释道,“所谓重叠共识是指:
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为各种理性的然而对立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支持的,而这些学说自身都拥有众多的拥护者,并且世代相传,生生不息。
”④罗尔斯相信,这是民主社会公民所能得到的政治统一和社会统一的最合乎理性的基础。
如果说“重叠共识”的理念对于“政治的正义”观念乃至现代民主社会的稳定的必要性己经得到了充分的阐释的话,那么现在罗尔斯面对的问题就是:
各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道德学说往往是不可通约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秉承这些学说的人们如何可能就“政治的正义”观念达成“重叠共识呢?
首先,“政治的正义”观念的三个特征有助于使它获得不同的完备性学说理性的“重叠共识”的支持。
罗尔斯列举了一个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模式化情形,在这一模式化情形中,达成“重叠共识”的完备性或部分完备性学说有三种。
第一种是宗教改革运动以来的宗教学说,它赞同宽容的原则以及立宪政体下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种是康德或密尔的自由主义,它是在完备性自由主义道德学说的基础上来认肯“政治的正义”观念;
第三种是一种松散的理论,除了由一种独立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所规定的政治价值之外,还包括一系列非政治价值,政治价值通常高于任何与它们发生冲突的非政治价值。
在这三种学说中,前两种是完备性的,第三种是部分完备性的。
罗尔斯力图表明,完备性学说能够同政治自由主义一样赞成“政治的正义”观念,也就是说能够就“政治的正义”观念达到“重叠共识”①
其次,由“政治的正义”观念规定的政治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它表达了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
“即由于政治权力是作为一个合并实体的、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强制性权力,所以,当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产生危机时,这种权力只能以人民可以理性地期待全体公民都能按照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认可的那些方式来行使。
”②而全体公民认可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才能作为公共理性和公共证明的基础。
因此政治价值高于一切与之冲突的非政治价值,从而使“重叠共识”成为可能。
最后,“重叠共识”的形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一种宪法共识而告终,第二阶段则以一种重叠共识而告终。
”③在“宪法共识”阶段,“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被人们犹豫地接受并采纳到宪法之中的。
当政治自由主义取得了令公民们满意的成就时,它就获得了后者的忠诚。
这时公民们开始理性地考虑应该把它当作表达政治价值的正义原则加以确认,而在使民主制度成为可能的有利条件下,这些政治价值超过同他们发生冲突的任何价值,这样,“权宜之计”过渡到以“政治的正义”观念为中心的稳定的“重叠共识”。
“重叠共识”的三个特征使它区别于“宪法共识”中的“权宜之计”。
第一,“重叠共识”的中心是“政治的正义”观念,它本身是一个道德观念;
第二,这种共识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认肯的,完全不同于建立在自我利益或群体利益基础之上的“权宜之计’,;
第三,“重叠共识”具有稳定性,这意味着,对于信仰各种完备性学说而又支持“政治的正义”观念的人们,即使他们所信仰的完备性学说的相对力量不断增长并最终成为决定性力量,也不会撤回对“政治的正义”的观念支持。
稳定性特征突出地表现了“重叠共识”与“权宜之计”的差别,后者的稳定性取决于各种相对力量之间的偶然情形和平衡。
三、权利(正当)优先于善
在正义论中自我的优先性支撑着权利优先性,罗尔斯在此承袭了康德式的个人观念。
根据这一观念,自我先于目的,不受任何特殊的目的的支配,这样,自我才是真正自由的、独立的。
而如果将某种善或目的的概念作为正当的基础,就会造成把某种他人的价值强加于个人权利之上的后果,从而无法保证每个人选择自己目的的权利。
这样,权利的优先性表明了道德原则的证明与任何人类终极目的无关,也不应以任何特殊的善观念为前提。
那么。
决定道德原则和社会制度安排的正当之基础应该是什么?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利用原初状态的假设对权利的优先性进行了设计。
对于权利的优先性,这一假设的关键是无知之幕的设定。
如前文所述,无知之幕过滤了人生中诸多的偶然性因素以及各种善观念,确保了正义原则的选择不受各种目的和善观念的影响,从而也保证了权利的优先性。
如果说,在《正义论》时期,罗尔斯对权利优先性的考虑是基于自我对于目的的优先,那么,到了《政治自由主义》,他对权利优先性的论证的动因则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
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表明,现代民主社会存在着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的宗教、哲学、道德学说,这些合乎理性的学说之间是不可通约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它们中的任何一种都不会得到几乎是所有公民的共同认可,公民们不可能就某一种善学说达成全社会的理性共识。
尽管罗尔斯早期的正义学说宣称了权利的优先性,但它仍然不过是诸种完备性善学说中的一种,不过是多元理性中的一元。
《正义论》这种不彻底性使罗尔斯对权利优先性的捍卫流产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之中。
可以看出,《正义论》对权利优先性的论证是纯粹知识论层面的,《政治自由主义》对权利优先性的论证则是出于正义理论实践可行性的考虑,后一论证不是前一论证的颠覆和替代,而是对其发展和继续。
与之相对应,《正义论》以无知之幕的设定来确证正义的首要性,《政治自由主义》的方法是进一步将正义理论从道德学说发展为政治学说,停留在道德学说上只会使权利的优先性搁浅。
事实上在罗尔斯的体系中,《正义论》己经完成了权利优先性的认识论奠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实际上需要的只是对人们在原初状态选择的作为道德学说的正义原则进行政治哲学的限制。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学说,在秩序良好的社会,它能够获得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理性支持,因此,在社会制度正当性的证明中,政治自由主义优先于各种完备性的宗教、哲学、道德学说,它强调的是政治正义不能以任何完备性学说为基础,恰恰相反,各种善观念只有接受了政治正义的限制,才能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
罗尔斯从《正义论》的伦理正义退守(亦或前进)到《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在理性多元论的历史境遇中,固守了权利优先性的道义论理想。
四、公共理性
在理性多元论的视域中,重叠共识理念建立了政治的正义观念与完备性学说之间的稳定性的联系,权利优先性理念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说明了前者对后者的基础性地位,公共理性理念则力图探讨在公共政治讨论中两者的作用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与联系,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使“公民们意识到,在他们无法调和的完备性学说的基础下,他们根本无法达成一致甚至相互理解,因此,当根本政治问题存亡之际,他们需要考量,他们能合理地相互给出怎样的理由”。
①换句话说,公共政治讨论应该依据怎样的公共理性,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主张的公民关于政治问题所给出的“理由”应该是基于政治的正义观念之上而非完备性学说之上的公共理性,它为政治自山土义确立其政治合法性提供了据。
公共理性理念肇始于现代民主制度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它关注的是对政治关系的理解。
在现代民主社会,这种政治关系有两个根本特征:
“其一,它是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内的一种公民关系,对这一基本结构我们只能因生而入其中,因死而出其外。
……我们没有任何先验的公共或非公共认同。
……我们不是也不能随意进出这个社会世界;
其二,在终极意义上,政治权力乃是公共权力,它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作为集合体而行使的权力。
”①这就产生了公共理性所决定的公民们践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决定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公共理性建立在“政治的正义”观念之上,并且以“相互性标准”(互惠原则)为基础:
在公共政治问题的讨论中,我们真诚地尊重政治的正义观念,同时我们也能合乎理性地期待其他理性的公民对之给予同样的尊重。
立足于相互性标准之上,政治权力的使用才是合法的。
“政治的正义”观念而非完备性学说使“相互性标准”成为可能,“相互性标准”使公共理性成为可能,公共理性又使政治权力使用的合法性成为可能,这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理想。
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实际上是一种政治理性。
鉴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罗尔斯对公共理性施加了限制,它只适用于“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③而并不适用于我们对所有政治问题的个人性沉思,或者说,不适用于我们可以以如教会、大学这类联合体之成员身份对政治问题的讨论。
在这类联合体中,宗教、哲学、道德的考量发挥着作用。
罗尔斯相信,对于公共政治问题的讨论,只能基于政治的正义观念,而不是任何完备性学说。
如果让道德理想和宗教理想进入“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论争,就会导致公民之间的冲突,削弱他们之间相互尊重的基础。
然而,现代民主无法完全把公共政治从道德理想中抽取出来,罗尔斯对公共理性施加的政治学限制使这一观念高度贫乏,“以至于无法含摄一种活生生的民主生活的道德能量,因之它造成了一种道德空白”。
‘D罗尔斯后来多少意识到这一点,在他对公共理性的解释中,完备性学说不再被简单地回避,“民主公民对政治正义观念的忠诚,植根于各自的宗教或非宗教完备性学说,由此,公民们对公共理性之民主理想的忠诚,将基于正当理由得到强化。
”
三、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1、理解公共领域(涵义,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产生、发展、瓦解的历史及其社会结构、政治功能、观念与意识形态等);
2、公众理性反思能力的丧失和公共权力机关侵入对公共领域有何影响;
3、如何重构公共领域。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素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是这样定义公共领域的:
“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
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
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
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
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
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
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媒和影响的手段。
今天,报纸和报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样的媒介。
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
(二)公共领域的特征
根据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的论述,我们可以将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总结为以下几点:
1.公共领域具有推理性和讨论性。
作为缘起于阅读群体的场所,公共领域成为人们特别是有知识、受教育的公众进行推理和讨论的空间,尽管宴会、沙龙、咖啡馆在其公众组成、交往方式、批判氛围以及主题趋向上殊为不同,但它们总哈贝马斯及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研究是组织私人就他们所关注的问题展开讨论,最终达成共识。
2.公共领域具有平等性和开放性。
公共领域中的不同成员由于将反对专制主义看作是共同目标,因而他们在公共领域中平等相遇。
所谓平等,不是指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上的均衡,而是指单纯作为“人”的平等,亦即抽取掉贫富和身份差距而仅仅作为自然人的平等。
同时,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因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成败始终都离不开普遍开放的原则。
把某个特殊集团完全排除在外的公共领域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根本就不算是公共领域。
3.公共领域具有批评性和批判性。
即就本质而言,公共领域是一个理性交往网络,批判性是其本质特性。
由于公共领域面对公共权力领域而形成与存在,因此它一直以批评性和批判性为基本机制,在它的周围总会形成文学批评中心或政治批评中心。
4.公共领域强调公众意见和公众舆论的形成。
从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他非常重视这个领域中公众舆论的形成。
5.强调理性的守护和展示。
这一个特征对公共领域来说是标志性的,它揭示了公共领域得以形成的总体历史语境,即启蒙现代性语境。
通过将现代性之悲观主义评价置只有借助于公众意见和公众舆论,市民阶级才能形成批评和批判力量,公共领域也才能发挥其应有职能。
因此,公众舆论是公共领域范畴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三)公共领域的构成要素
按照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的解释,“公共领域”主要由三方面要素构成:
1.公众
公共领域的第一个构成要素是由超脱于个人或集团(利益集团)私利之上、亦不受国家或其他政治权力(公共权力)约束或为其服务的私人自愿组成的、拥有一定规模的“公众”。
公共领域中的“公众”有三个特征,或者说是三个前提:
一是拥有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二是自愿性;
三是拥有一定的规模,这一规模应有多大才能超越“集团”范畴而发展为“公众”则视“普遍利益”的性质及普遍程度而定。
2.公众舆论
公共领域的第二个构成要素是以批判意识为核心、以对国家权力进行批评与监督、控制为主要特征与目标的“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
哈贝马斯认为,公众舆论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批评、监督并最终控制国家权力。
当然,这种批判必须建立在公众理性的基础上。
3.公众媒介与公众场所
公共领域的第三个构成要素是公众赖以表达、传播自己意见并使之对以国家权力为主体的公共权力形成影响、约束乃至监督、控制的媒介和场所,可以统称为“公众媒介”与“公众场所”。
在现代社会中、它们主要表现为报纸、期刊和广播、电视等,而在历史上,它们曾经以沙龙、剧院、宴会、咖啡馆乃至街头集会、广场演讲等形式出现。
公众媒介与公众场所是公共领域的物化形式,也是公众舆论的表达手段,在很多时候,也很可能是公共领域的主体与标志。
(三)资产阶级公共领域
1.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概念
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可以看出,哈贝马斯的这一经典概念是指发轫于英国17世纪末和法国十八世纪的独特历史现象。
它上承中世纪代表型公共领域,在欧洲封建权威逐渐分崩离析的过程中,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私人要素和公共要素的两极分化过程的发生和壮大,并在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双向运动的辨证过程中衰退和瓦解。
哈贝马斯指出: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
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dasffentlicheRasonnement)的确是史无前例,前所未有。
哈氏的这段话阐明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得以成立的根本,即公共领域是属于私人领域的,但特指意在摆脱公共权力控制的私人领域。
虽说公共领域来源于私人领域,但它又不等同于私人领域,“它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
”因此,摆脱公共权力控制的私人领域中关注公共事务的那一部分。
2.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发生
13世纪,随着早期金融和贸易资本主义的出现和蔓延,在西方许多国家出现了新型社会制度的构成要素,如堆料场、集市。
虽然这种资本主义还很软弱,但它释放了一些新的因素,即促使了一种新的交换关系的产生,“包括商品交换和信息交换,他们是早期资本主义远程贸易的产物。
”但这种新的交换因素并没有出现很强劲的势头,“它们只有到了重商主义阶段才表现出了其革命的力量。
到了重商主义阶段,民族经济和地域经济随同现代国家一起发展起来了。
”③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大,16世纪开始出现了一批贸易公司,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资本需求和寻求强大的政治保障,后来它们逐渐改制为股份公司。
而这些反过来又加快了重商主义政治的灭亡。
因为不管是诸侯和投资者之间的私人信贷契约还是公债都不足以满足其要求,只有一个有效的税收体系才能满足资本需求。
“现代国家就其本质而言是税收国家,金融管理说到底是其整个管理的核心。
由此而导致的贵族私有财产与国家财富的分离集中说明私人统治关系已经实质化。
随着等级特权为封建特权所取代,代表型公共领域萎缩了,这就为另一种领域腾出了空间,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即公共权力领域。
”这种公共领域不是靠权威建立起来,而是与合法的统治武装起来的国家机器的运转潜能有着联系。
管理活动也越来越围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目的而展开。
与此同时,作为政府的对应物——市民社会建立起来了。
于是经济活动也冲破家庭的藩篱而进入了公共领域。
这样,家长的义务缩小了,现代经济不再针对庄园,市场代替了家庭,现代经济成了商业经济。
3.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特征
结合《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有关内容和上述的解释,我们发现,哈贝马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
(2)公共领域是某种紧张关系的反映。
(3)公共领域由其批判性而形成了个人与国家的理性交往过程。
批判性是公共领域的精髓。
(4)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形成了公众舆论,这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核心内容。
4.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类型
根据哈贝马斯的分析,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就其功能和其中的人们所谈论的话题来看,分为两种类型:
一为文学公共领域;
二为政治公共领域。
(1)文学公共领域由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围绕着阅读群体而形成的,因此它一开始就表现为一个文学公共领域。
“它和王室的代表性公共领域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联系。
(2)政治公共领域。
什么是政治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
“到现在为止,我笼统地把政治公共领域作为一种交往结构来谈论,它通过其市民社会基础而根植于生活世界之中。
我把政治公共领域描述为那些必须由政治系统来解决——因为在别处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的共振板。
”因此,哈贝马斯指出:
“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国家的强制性权力恰好是政治的公共领域的对手,而不是它的一个部分。
一、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与政治功能
(1)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
(2)、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
通过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形成、概念以及结构等问题的考察,哈贝马斯向我们初步展示了其公共领域概念的具体形象。
要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进行全面的了解,还需要厘清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政治功能的解释。
在哈贝马斯的论述中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个是公共领域的解放功能,即对市民社会和人性的解放;
第二个是公共领域的合法性功能即为法律、民主以及政治提供合法性依据。
尤其是第二个方面,哈贝马斯极为重视,他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转型以后,它的合法性受到了侵害,从而产生了危机。
(2)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重建
哈贝马斯指出,虽然公共领域在自由资本主义模式发生瓦解和崩溃的情况下发生了重大转型,但是,对于福利国家来说,它的大众民主仍然具有借助公共舆论和批判的公共性形成合法性的强烈愿望;
另外,今天的福利国家仍然与自由主义的法制国家有一定范围的一致性,它也会继续遵守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的要求。
因此被各种组织剥夺了权利的公众应当通过这些组织推动公共交往的批判过程。
关于重建公共领域的问题,哈贝马斯主要谈了两个方面:
1.重建批判的公共性
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开放、多元与民主的公共空间,它鼓励每一个平等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以私人身份自由地参与,进行无歧视的交流。
在他看来,当公共领域的参与者愿意并且能够对自己生活其中的共同体制度以及公共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时,所谓公共性就呈现了出来。
因此,一般所说的公共性,表现为公共领域的参与者面对公共事务以私人身份能公开地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批评公共权力的不恰当使用,并试图对公共决策产生影响。
所以,公共性不仅意味着公共领域对所有公民无障碍的开放性、公众在公共领域内对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的批判性,而且还意味着遵循自由、民主、正义原则进行理性商讨所达成的可促使独立参与者在非强制状态下采取集体行动的共识。
在前文中我们谈到,随着国家与社会的渐趋融合,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原则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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