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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广泛性
2、理论分类:
a物:
指的是可以由经济法主体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富或实物。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限制流通物和不限制流通物、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货币和有价证券);
b行为:
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之一。
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职权行为);
c非物质财富:
是指人们运用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
八、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力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手段。
(三层含义:
a在经济法规范围内享有经济权力的主体。
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宏观调控也有权抑制一定行为;
b享有经济权力的主体有资格要求他人作为一定行为;
c主体由于他人行为使权益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PS:
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力:
1、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经济权力。
(a经济职权特点:
从主体上看,享有和行使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
从性质上看,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有特定的管辖范围和对象。
b经济职权的内容:
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核准权、经济取消权、经济处罚权、经济监督权)
2、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经济法主体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
财产所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3、国有资产管理权:
界定、登记、评估、交易、收益处分权
4、企业经营管理权
5、请求权:
要求赔偿权、申请听证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申请破产权
2、义务方面:
遵守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税、服从管理干预(合法)、正当使用经济权力。
3、法律责任特征:
法律的规定性、国家强制性、义务违反性、因果关系性
九、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
十、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1、从目的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而民事法律侧重保护个体权力主体不受侵犯。
行政法律侧重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2、归责原则来看,经济法律侧重公平归责。
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侧重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和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十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1、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经济制裁措施(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罚款、强制收纳、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
是指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古人一发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
国家审批机关对严重违反经济法并触犯刑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主刑、附加刑)
十二、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不适用范围:
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
履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行为;
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
3、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十三、债权
1、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力和义务关系
2、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
3、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第二章
一、公司法概述
1、公司的概念:
是指与股东共同投资形成、以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特征:
a营利性---企业的生命和根本;
b社团性---各国理论与立法存在不同的见解和态度,集中表现为一人公司上;
c法人性---独立性;
d规范性---公司设立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内部组织机构运行有法定的运行规则和要求
3、公司法的概念:
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称。
4、股东的义务:
足额缴纳出资,补缴出资差额,不得抽逃出资,遵纪守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a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b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c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虽然叫股东;
d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只能由股东认缴全部出资,不能公开发行股票;
e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的简便性---发起设立;
董事会与监事会设置灵活;
f资合性兼人合性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一下(2人以上);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a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b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c分期缴纳:
首次出资额不得地狱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资本限额。
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5年。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有公司住所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运行规则:
a股东会:
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视提议召开)。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董事会:
成员为3~13人,其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可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c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经营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小的,可以不组成监事会,只设立1~2名监事。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少于三分之一。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不设股东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a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b特征:
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c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200位发起人,其中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限制: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d设立程序:
发起人订立协议---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缴纳出资---验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e董事会、经理:
1、定期会议: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
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
3、召集、主持: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举行会议的限制: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f监事会:
成员不得少于3人;
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1---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a股东大会表决权的特别规定:
事项---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表决权---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董事会的特殊规定:
董事与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有关联关系,不得自行或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c组织机构组成的特别规定:
1、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股份转让的限制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任职起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d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公积金:
a公积金是指公司在资本之外有所保留的资本金额,又称附加资本或准备公积金,一般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b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以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分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c公积金的使用:
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赠公司资本。
第五章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a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b特征: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民事行为;
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
一致性、真实性
2、合同法概述
A、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a定义合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合同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
任意性,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
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具有国内与国际的统一性;
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B、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a平等肢体之间订立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合同法适用于各类财产性民事合同。
具体包括:
《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
其他法律所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等;
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财产性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调整。
b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财产性合同。
c既包括当事人设立财产性民事权力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权利。
不适用《合同法》:
1、政府依法进行管理活动所订立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不是民事合同。
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事务管理方面的合同。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劳动合同。
C、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a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指合同主题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签订和履行合同,同时维持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主观上当事人应真而不欺
利益上为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行公平的较量
行为上指以正当手段获取正当利益
b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缔约自由、合同内容自由、合同形式自由、合同履行自由、违约补救自由
c情势变更原则(合同落空原则):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作为合同存在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变化,以至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经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达到平衡风险、损益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3、合同的分类: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b主合同与从合同;
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d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e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f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g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A.形式---书面形式:
表格合同;
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合同确认书;
定式合同
---口头形式
---其他合同形式
B.内容:
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除以上,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规定的条款。
C.格式条款
2、合同订立程序
A、要约:
a要约的概念和要件---定义:
要约以称为发盘、发价、出价、出盘或报价。
指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应符合一下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精神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有效的条件(大陆法系):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或有缔结合同的明确表示;
必须含有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合同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发出意思表示;
必须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同意后,要约人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区分:
以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根据定义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c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开始生效时间:
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
(起草---表示主义;
寄出---发信主义;
到邮局---到达主义;
受要约人看到---了解主义)
---要约的续存时间:
就是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完全由要约人确定。
---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不的撤销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d要约失效:
---失效原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失效时间: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
B、承诺:
指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及缔结合同的真是意思表示。
a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要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作出;
承诺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b承诺的方式---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c承诺的生效、承诺延迟和承诺撤回---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延迟:
所谓承诺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d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时间:
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
3、缔约过失责任
A、概念:
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假错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的;
d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B、构成要件:
a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重视、照顾、告知等义务;
b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c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d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C、缔约过失责任内容:
损害赔偿。
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受的损失。
三、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
A、类型: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c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2、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极其法律后果
A、无效合同:
a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概念:
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
c效力:
不产生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要求的法律后果;
是确定的、绝对的、自使的无效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原则
A、全面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a主要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仇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低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履行方式不敏却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不明确的,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b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规则。
c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2、合同的保全:
合同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称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A、代位权:
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已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为诉讼,应符合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B、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同时受让人知道这种实情,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合同的担保
1、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B、种类:
不动产、动产、权利、浮动、最高额抵押。
C、抵押物: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2、质押
A、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B、动产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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