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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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签发《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统一上海少年司法实践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此举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有利于保证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公平待遇,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防治未成年人犯罪。
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是指公、检、法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能。
合适成年人的入选条件是:
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并具有一定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上海外来未成年罪犯的比例较高,法定代理人不愿到场的情形亦比较突出。
为此,上海法院自2006年起,在长宁、闸北等区法院开始了对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探索,有效解决了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难题,被称之为“代理家长、全程陪护”。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合适成年人研讨会综述及对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展望
发表时间:
2009-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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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所属分类:
工作交流
合适成年人研讨会综述及对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展望
注:
上个月参加了在上海举办的合适成年人研讨会,此番经历带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自惭形秽,最大的冲击就是迎面而来的知识龙卷风。
目睹那么多检察机关有声有色的开展的各项工作,聆听着那么多耀眼的学者才俊的学术争鸣,很激动、很急迫、很期待,很希望自己能利用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为咱们院取到一些真经。
接手未检工作快要两个月了,把这篇粗糙的调研报告留在这里,希望能作为新一年的起点,督促自己认真地虚心地将这项工作顺利地有成效地开展下去。
2008年12月18日至19日我与另外两位同事代表我院应邀出席了由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上海团市委、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承办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此次会议有包括最高检、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江苏、浙江、云南、河南、福建等司法行政相关部门的同志,以及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著名学者、专家与会,会议声势浩大,讨论精彩热烈,可谓是理论与实践的颠峰对决,感觉灵魂都受到了此股智慧之光的普照和洗礼。
自2003年以来,我国已有多个省市试点“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此次会议主旨即是促进各试点单位的交流,提炼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试点经验,研究试点中所遇到的难点与问题,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会议内容和争论焦点综述
会议的核心内容是介绍了几种不同模式和各地区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方面的实践和探索。
几种模式对合适成年人的功能达成了共识,即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对待,发挥缓解压力、同步制约、协助沟通功能。
但在具体实施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
上海模式:
将合适成年人定位为法定代理的补充。
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开始,将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阶段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来源是以社工为主,以法律援助律师、青保老师、志愿者等为辅。
合适成年人由各个阶段的司法机关聘请,组织培训,分别在办案经费中设置合适成年人的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培训和交通费用等项目的支出。
适用对象限于四类人员:
1、残障人员;
2、外来及少数民族人员;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员;
4、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为讯问前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向法定代理人发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对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征求意见书》,征得未成年人同意后,向聘请得合适成年人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通知书》以及《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适成年人应及时赶到,参与诉讼完毕后,应如实填写《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情况表》。
云南模式:
理念是基于国家亲权,即国家监护制度(最高监护权),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家长是依据国家委托授权行使监护权的,不称职时国家可以转移监护权。
即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独立模式。
设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找到司法分流工作的切入点和保障机制。
“司法分流”即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进行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时,在办案人员主持,合适成年人参与下,尽量避免监禁处置或监禁诉讼,坚持有条件的,最大限度的把他们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采用非监禁方法处置或适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进行刑事诉讼,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
其聘请的合适成年人有三项职能:
1、出席旁听警方的讯问活动,见证警方的执法,维护触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参加司法分流活动,在维权基础上,对在本市有固定居所和监护人的触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等社会背景情况进行调查,并向警方提交社会背景调查报告,为违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非监禁处置方式及从轻减轻处罚创造条件。
3、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非监禁处置的违法未成年人开展社区、家庭、学校的监管、帮教、矫正、观护工作。
该项目由英国儿童救助会专门设立了项目组,配备专职人员指导项目,盘龙区委批准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
在项目推动下,区政府成立了“盘龙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明确合适成年人聘用管理属“未保委”的职责。
会上我院代表也对本院的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即我们院实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相比于上海、盘龙的成熟模式显然还不够完善,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1、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不同。
既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亲属也包括专门聘请的合适成年人,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应首先考虑邀请合适成年人的父母等亲属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
我院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有二: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等亲属毕竟是未成年人熟悉、信任的人;
二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也是与立法的一种衔接。
2、合适成年人产生的方式不同。
最初是粗放型的运作模式,找教育部门还有心理咨询师等有专业能力的热心人士参加,带有随机性。
到今年走向专业化,向妇联、团委、教育局、关工委、司法局、人大、政协等单位发出征求函,邀请各单位2-3名合适人选参加。
3、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不同。
只要我院邀请,任何我院认为合适的成年人都可以参与讯问;
在上海,合适成年人只有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不能参加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司法程序;
在云南盘龙,合适成年人甚至在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仍可以主动参与到司法程序中。
4、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内容不同。
我院试行前期,合适成年人仅有协助沟通、监督讯问以及提供帮助等作用。
到2007年后,才逐步完善,要求将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背景调查以及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途径。
但目前做的也还比较薄弱。
5、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阶段。
我们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阶段仅在检察阶段,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
而上海和云南盘龙,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全面铺开,不但适用于检察阶段,还适用到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盘龙甚至是法院判决后的社区矫正阶段。
两天的会议中,就合适成年人的定位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我院参加了检察组的讨论,上海的代表提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所以,合适成年人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一种,即“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与会的其他代表也肯定,将合适成年人定位为法定代理人的补充是比较中肯的,仍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探索,上海的模式可实现性更强,也更容易得到上级和各相关部门的支持。
陈瑞华教授指出,少年司法改革不同于其他改革,完全是基层自主、自发的改革,所以它必定有一定的培育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允许任何模式的大胆尝试。
有一些问题要探讨:
1、律师参与和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区别在哪里,律师和合适成年人都在场,效果会更好;
2、社会调查报告必须是如实、全面,还要接受质证,并且为法庭裁判提供参考,这个角色由合适成年人担任(保护职责的一方,不带有中立性)不太适合。
应有专门的社会调查员担任;
3、上海、云南在每个阶段,即侦查、检察、审判阶段只允许介入一次,如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这种实践是有问题的,应是全程在场;
4、很多地区合适成年人都不能独立会见,合适成年人每次都在检察机关的陪同下会见,这种依附性的会见怎么能保证为未成年人提供好的服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的信任他们吗?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咨询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徐建指出,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探索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模式、定位和任务,如领域涉及到被害人(南京玄武区、余姚检察院),涉及到铁路运输的流动人口(杭州铁检),出现了正规的工作文书:
如告知书、报批表、通知、征求意见表,还有对合适成年人本身工作的考核标准(情况表、工作记录),还有对工作本身的指导文件:
如谈话提纲、自我介绍样本;
与会者还提出了值得研究的新问题,如名称问题,“引进语”、舶来品有一个逐渐认可的过程,如果新的名称更合适,也可以探讨;
还有模式问题,不同情况不同模式,现在处于探索阶段,应该百花齐放,不可能只有一种模式;
法律依据,不是每一个改革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期望法律马上修改是不现实的,还要走一段路,所以才叫改革,我们不能脱离法律,在现有框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探索是值得的、也是应该的。
二、此次会议对我院合适成年人工作的启示
这次会议内容丰富、研讨深入、亮点众多、含金量高,是一次相当难得和珍贵的学习机会,让我们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力和紧迫感,毫不谦虚的说,不仅是合适成年人工作,包括未检工作等等,感觉自己所在的地区很多方面确实是落后了,对此需要有清醒的认识,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及时做到比较、吸收、消化和借鉴。
当然要想一口吃个胖子是不太可能的,需分阶段进行,先完善必要条件,等条件成熟后再追求成熟模式。
目前亟需的几个层面和建议具体如下:
1、迫切要求未检室业务独立。
江浙一带的检察机关已经全部都设立了独立编制的未检科,这也是该区域未检工作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支点。
未检工作有步骤、有条理、有计划的进行,组织保证是首要、必要且根本的。
我市目前建立未检室的只有我院和思明区,思明区的业务已经完全独立,未成年人案件捕诉合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扎实卓有成效的开展,并且不断有新的亮点。
虽然目前要求独立编制是比较困难的,但即是有例可循,仍希望我院能够尽力争取。
若是一时困难,至少要保证业务的独立。
上海长宁区和我院案件数量相近,未检室有六名人员组成,我院的未检室至少要保证四名人员,负责所有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包括未成年被害人(抢劫、伤害案等)。
以我区目前的受案趋势,每年可办理一百件左右的案件,加上近年来新进院的干警多,若此设置并不会影响到院内的常规工作,并且集中火力方能创造真正的亮点和成绩。
2、合适成年人工作必须深入拓展。
与公安、法院的协调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由上而下的推动,但在本院的两个阶段是很容易操作的,并且资源可以共享,应深入开展下去,并与政法委、团委等部门协调,推动这项工作能向公安、法院阶段延伸。
3、合适成年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主流社会意思,并且经过资格审查后聘请,其调查报告带有一定的客观性,我们觉得让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调查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对他们的意见经过审查后,合适的,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意见。
同时也为他们的矫正或未成年人工作调研提供参考。
所以,我们将先从社会调查表的方式开始做,让合适成年人参与到调查中。
4、关于合适成年人的定位,在采用现在的定位方式的基础上做出一定的修正。
以前我们是定位为法定代理人是合适成年人的一种,应优先考虑,即所谓的包容模式,但这种制度的起点太高,即用的是从合适成年人到法定代理人的理论推理方式,而经过此次会议的论证,我们觉得,从法定代理人到合适成年人更具有立法的基点,更容易被其他部门认同,解释和推动的成本将更为保守和便捷。
所以,建议直接适用上海的模式,即合适成年人是法定代理人的补充。
5、在合适成年人的聘用方面,目前类似于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的方式是可行的,也得到了北大陈瑞华教授的认可,即合适成年人不必拘泥于社工等专业人员,若是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补充,一般人也可以担任了,当然懂点法律会更好。
在今年聘用人员到位的基础上,若是还有需要,可以选择一些如企业管理人员、社会公益人士,青年志愿者的人员组成。
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可以为涉罪少年的取保、缓刑提供监管还可以提供一些就业机会,作用是非常全面的。
6、合适成年人的聘用应召开聘任大会,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区委等相关领导参加,利用这些部门的力量取得更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可考虑请他们作为嘉宾给合适成年人颁发聘书。
会上,先由我院介绍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由来、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全国各地的开展情况,接下来请代表欣赏一个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的小品,提高与会人员的认同度,然后由本院人员和以前做过合适成年人的经验人员对新聘用者进行初步培训,发给合适成年人工作小册子、用语指南等等,作为他们的工作参考。
7、建议组织2-3名干警参加心理咨询师资格培训。
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后基本可以通过,经了解,三级心理咨询师共需两个半月的培训,时间均在周末,花费一人为三千余元。
上海长宁区未检科六名干警中三名都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辅导成效显著,成为该区未检制度实施的亮点,我院青年干警多,完全有能力也有条件组织有兴趣的干警进行培训,对未成年检察的推动意义也是不容小视的。
(2009年1月7日法博推荐日志)
门头沟区召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工作会【报送单位】门头沟团区委|2012年3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促使他们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积极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工作方式,3月13日,门头沟区召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工作会。
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福军,团区委、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妇联、区教委等相关领导干部出席会议,会议由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李洛云主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享有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庭审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宜到场,这对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造成较大困难,法定代理人不出庭也让未成年被告人产生深深的被抛弃感,十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判后帮教工作。
为解决这一司法难题,门头沟区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门头沟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讯问或审判未成年被告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人民法院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会上,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负责人介绍了门头沟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和工作体系。
团区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妇联、区教委等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审议通过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并联合签订了《关于保障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实施的工作协议》。
随后,与会领导向门头沟区首批合适成年人颁发了聘书,为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团区委副书记、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朱凯在会议上指出,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出台了许多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的工作举措,此次积极推进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也是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加强特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项最新尝试,希望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实施能够切实起到维护特殊未成年人的权利,打下判后帮教工作基础,为特殊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宁津:
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填补代理人不在场空白
时间:
2010-06-1715:
16 作者:
高忠祥董海徽 新闻来源:
正义网
正义网山东6月17日电(通讯员高忠祥董海徽)“讯问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经通知后未能到场的,办案人员通知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即合适成年人)到场……”,6月17日,山东省宁津县检察院同县公安局会签文件,明确要求讯问(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由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充分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据了解,讯问(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严格依法保障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诉讼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往往因远在异乡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到场,使法律赋予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得不到落实,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鉴于此,宁津县检察院与公安局联合签订了《关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填补了法定代理人不到场的空白。
据宁津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朱红春介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该《规定》要求,合适成年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身心健康,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成年人;
在本地有固定居所的常住人员;
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
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
“学校教师、共青团干部、离退休老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者等特别适合这一角色。
”朱红春说。
该《规定》要求,讯问(询问)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能到场,办案人员应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可以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与涉罪未成年人会面交谈,了解其健康状况、权利义务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安抚和教育,稳定其情绪;
讯问(询问)结束后阅看、核对讯问(询问)笔录;
发现办案人员有诱供、逼供或其他侵犯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向办案人员所在机关反映,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但不得传递消息、探听案情,也不得采用暗示、引诱等方法妨碍未成年人如实作答。
涉案未成年人明确拒绝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办案人员应当向其作出必要的解释,但其仍然坚持拒绝的,可以准许,并记录在案。
涉案未成年人提出更换合适成年人的,应予准许,但更换次数以两次为限。
该院检察长梁志宝告诉我们:
“该《规定》的实施,畅通了涉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渠道,更有利于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通过参与刑事诉讼,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讯问(询问)、诉讼等法律程序,协助办案人员进行沟通,避免未成年人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焦虑、恐慌等状况,还有利于监督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行为,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
山东文登未成年人案件中实行合适成年人制度
时间:
2011-05-1308:
33 作者:
马德约丛关凤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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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山东5月13日电(通讯员马德约丛关凤)近日,山东省文登市检察院制度出台《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实行“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创新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部分刑事司法活动时,需有法定代理人到场。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出现法定代理人缺位的现象,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文登市检察院经过前期充分的调研和实践,并与公安、法院、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沟通交流,制定出台该《规定》。
《规定》对合适成年人的人选范围、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条件及其职责等做出明确规定。
指出,合适未成年人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以外的其他监护人、近亲属、老师以及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人员、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街道(社区)从事青少年保护的专职人员等志愿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中就近确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合适成年人有权监督程序的公正性,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在讯问过程中不受侵害;
安抚未成年人的不安心态,协助其与讯问人员交流;
审判阶段依法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并配合法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及庭后矫治。
为保障合适成年人充分履行职责,合适成年人享有参与案件诉讼前了解基本案情、与未成年人会见沟通的、讯问时到场等权利,以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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