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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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
有关安全和便利的最终目标,海关必须采取透亮、积极合作的态度,进一步加强海关制度现代化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以促进国际贸易界便利。
因此,基于现有的和已纳入规划的资源,海关应积极考虑能够协助商界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贸易的途径。
国际贸易界和运输界具有相关的体会和知识,有助于海关更好地履行在便利和安全治理方面的职责。
商界企业应当利用这一时机,与海关建立起新的、适当的合作关系,协助海关履行与安全相关的职责。
为了获得和保持商界企业的支持,必须对AEO所需的要素做出明确的规定。
也确实是说,必须对获得AEO身份的条件和要求达成共识,并应在国家层面的AEO项目中明确的列明。
更重要的是,第一步,必须阐明参与«
项目所能实现的切实便利。
WCO成员海关所提供的便利,以及参与增强全球供应链安全活动所带来的便利,是商界企业能够承担为加强现有安全措施而增加的额外成本的关键因素。
清晰和切实的便利有助于鼓舞商界企业参与AEO项目。
明显,WCO成员在启动国家层面AEO项目时将面对一些挑战。
然而有一件情况是必定的――即现在是提出全球海关大格局的时机,海关通过爱护贯穿国际供应链的贸易流的安全,在保证国家的经济和物质安全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这一意义上,WCO成员能够以灵活的方式促进AEO项目的进展,并更好地对国家AEO项目进行扩展和必要地修正。
本文将作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基准纲要。
最后,应当承认,实现AEO全球互认系统还需要假设干时刻。
在这一方面,WCO成员和秘书处建议以〝分时期〞渐进的方式实施标准框架,今后实施海关系统间AEO项目的相互认可也同样如此。
倘假设海关和商界伙伴抓住«
的要素,一旦可行便采取积极的行动实施相关规定,那么一定会在国际供应链的安全与便利方面获得额外的成效。
定义
AEO:
中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物资的国际流通,并被海关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
AEO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港口、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装载或运输工具:
包括海运集装箱、空运货柜、载重拖车或铁路货车。
第三方任何方式的外部实体〔非海关〕,被雇佣协助海关当局完成有关安全的风险评估以及相关审核程序。
海关当局对AEO身份的认证以及给予其相适用的便利水平的权益不应托付给第三方。
认证:
在AEO项目中,基于构建的一整套方法对AEO身份进行认可,包括对申请者递交的各种文件进行评估、对厂房及资产情形和安全制度进行检查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
核心标准。
分时期实施:
依照各自的能力以及实现AEO身份的目标,各海关循序渐进地实施«
及本文规定的AEO制度。
海关和/或海关指定的协助开展实际审核工作的第三方,为评估企业是否符合供应链AEO身份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程序。
这些措施和程序应为全面、透亮的。
AEO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海关实施要求
承认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复杂性,对应用和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安全措施予以认可。
因此,«
承诺基于AEO的商业模式,制定具有灵活性和个性化的安全打算。
以下将讨论某些经海关确认的最正确安全标准和做法。
假设想获得AEO身份,商界企业应在风险评估和AEO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将这些标准、做法和程序融入到日常经营行为中。
同时,对海关当局和商界双方均提出了实施要求,分别归在相应的子标题下。
海关不应在国际贸易安全和便利方面设立不同的要求,增加国际贸易界的负担。
而是应由WCO制定一套统一的国际海关标准,该标准与其他公认的政府间的安全要求不重复,不抵触。
以下由海关确定的保证安全的最正确做法和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符合其他政府间组织[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安全要求和标准,只要是相同或可比的。
A.遵守海关法规的证明
当企业申请AEO身份时,海关应充分考虑其遵守法规情形的历史记录。
要求:
a.在国家层面AEO项目规定的时刻段内,申请企业无违反海关法规和犯罪情事,否那么不能获得AEO身份;
b.如申请企业成立时刻不足a中所规定时刻的,将基于其所有可获得的记录和信息进行鉴定;
c.或者,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应在a中所规定同一时期内,具有良好的海关守法记录。
B.具有符合要求的贸易记录治理系统
AEO应及时爱护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数据,并确保数据是准确、完整、有效的。
爱护有效的贸易记录是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差不多要素。
a.应当对物资进出口活动记录系统进行爱护,以使海关能够实施任为必要的稽查;
b.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向海关提供所有必要的贸易记录;
c.应当具备符合海关治理要求的内部记录和操纵机制;
d.应当适当爱护并保证任何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认证、代理权和许可的有效性;
e.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储存近期生产记录档案供海关核查;
f.应当充分应用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以防止XX者的侵入。
C.财务偿付能力
AEO的财务偿付能力是其在坚持和改进供应链安全能力方面的一项重要指标。
具有良好而稳固的财务状况,以能够在相应的各项商业经营活动中承担相关义务。
D.磋商、合作和交流
在所有层面——国际、国内、地点的,海关、其他主管机构和AEO应定期对涉及共同利益的事务进行磋商,包括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措施。
磋商方式应为非强制性的行为。
磋商结果应当有助于促进海关风险治理战略的进展和爱护。
a.应提供能清晰识别和随时可联络到的当地联络点或联络法人,以便在确定发生任何与海关守法和阻碍海关执法相关情事时,能够迅速予以和谐处置〔物资预订,物资跟踪,人员信息等〕;
b.应个别的或适当地通过行业协会,与海关进行公布、连续的信息交换,有关执法敏锐性的、法规或其他惯例规定的不能公布的信息除外;
c.通过在国家AEO项目中规定的专门机制,对任何专门或可疑物资单证以及专门装船信息要求,应向相应海关通报;
d.通过在国家AEO项目中规定的专门机制,及时将发觉的非法、可疑或无法说明清晰的物资通知海关或其他治理机构,并适当对上述物资实施爱护。
海关:
a.在与AEO或其代理人磋商后,海关应建立如发生质询或涉嫌海关违规情事后的处置程序;
b.应当在适当时机及可行的情形下,在国家和本地层面致力于与国际供应链各方的常规磋商,以讨论共同关怀的事务,包括涉及企业场所和物资安全的海关规定、程序和要求;
c.如AEO提出要求,那么应对其执行与国际供应链相关的安全事务的情形做出专门反馈;
d.应向AEO或其代理提供相应的海关官员的联系方式。
E.教育、培训和提高认知
海关和AEO应当建立对人员进行安全政策教育和培训的机制,以识别违反安全政策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在安全方面的失误。
a.应基于其商业模式,尽力对其雇员及其贸易伙伴,进行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涉及物资流通相关风险的教育;
b.应对所有与相关贸易链相关的人员,如安全人员、物资处理人员、物资单证制作人员以及在AEO操纵范畴内的物资装运、收货区域的雇员,提供必要的识别潜在可疑物资的教育材料、专家指导和培训;
c.应对教育的方式、提供的指导和开展的培训进行适当地记录,以便为类似项目提供文件资料;
d.应使雇员了解AEO设置的有关可疑情形识别和报告的程序制度;
e.应实施专门的培训,以关心雇员提高保持物资完整、识别内部潜在的安全威逼以及采取爱护操纵措施的能力;
f.如有需要或可行,应让海关熟悉相关内部信息、安全系统和程序,并提供适当培训以关心海关获得在AEO操纵的货站、运输工具和商业运作等方面的调查方法。
a.应与AEO合作,采取措施对海关关员进行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涉及物资流通相关风险的教育;
b.应为所有从事与安全相关业务的海关关员提供关于识别潜在可疑物资的培训材料和专家指导;
c.应当将海关治理程序中识别和处理可疑事件的指定联系人通知AEO;
d.应实施专门的培训,以关心海关关员提高保持物资完整、识别关于安全潜在威逼和采取爱护操纵措施的能力;
e.如有需要或可行,应让AEO熟悉相关的海关信息和程序,以关心海关进行适当的培训和研究;
f.如有需要或可行,关心AEO进展和实施自愿的公司指南、安全标准、最正确作法、培训、认证方案和有关材料的行动打算,以适当提高安全意识并采取措施将安全方面的风险减少到最小;
g.如有需要或可行,应为AEO所有相关安全、物资处理和物资单证制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识别潜在可疑物资的培训材料和专家指导,此类材料和指导应包括对WCO风险治理指南文件中所规定的风险要素的认知;
h.如有需要或可行,应关心AEO从海关的角度识别潜在的安全威逼。
F.信息交换、准入和保密
作为爱护信息安全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海关和AEO必须制定并加强相应的安全爱护措施,以保证信息不被用于非法用途以及幸免非授权的修改。
AEO和海关:
a.将保证商业和安全敏锐数据的保密性,提供的信息应仅用于所提供之用途;
b.依据相关数据保密法规,致力于及时、完全地实施所有相关各方间有关物资放行信息的电子数据交换,不应连续依靠单证和手工签名;
c.执行国际标准规定的相关电子数据格式、提交期限和数据内容;
由于安全缘故所必需的数据元,应与AEO现有的商业运行模式要求和限制相一致,同时所要求的与安全相关的数据元不能超过«
的规定;
d.海关与AEO应合作,实现物资电子信息的提早申报,以进行风险评估。
a.AEO进口商,应采取相应的制度确保物资通关信息清晰、完整和准确,并幸免信息的错位、缺失和错误信息的录入。
同样,AEO承运人要采取相应的制度确保舱单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准确地反映发货人及其代理所提供的信息,并及时向海关申报。
b.应具备书面的信息安全政策、程序和相关制度,如防火墙、密码等,以爱护AEO的电子系统不发生非授权侵入情事;
c.建立防止信息丢失的制度和备份系统。
a.在适当的情形下,海关应让AEO的相关人员了解海关电子信息系统的要求,并建立最后一刻发货和信息修正的专门报告系统;
b.应尽可能地推动政府采纳单一窗口制度和程序,以使国际供应链参与者将所有相关运输和物资信息只向某一指定政府机构一次性申报,针对所有官方监管和放行,仅向指定指定政府机构一次性申报,也意味着公布一次性的放行指令;
c.尽可能不再要求AEO在电子申报后,额外提供纸质单据和手工签名,或用纸制单据和手工签名代替电子申报。
没有条件同意电子数据申报的海关,可同意AEO申报的〝数字单据〞,即依照电子数据某一标准格式,如UNeDOCS而制作的文件,从而代替原始纸质单据;
d.海关应始终把握对所有AEO申报的电子数据的爱护操纵和管辖权,制定有效的数据储存制度和销毁制度,并建立安全制度和备份系统,以免数据丢失或被非法侵入。
G.物资安全
物资安全包括防止XX猎取或处置物资的措施,以及防止XX猎取内容。
物资安全措施包括防止未授权人员接近或处置物资和限制非法进出,例如使用封志或集装箱安全进出监控措施。
海关和AEO应建立或支持保证物资安全以及较高级别的进入操纵措施,制定保证物资安全的日常制度。
a.WCO制定的与安全相关的各种指南包含了保证供应链各环节物资安全的具体措施,企业可参考上述指南制定安全政策手册或其他切实可行的指南;
b.有施加封志责任的AEO及其供应链中的贸易伙伴,应通过制定书面制度而保证适时施加封志并保持运输工具的完整;
c.确保AEO及其贸易伙伴施加的封志符合或超过现有的ISO标准;
d.确保将如何对已装货的集装箱施加封志和检查形成书面制度并执行规定,包括发觉损坏的封志和集装箱后如何向海关及外国相关机构报告的程序;
e.考虑安全因素,应有专人负责集装箱封志的发放和确保其安全、合法使用;
f.应建立检查运输工具结构的制度,包括对其〝门锁〞装置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七点运输工具检查程序包括:
l正面
l左侧
l右侧
l地面
l顶层
l内/外门
l外部/底盘
g.通过在国家AEO项目中规定专门机制,定期对安全和操纵制度进行测评,以防止非授权人员轻易接近物资,对物资进行不正当的操作、移动或装卸;
h.应将物资和运输工具存放在安全监管区域内,并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以便在发觉未经许可进入物资和运输工具储备区情形时及时向负责的执法官员报告;
i.在现有商业运作程序承诺的情形下,应核实在收货和发货的承运人的身份,如无授权,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取得相关授权;
j.如可行,应对实货与其单据或电子信息进行核对,以便在向海关申报时单货相符;
k.制定在物资储存场所理货和治理的制度;
l.制定在物资移出储存场所时全面监控物资的治理制度;
m.制定治理、爱护、监控物资运输过程以及物资移入和移出装运工具过程的制度。
a.能够在国家层面AEO制度中进行规定,在适当并合法的情形下,如海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径行查验物资时,应邀请AEO的一名代表见证实物查验或为查验而移动物资的整个过程。
不管AEO以何种缘故不能到场的,海关在径行查验后应赶忙通知有责任爱护物资安全的AEO,以防止发生索赔责任。
H.运输工具安全
如其他国内和国际规章未能予以规定,海关和AEO必须共同制定监管制度以确保运输工具被有效爱护和爱护。
a.在其权力和职责范畴内,应确保所有运输物资的运输工具在其供应链中得到有效的爱护;
b.在其权力和职责范畴内,应在无人看管的情形下爱护运输工具安全,并于运输工具返回后进行安全检查;
c.在其权力和职责范畴内,应确保运输工具操作人受过专业培训,以爱护运输工具和物资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d.可在国内AEO项目中予以详细规定,要求运输工具操作人对显现的真实或可疑事故进行报告,以便AEO和海关安全部门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并将报告记录在案,以便海关查考;
e.应定期对运输工具上可能藏匿非法物资的区域进行查验,爱护运输工具内外舱和夹层的安全。
应对所查验的区域做出记录,并保留相关查验记录;
f.向海关或其它机关报告一切有嫌疑的、专门的以及确实侵害运输工具安全的行为和事件。
a.在适当和合法的情形下,基于海关观点和体会,指导运输工具的操作人员可能隐藏非法物资的部位。
b.对企业报告的任何可疑、专门和确实侵害运输工具安全的行为和事件开展调查。
I.经营场所安全
在充分考虑AEO意见及其遵守其它强制性国际标准的前提下,海关应依照海关安全治理要求,制定安全保证协议,要求企业爱护建筑物安全,并对其内外部及周边的安全环境进行监控和治理。
a.依照企业经营模式和风险分析,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建筑物安全,并对建筑物内外部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控、治理,实施准入治理,禁止XX的人员接近企业设施、运输工具、装载码头和物资堆场,以保证其负责的供应链环节的安全。
假如无法实施准入治理,应增强其它安全方面的防范措施。
货站安全应包括以下内容:
·
建筑物应当由能抗击非法入侵的材料建筑而成。
应当通过定期的检测和修理爱护结构的完整。
所有的内外门窗、围栏必须安装锁或安装进出监控设施加以爱护。
治理或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操纵锁具和钥匙的发放。
包括以下区域的设施内外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出入口、物资处置和储备区域、围栏和停车区。
在车辆和人员进出口必须有人值守,进行监控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非法进入。
AEO应当确保需要进入限制区域的车辆应在专门地点停放,并能够记录车牌号码,以便海关查询;
仅经识别和经授权的人员、车辆和物资才能获准接近设备。
适当的外围设备和周边隔离设施。
单据或物资的储备区域应设限进入,并有足够措施阻止非授权或未识别人员的进入。
应装备适当的电子安全系统,包括盗窃警报和进出操纵系统。
受限区域应能清晰地识别。
b.依照需要或要求,向海关提供查询用于保证场站安全的监控系统的途径。
a.除了法律规定的对特定位置和信息的调查途径外,应与AEO建立伙伴关系,以便能够在执法时进入其安全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
b.由于专门的商业模式致使AEO不能够实施某些特定安全要求时,可承诺AEO实施具有相同安全成效的其它安全措施。
J.人员安全
海关和AEO应基于各自授权和能力,对拟录用的雇员进行合法的背景审查。
此外,应禁止XX的人员接近设备、运输工具、装载码头、物资堆场,以保证所负责的供应链环节的安全。
a.应在国家法律承诺范畴内,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核实新聘用人员没有涉及安全犯罪、违反海关法行为和其他犯罪行为;
b.应定期考察安全敏锐岗位人员的背景;
c.应制定雇员身份识别制度,要求所有雇员随身携带公司发放的身份证明,用以唯独识别单个雇员和机构;
d.应制定识别、记录和处理XX或未经确认人员的制度,如:
在所有入口应要求来访者或货主提供带照片的身份证明和签字登记;
e.应制定相应制度,对中止雇佣关系的人员,迅速解除其身份证明以及进入经营场所和信息系统的权限。
a.应制定人员身份识别制度,要求所有海关关员随身携带身份证明,用以唯独识别单个关员及其所代表的部门;
b.作为必要条件,应保证实施准入治理的操作人员能够独立地验核海关关员出示的身份证明;
c.应制定相应制度,对中止雇佣关系的关员、人员,迅速解除其身份证明以及进入经营场所和信息系统的权限。
d.在国家法律规定范畴内,应征求AEO的同意,以便能够查询特定人员的信息,如转包商、超时使用AEO设备的人员等。
K.商业伙伴安全
海关可在国家补充标准中加以规定,要求AEO通过与贸易伙伴约定自愿增加安全措施,而支持全球供应链的安全。
a.如有必要,当与贸易伙伴进行合约谈判时,应鼓舞其合约方评估和增强供应链安全,将其纳入商业运作模式实践中,并在合约中予以说明。
此外,AEO应保留相关文件,用以证明为其贸易伙伴满足相关要求而做的努力,供海关核查相关信息。
b.在履行合约关系之前,AEO应对相关合约方的商业信息进行审核。
L.危机治理和灾难防备制度
为将灾难和恐惧事件的阻碍最小化,危机治理和灾难防备制度应包括提早规划、制定在专门情形下运作的程序。
a.应与相应机构协作,在可取或必要情形下,制定在紧急安全情形下和用于灾难或恐惧事件防备的应急打算。
b.应包括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测试应急打算。
M.衡量、分析和改进制度
AEO和海关应制定打算并实施监督、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以便:
l评估项目与指南的一致性;
l确保安全治理系统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l为加强供应链安全,识别可改进安全治理系统的潜在领域。
a.应在国家级AEO项目中进行明确,AEO应定期对其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上述风险;
b.应定期对其安全治理系统进行自我评估;
c.应将自我评估制度和有关责任方形成书面文件;
d.检查评估结果应包括从指定方得到反馈意见和有关改进今后工作打算的建议,以确保今后一段时期内安全治理系统的连续稳固。
AEO的便利
以四个核心元素为前提,其中第四个核心元素是:
成员海关要向满足供应链安全的最低标准并采纳最正确做法的商界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1.3节〕。
此外,第3.3节提供了一些详细例如供参考。
最后,通过达到贸易便利和贸易安全之间的平稳,实现有效实施«
的最正确状态。
为AEO提供切实的便利是实现平稳的一种方式。
由于国家立法的限制,任何有关海关监管的便利必须由各成员海关单独提出,并进行必要的详细说明。
支柱2,标准3规定了相关便利必须切实可行,并以文件记载。
便利措施应超过非AEO的常规监管程序,同时,可不能导致丧失适用现有常规程序。
的最终目标是实施WCO国际核心标准。
这些标准可依照各国实际要求进行补充。
参与者分时期引入AEO项目时,应努力保持便利措施与相关要求同步。
在实施期间承诺便利措施逐步进展十分重要。
为成员提供能力建设应着重于提供便利措施的能力,如对低风险物资简化程序,增加全球贸易供应链的安全。
便利措施应是有意义的、可测量和可报告的。
本节将所包含的便利措施例如划分为几类,供各海关参考。
这些便利措施并不是强制规定,所有海关必须提供,而是有待于特定海关予以考虑、提供和认可。
便利措施例如来源于几个方面,包括世界海关组织研究、公约、某些成员海关运作的项目,欧盟法规以及商界信息等。
A.加速物资放行、降低运输和储备成本的措施:
1.减少有关物资放行的数据;
2.加速处置、放行物资;
3.最少数量的物资安全查验;
4.当有必要进行查验时,优先使用非侵入式检查技术;
5.对资质良好的AEO减少一定费用;
6.当切实需要,并经证实后,海关办公场所对其连续开放。
B.为AEO参与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1.经AEO参与者同意,可将其名称和联络信息告知其他AEO;
2.差不多实施SAFE的国家名单;
3.经认可的安全标准和最正确做法名目。
C.在贸易中断或提高贸易安全威逼等级期间的相关专门措施
1.在威逼等级提高期间,海关予以优先处理;
2.在发生要求关闭口岸或边境的突发事件后,重新开放口岸或边境时,予以优先处理;
3.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可优先出口到受阻碍国家。
D.在海关实施新的物资监管模式时予以优先考虑
1.基于帐户的报关程序,而不是逐票申报;
2.简化结关后的相关手续;
3.适用自我内部审计,减少稽查程序;
4.加速处理结关后质询事件;
5.在海关估定规定的违约偿金时予以适当减免,以及减轻对违规行为〔非犯罪,且瞒骗行为除外〕的行政处罚;
6.增加进出口物资的无纸通关程序;
7.对海关法规咨询优先反馈;
8.适用海关远程通关程序;
9.如发生违规行为〔非犯罪,且瞒骗行为除外〕,在海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之前,可申请采取纠正措施;
10.无需支付滞纳金,除非产生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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