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与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7706287
- 上传时间:2022-12-08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0.23KB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与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与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与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学生心理危机干与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全面计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与工作,催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与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置作出决策。
第四条
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与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置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专家组由5-7人组成。
第五条
各院(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与工作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部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院(系)全部学生工作干部尤其是心理辅导员应踊跃协助学生工作分管书记抓勤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与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应踊跃组建、大力扶持本院(系)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与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干与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偏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咱们关注与干与的对象。
肯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猛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式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与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偏向的学生。
二、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样的学生。
3、因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样的学生。
4、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冲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样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
父母离异;
父母下岗;
家庭暴力等)、各种原因将被学校处分、遭遇性危机(性伤害;
性暴力;
性侵犯;
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
校园暴力;
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与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与:
一、讨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式,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窗、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辞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样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情感冲动,或情绪异样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成安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勤学生心理危机干与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
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酷爱生活,酷爱生命,善待人生;
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熟悉自我,愉快接纳自我,踊跃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
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窗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预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窗如何进行帮忙和干与。
在日常教育中增强和落实大学生危机意识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育学生良好的认知方式和健全的人格,提高危机应对心理准备和应变能力;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也应踊跃配合学校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式问题等开展教育;
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气氛;
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忙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试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初期预警
第十二条
做勤学生心理危机初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转变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医治,信息畅通,快速反映,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
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按期对大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成立学生心理档案,以便做到心理问题初期发现,初期干与,防患于未然。
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问题学生进行心理辨别、咨询和跟踪调查,形故意理问题筛查、干与、跟踪、评估一整套工作机制,提高心理危机干与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十四条
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成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一、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窗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院(系)心理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窗有明显的心理异样情况要及时向所在院(系)心理辅导员汇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系)院。
二、学生辅导员要深切学生当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心理健康社团成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学生辅导员了解本院(系)学生心理健康转变情况。
各院(系)应每一个月填写一次《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相关院(系)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置情况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与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成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
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专家组对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
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偏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与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
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院系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偏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偏向的学生名单及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院(系)。
第六章
危机干与
第十八条
对于名单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按照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干与。
其危机程度由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专家组评估肯定。
第十九条
成立支持系统。
各院(系)应通过开展丰硕多彩的文体活动丰硕学生的课余生活,培育他们踊跃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合作的良好人际气氛。
全部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常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忙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同窗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忙、真心诚意地帮忙他们度过难关。
院(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亲人来校陪伴同窗。
第二十条
成立医治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医治。
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精神卫生医院心理科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医治为主,可辅以药物医治。
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需在精神卫生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医治。
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需当即将其送第七人民医院等专业精神医院医治。
第二十一条
成立阻控系统。
对于学校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
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发紧张性反映可能解决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办法。
心理咨询教师、医院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当即报告给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及学生所在的院(系)。
第二十二条
成立监护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院(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窗为主的很多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和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
监护小组应及时向院(系)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医治者,院(系)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医治则让学生休学回家医治,如家长不肯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院(系)应通知学生家长当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置,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医治。
在院(系)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院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院(系)应当即派人协助捍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医治。
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院(系)亦应指派学生协助捍卫人员按照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三条
成立救助系统。
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设立“生命热线”电话,派专家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助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
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置,学生所在院(系)的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应在闻讯后当即赶赴现场,并当即报告给党(校)办、学生工作部(处)、捍卫部门、校医务室等部门。
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当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援救。
特殊情况下,院(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医治,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章后期跟踪
第二十四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院(系)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院(系)应对其学生生活进行妥帖安排,帮忙该生成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窗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
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转变情况。
院(系)辅导员、心理辅导员每一个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窗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一个月填写一次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六条
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要按照院(系)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按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院(系)。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院(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范预案,随时避免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应对他们维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按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做勤学生心理危机干与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成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
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全部学生工作干部、学生骨干实行按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
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院(系)在事故处置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由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与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与对象的各类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与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具体来讲,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置进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责任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与事故处置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机会的;
3、院(系)对学生心理危机漠不关心,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与方案不力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
各院(系)应针对本院(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本、及时干与、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干与工作的具体办法,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初期预警通道,常常性地对本院(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一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蒙受重大冲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转变。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在开展危机干与与危机事故处置进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搜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 科技学院 学生 心理 危机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