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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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12
6.4治安、交通和通迅12
6.5基本生活保障13
6.6信息报送和处理13
6.7应急资金保障13
7.应急保障13
7.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13
7.2通讯与信息传递14
7.3应急技术保障14
7.4宣传与培训14
7.5信息发布15
7.6监督检查15
8.预案管理与更新15
8.1预案管理15
8.2预案更新15
9.责任与奖励15
9.1奖励15
9.2责任追究15
10.附则16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16
10.2预案解释部门16
10.3预案实施时间1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政府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局局长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地震局、市畜牧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潍坊供电公司、武警潍坊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部署和组织有关县市区、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
指导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有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可能的县级(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市、县、镇、村(企业)上下信息互通,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做到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镇(街道)立即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要及时逐级反馈。
国土资源、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气象、水文、地震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资料信息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年初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2.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
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2.3落实灾害点群测群防
有关县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隐患点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和有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登记预警预报工作。
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国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市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汛期在潍坊市国土局()网站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建设,当有涉及本地区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可能受威胁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5.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赴现场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
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2小时内速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在事发后3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速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立即启动县级、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潍坊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
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潍坊供电公司按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
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地震局协调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市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文局负责雨情水情的监测。
市水利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动用市医药储备。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潍坊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并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
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
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
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
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局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提高应急防治水平。
7.4宣传与培训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多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7.6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应部门、单位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本预案有效期内如需调整,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
9.责任与奖励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通报。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生命线设施:
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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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 突发 地质灾害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