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律师专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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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律师专业版
业主公约
一、定立公约的目的:
为加强xxxx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二、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业主总户数______户,总建筑面积(m2)_________________,物业座落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公约的订立、修改、通过、生效等遵照《xxxx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有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3.有权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
具体是:
(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土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4)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5)监督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情况。
4.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
5.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产所(地)的权利;
6.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
7.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8.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9.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10.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11.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2.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13.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2.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删)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还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木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木物业管理的制度,并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xxxx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5.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6.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缴纳(删)物业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7.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xxxx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兴家物业《装修管理办法》,;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并填写申请表,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同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缴纳垃圾清运非和粉刷费;如由额外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8.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
给予赔偿。
9.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分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10.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11.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翻定或约定分担。
12.明白并承诺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3.明白本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部存在人身、财产保险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4.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15.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件;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无野外管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莲、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1)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12)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在本物业内,只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本物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遵循xxxx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予以设立和运作。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本物业业主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应给予相应补偿。
2.涉及修改本公约、修改业主大会章程、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诉讼、分担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等重大事项的,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数通过决定。
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执行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4.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30以上时,有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5.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6.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
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7.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8.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
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的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与已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9.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时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10.业主大会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11.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2.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违法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13.本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在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物业权属份额分担
14.本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以合同形式委托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
木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5.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16.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归集、管理、使用执行xxxx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7.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18.物业管理诉讼的责任由木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物业管理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删)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与其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做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级标准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为成立时,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与其三个月仍拒绝交款的,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公示催缴等催缴措施。
3.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障本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其他业主也可依据本公约依法提起诉讼;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限制业主出租、转让和抵押其拥有的物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致使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无法得到及时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伙,催收未果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处罚贵任。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报上级物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入主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入住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物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公约及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5、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6、本公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各执一份,并在通过之日起7日内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7、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栋号
商业用房:
栋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
(宅)(办公室)
业主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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