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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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长沙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规范我市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在长沙市范围内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登记和备案。
二、托育机构登记
举办托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一)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但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登记。
(二)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三)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托育服务内容。
托育机构申请的登记名称中可以包含“托育”字样。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托育机构备案
托育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在正式营业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2)、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托育机构场地应当符合国家住建部出台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和安保人员,卫生保健人员须取得《长沙市集体儿童卫生保健人员专业考核合格证书》,安保人员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保育人员必须持有下列证书中的一种:
1、人社部门认证发放的保育员、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教育部门发放的幼师资格证;
3、幼教、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大中专毕业证书。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根据《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申请开办托育机构的,应按基本条件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卫生评价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区(县)妇幼保健所(院)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进行卫生评价现场核查的同时,对托育机构的场地设施、人员配备、保育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重点问题须移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消防验收及备案证明。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该类托育机构备案时需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托育机构,不需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其中建筑面积在300㎡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托育机构和服务设施,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完整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见附件4)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5)。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的托育机构,说明理由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五、几种情况的说明
(一)连锁或加盟托育机构增加营业点的,应当对增加的营业点进行备案。
(二)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幼儿园,在园内增设2-3岁托班的,不需再进行托育机构登记备案。
(三)完成登记和备案的托育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托育机构加强自律、规范运营。
附件:
1.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2.托育机构备案书
3.备案承诺书
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长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月 日
附件1
托育机构备案系统使用说明
托育机构备案通过网上申请方式进行,系统支持电脑网页版和手机APP应用软件两种模式。
一、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网页版)
网址:
推荐使用谷歌、火狐浏览器登陆网站,完成注册后,上传备案资料。
二、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APP端)
通过手机QQ或者手机浏览器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安装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APP软件,完成注册后,上传备案资料。
系统支持备案自测功能。
附件2
托育机构备案书
卫生健康局:
经 (登记机关名称)批准, (托育机构名称)已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
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
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
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
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托收规模:
人
编班类型:
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申请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婴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
(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卫生健康委(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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